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文萃-(第二辑)

出版时间:2006-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米健  页数: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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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汇集了“比较法研究”创刊15年来刊载过的一部分优秀论文,它或许能从某个侧面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工作者们为了我国的法制重建和发展所作的种种思考和探索,以及他们对我国立法、法学乃至实践的深刻影响和卓越贡献。    本辑所收学术论文共60篇,除其中有2篇刊发在2001年的第1期和第2期外,其余各篇均是从2002-2005年《比较法研究》各期发表的文章中挑选出来的。本辑的标准与第一辑一样,即所选文章须是学术论文,译文、札记、笔谈等不在选择之列:须为当时产生良好反响的或至今仍对学界实践有一定影响的论文;须能够系统阐明一种学术观点并具有自己独到的方法;虽然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独特的观点和学术或史料价值。

书籍目录

论先进文化与文化共享(代序)总论篇  一、法理学与比较法学    继受法律的理性科学化——当代法学家的使命与继受法律的理论化     民权词义考论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重新研究法的渊源     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     判例法的比较研究——兼论中国建立判例法的意义、制度基础与操作     罗马法复兴与西欧法制现代化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论检讨     论当代西方比较法学的发展     从唐律与罗马法的比较看唐代奴婢的身份     衰亡还是重生——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   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飘忽的法治——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     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     美国宪法对调整经济生活的作用     1998年《人权法案》及其对英国宪法的影响     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     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     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行政指导比较研究     法律关系的综合集成系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系统分析     三、法史学    《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     清末法制近代化为什么失败——从中日比较的角度分析     晚清官员的司法独立观     领事裁判权制度与晚清司法改革之肇端     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历史考察 制度篇  四、民商法学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物权抽象原则的法理探源与现实斟酌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研究     论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     德国债权法的现代化     论权利能力的本质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中国民法典生成的文化障碍——西方民法文化的反衬     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论物权法定主义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概念分析     关于版权客体分类方法与类型的比较研究     德国信托法探析     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离婚率与离婚方式探析     香港中国式婚姻法制的变迁     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三部著作权法     中国商法百年(1904-2004)   五、刑事法学    恐怖主义概念比较研究     死刑政策:全球视野及中国视角     犯罪发生的“引发式”解释及其价值     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六、诉讼法学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      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差异与成因:中国古代“辩护士”、“讼师”与现代职业律师     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论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     论香港的司法审查制度——香港“居留权”案件透视   七、国际法学    WTO与中国的法治建设     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管辖权标准比较研究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 后记

章节摘录

  由西方化的“民权”而唤起中华民族的“民本”记忆的首先当数王韬辈人。王韬说,“天下之治,以民为先。所谓民为邦本,本固宁也。”(《搜园文录·重民中》)“国之所立者,而君听命于民者也。”(王韬:《格致书院课艺》)陈炽也说,“天生民而立君,君者,群也,所以为民也。”(陈炽:“报馆”,《庸书》外篇卷上)何启、胡礼垣则认为,“政者,民之事而君办之者,非君之事而民办之者。事既属乎民,则主亦属乎民。”(何启、胡礼垣:“新政论议”,《新政真诠》二编)  言说者对民本话语的偏爱,部分是由于他们对现实糟糕的君主政治的关注,在历史上这个不成问题的东西已由西方“民主”政治的催逼被纳入到严肃的政治学视野里,在某种意义上,这对于改变中国的现实状况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同时,这一新的观审也可能冒言说者与他的对象——“民权”的真正意图——分离的危险。问题是,这种民本的记忆所表达的仅仅是言者传承了他们的儒家先辈对不幸的民众投以人道主义的怜悯,或是对无道的君主从意识形态上进行规劝?还是在坚持把民权概念注入一种中国化的底气?对此,我们必须给中国的民本传统以关注。  在中国的典籍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理想式样被设定为近乎神话的“父母——赤子”。《尚书》的《洪范》说,“天子作民父母”,《康诰》则说,“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义”,便是这种式样的表述。“尊君保民”就成了周代官方主导的政治话语,这也是整个《尚书》不断重复的主题。  “民本”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夏书》的“五子之歌”:“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在前儒家的典籍中,它主要是把“民”作为国家构成的基本人口以及统治的主要对象而叙述的。《春秋左传》鲁文公十三年(前614年)邾文公说:“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这也仅仅陈述了一个基本的事实:民众构成了国家的基础和统治对象,而且其人口数量庞大。强调被统治者的“先占性”,目的是让统治者意识到关怀被治者的利益对统治是有利的,而并不指涉统治的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任何一个暴君在满足自己私欲的时候都要以“民众利益”的名义进行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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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本书是我们院长主编的,搜集了各个领域的比较法学文章,可以说,让人视野开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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