婚姻与继承法学

出版时间:200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巫昌祯  页数: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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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四版)是其中一种,由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主编,并负责全书的体例策划、内容编排和统稿工作。原教材中的婚姻法、收养法内容由田岚撰写,继承法内容由陶毅、周应江撰写。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案),且于1999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9年5月,民政部颁布并施行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9月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2年6月卫生部发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作者简介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研究领域:亲属法、继承法、妇女与法律。

书籍目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第二节继承制度概述第三章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婚姻法基本原则第二节继承法基本原则第四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亲属法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亲属的种类和范围第三节亲系、亲等第四节亲属的发生、效力及其终止第二编婚姻制度第五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第二节结婚条件第三节结婚程序第四节婚约第五节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第六节婚姻无效与撤销第七节事实婚姻第六章离婚制度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第二节登记离婚制度第三节诉讼离婚制度第七章离婚的效力第一节离婚时夫妻身份效力第二节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第三节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第四节追究离婚有过错方的法律责任第三编家庭制度第八章婚姻的效力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第二节夫妻的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第九章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父母子女关系概述第二节婚生子女第三节非婚生子女第四节继子女第五节养子女第十章收养关系第一节收养制度概述第二节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及意义第三节收养的成立第四节收养的终止第十一章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第一节祖孙关系第二节兄弟姐妹关系第四编继承制度第十二章继承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第二节遗产的概念和范围第三节继承权的诉讼时效第十三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三节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第四节代位继承第五节转继承第六节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第十四章遗嘱继承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第二节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第十五章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赠第二节遗赠扶养协议第十六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的清偿第三节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第五编附论第十七章民族婚姻第一节民族婚姻概述第二节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内容第十八章涉外婚姻、收养和继承第一节涉外婚姻第二节涉外收养第三节涉外继承第十九章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收养和继承第一节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第二节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第三节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继承第二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一节救助措施第二节法律责任第三节违反收养法的法律责任第四节违反继承法的法律责任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章节摘录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里所指的“哺乳期内的子女”,是指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他们一般应随母方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①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有特殊的工作性质等。此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即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果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协议不成时,可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抚养关系。无论是判决还是协议,都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联系等多方面因素。对于这一年龄段的子女,如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后者通常是指对方道德败坏,有赌博、嫖娼等恶习,或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况;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这一年龄段的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已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审判员应听取其表达的随父或随母意愿,并充分尊重他们本人的意愿。

编辑推荐

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9月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2年6月卫生部发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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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其中有一本书里面有好十几页是空白的、没有印上字、我还得去自己复印去、其他的都还好、
  •   书的质量非常好 内容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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