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下册)

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弗里德里奇·凯斯  页数:1434  译者:屈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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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这次修订中,为使本案例书反映出近15年来合同法的最新发展,我们作出了一些必要的修改,但是,我们尽量保留了前一版的精神与基本内容。我们在本书的结构上也作出了一些修改,完善了第二版中论述不充分的某些主题的内容,并阐明了所涵盖的主题之间的关系。其中,较为重要的修改是:删除了主要涉及保险合同和特许协议的第二编,并以更为简略的形式,将这部分资料在前面的章节中予以合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显失公平原则方面的资料作出了重要扩充;对救济一章的内容进行了重构和扩充,将原书中其他各处论述的许多主题(包括减轻损失义务和预期违约原则)集中在一起;将关于“错误”和“履行不能”的章节合并;考虑到合同法领域的最新进展,对“合同法的历史”一章作出了全面修订。在许多案例中,已全部或部分删除了主要案例的脚注,并且,为了方便读者,那些保留的脚注已被重新编号。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弗里德里奇·凯斯勒(Friedrich Kessler) (美国)格兰特·吉尔摩(Grant Gilmore) (美国)安东尼·T·克朗曼(Anthony T.Kronman) 译者:屈广清

书籍目录

上册  前言  致谢  参考文献缩略语表  导言  第一章 从身份到契约及其他  第二章 个人主义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及其侵蚀  第三章 交易    第一节  合同作为允诺的交易    第二节  合同的三种类别——默示合同    第三节  不确定的合同    第四节  诚信交易义务    第五节  当事人的同意及其奥秘    第六节  格式合同——形式之争与附合合同    第七节  合同交易理论和信赖原则    第八节  确定的要约与交易原则    第九节  采用通信形式的对价与合同   第十节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产生的困境   第十一节 需求合同与互惠   第十二节 “与生俱来的义务”   第十三节 非商业性无偿允诺   第十四节 道德对价  第四章 交易公平与平等:交换中的正义理念   第一节 交易与经济自由   第二节 消费者保护:显失公平及其他   第三节 私人保险领域的合同自由   第四节 特许经营权和新封建主义   第五节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传统斗争:正在进行的商业交易的再调整与解除  第五章 我们合同法中的形式主义   第一节 对价的象征性理论   第二节 盖印和书面义务下册  第六章 再论形式主义:《防止欺诈法》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受到影响的交易   第三节 遵守《防止欺诈法》   第四节 对立规则:禁止反言和恢复原状  第七章 口头证据规则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解释的循环  第八章 真实与错觉(关于错误、履行不能和落空的原则)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难以驾驭的词语   第三节 “事物的价值恰恰在于其能产生的效果”   第四节 正在消失的法律综合(英国)   第五节 正在消失的法律综合(美国)  第九章 对交换关系的保护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基本议题:历史背景   第三节 货物买卖:关于默示条件的案例研究   第四节 权利丧失问题  第十章 救济  第十一章 受益第三人  第十二章 转让:合同之债的移转案例表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被告的代理律师援引梅内通诉阿萨维斯案(Menetone v.Athawes)(《巴罗判例汇编》第3卷第1592页)来表明:当不能履行合同不是订约人的过错时,该订约人就能够追回损失。该案是船舶寄托案件,此船舶将要在修船人的码头上修理,所有人为此支付5英镑。当修理接近尾声时,船舶被烧。对此修理提起诉讼。该案与前文引用的劳德诉惠勒案相似。追回权利建立在这一基础上:除非已有特殊承诺,否则,原告对并非因其过错而发生的事件不承担责任;这一责任并非源于寄托法。特莱普诉阿米特奇案(Trippe v.Armitage)(《米森和威尔斯比判例汇编》第4卷第689页)、伍兹诉拉塞尔案(Woods v.Russell)(《巴尼沃尔和奥尔德逊判例汇编》第5卷第942页)和克拉克斯诉思朋斯案(Clarks v.Spence)(《阿道弗斯和埃利斯判例汇编》第4卷第448页)没有被适用。它们都是在破产法之下发生的案件,涉及的问题是:在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下,制造过程中未完成的动产的所有权何时被从破产人处转让,以便不属于他的受让人。它们是不适用的,因为对于本诉讼而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未完成建筑物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土地所有人还是归属于建筑商,或者所有人是否将从部分履行中剥夺部分利益”这一问题,而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示合同的规定。通过决定什么是平等的、什么是对的,或者通过“损失属于所有人”这一格言的适用,或者通过关于损失应由所有人还是建筑商来承担的任何精美的哲学专题论文,并没有解决“因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在合同中规定,而是由法律根据案件事实来解决;如果在没有明示合同的情况下,案件诉诸默示自然公正法则所规定的法律义务的合同,那么,这些对价——这个格言——就全部适用。因一阵突然的暴风而造成未完成建筑物的毁坏,或者因土地潜在的松软导致地基不安全而引起的倒塌,都没有必然阻止以规定价格建造、建立和完成该建筑物的合同的履行。它仍然能够被履行,作为抗辩,其履行不能提交陪审团审理,并被法院驳回。因为整体价格抗辩没有表明合同的履行是不可能的,也没有表明存在合同履行的任何合法理由,所以,该抗辩被完全驳回。我也认为:基于上述理由,因一阵暴风导致房屋毁坏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并据此向巡回法庭作出建议。

后记

《合同法:案例与材料》一书开始翻译的时间是1998年初,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屈广清教授主持翻译。参加翻译的教师有:屈广清、陈小云、周清华、裴桦、阎铁毅、袁绍春、林一、朱莉、曲波、徐红菊、郝靖华。具体翻译分工如下(以翻译章节先后为序):导言、索引:陈小云、屈广清;第1章:裴桦、屈广清、陈小云;第2章:阎铁毅、屈广清、陈小云;第3章:周清华、郝靖华、陈小云;第4、5章:周清华、陈小云;第6章:林一、屈广清、陈小云;第7章:周清华、屈广清、陈小云;第8章:朱莉、屈广清、陈小云;第9章:曲波、屈广清、陈小云;第10章:徐红菊、屈广清、陈小云;第ll章:袁绍春、屈广清、陈小云;第12章:屈广清、陈小云。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译者于2004年4月完成初译稿。2004年5月,屈广清教授召开改稿会,要求大家根据统一的格式对各自翻译的稿件进行检查。2003年6月开始,全部译稿交由屈广清教授统稿。实际上整个统稿、校译工作由屈广清教授与沈阳师范大学副教授陈小云博士共同完成,而且事实上,还对稿中的许多地方进行了重新翻译,终于在2004年的春节前完成本书的翻译、校译、统稿工作。特别需要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同志为本书译稿的校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令人难忘。由于时间有限、水平有限,翻译中的错误肯定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编辑推荐

《合同法:案例与材料(上下册)》是“美国法律文库”系列之一。“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 Rule of law Initia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美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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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很好,很不错的书,正版
  •   内容很丰富,但是,翻译得很不好,就连约定俗成的休谟都没翻译对。这是导师找了一堆学生搞的翻译。总得来看,美国文库里的书,翻译得都不太过硬。我不知道丛书组委会组织的都是些什么人啊?
  •   分二册挺厚的,解释也比较详细,与案例结合得比较好。
  •   很好的书籍!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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