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出版时间:2006-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江眺  页数:221  

前言

《博士文丛》是我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推出的丛书之一,它以优秀的法律史学博士论文为甄选对象。目的是及时反映和交流他们的研究成果,借以拓宽法律史学的研究领域,弘扬法文化,培养新的年轻的研究队伍。近年来,一批优秀的法律史学博士生或潜心于某一专题的研究、或驰骋于中西法文化交流的广阔领域。他们的论文反映了学术根基之坚实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尽管仍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或瑕疵,但仍不失为法律史学宝库中的新贡献。我们希望源源不断的法律史学博士论文能够成为《博士文丛》的源头活水,使它朝着预定的宗旨不断地充实提高。

内容概要

  作为晚清修律的开创性成果,《公司律》的产生对于近代中国法制化进程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深远的意义。这种影响与意义不仅表征为成文法形式的确立,还渗透至国民的思想深处,唤醒其权利意识与法制理念。  在后继的发展中,中国近代公司法改革历经了艰辛的过程,从晚清的《公司律》到《商法调查案·公司律》,再到北洋时期的公司立法,包括《公司条例》、《公司注册规则》和《公司保息条例》及其修正,直至最后司法判例与司法解释对成文法律的补充与融合。通过对上述阶段的全面分析与深入研究,本文试图证明,与从商人自治中孕育而生的西方公司法不同,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制定更多的取决于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主理念的勃兴和法制程度的提高,这种博弈逐渐从法律领域外的无序运行回归到法律框架内的权力制衡,政府权力日益接受法律的约束与限制,商人利益逐渐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公司法: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以〈公司法律〉和〈公司条例〉为中心》将结合六章的内容阐述这一观点。  《公司法: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以〈公司法律〉和〈公司条例〉为中心》最后认为,在传统社会中,政府奉行的是“重农抑商”的执政原则,而商人们则习惯于和政治保持足够的距离,“在商言商”是他们一贯的守则。但近代社会动荡的格局改变了这种状况,它将政府与商人同时卷入社会变革的漩涡中。在公司法律近代化的平台上,双方根据自身力量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对政府而言,开始由“无限权力”过渡到“有限权力”,因为法律范畴内的权力运作才是文明社会中政府角色的正确定位。商人作为公司法的承受者,对于公司法的影响随着自身力量的壮大而不断增强,这也是公司法作为商法的本质所在。

书籍目录

序内容提要引言第一章 晚清《公司律》的立法背景第一节 “无法”状况下的晚清公司运行一、晚清公司发展概况二、《公司律》颁布前的法律状况第二节 “重商主义”影响下的政府立法的价值取向一、重商主义的开始二、洋务运动的兴起和失败三、立法初衷的功利性第三节 商人阶层发展的局限性一、官商矛盾引发商人的不满二、官商共生决定了商人的依附性第二章 《公司律》的制度建构和历史价值第一节 股东有限责任的设立及其意义一、股东有限责任产生的背景二、股东有限责任的内容及其意义第二节 分权治理结构的确立及其规范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三、查账人第三节 商部解释对《公司律》的发展和完善一、对“外洋附股”的说明二、对“一人公司”的否定三、“有限公司”的行业限制第四节 《公司律》的法理价值一、“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的象征二、“私法自治”的开端三、首开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第三章 《公司律》的理论缺陷与现实障碍第一节 《公司律》的法理缺陷一、作为理论的基础的民法理论的欠缺二、法人理论的欠缺使《公司律》回避了对法人地位的规定三、立法主义不一导致错误的类型划分四、体裁不整,规定简略第二节 政府干预对于《公司律》的影响一、浙路公司事件二、理论上私法自治与实践中的政府干预第三节 从“官利”现象看商人对《公司律》的态度一、“官利”:商人的现实选择二、“官利”:股权与债权的混合体三、“官利”:法律先进性与社会适应性的矛盾体现第四章 《商法调查案·公司律》:商人的法律构想第一节 制订《调查案》的背景一、清末的商事习惯调查二、商会力量的壮大第二节 《调查案》的概况一、《调查案》的立法宗旨二、《调查案》的制度创新第三节 《调查案》的意义一、商人参与立法的起点二、法律本土化的尝试第五章 北洋时期的公司立法第一节 立法背景一、政府发展实业的努力二、商人的立法参与第二节 《公司条例》的理论构架 一、《公司条例》的主要内容二、《公司条例》中政府权力的扩大三、《公司条例》的修正第三节 公司注册规则的确立一、《公司注册暂行章程》二、《公司注册规则》第四节 公司保息制度的创建一、立法宗旨二、《公司保息条例》的内容第六章 北洋时期公司法的适用与发展第一节 大理院对《公司条例》的适用和解释一、大理院的判决例二、大理院的解释例第二节 法律框架内商人的理性选择一、无限公司与家族观念的融合二、发展缓慢的两合类公司三、多种因素影响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四、分担无限责任公司的构想第三节 诉讼与仲裁:不同的方式,相同的目标一、诉讼中《公司条例》的适用二、商事仲裁的法律化结语附录Ⅰ 公司律 附录Ⅱ 公司条例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晚清《公司律》的立法背景近代公司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形式,是随着晚清海禁大开,欧风东渐而来的。虽然公司制度本质上是外来经济传人后的产物,但在其形成、发展的过程中,除西方公司制度的主流导向外,中国社会的传统经济组织、经济制度的影响也始终存在。不同于西方公司制度发展时的资本主义经济繁荣的大背景,特殊的环境使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的发展更多的从属于富国强民、救亡图存的大背景,被寄予了许多超越单纯经济理念的政治需求。第一节 “无法”状况下的晚清公司运行一、晚清公司发展概况相对于西方公司的立法过程,近代中国的公司制度从引入到以法律规范之,显然只经历了一个短暂和仓促的过程。中国传统社会,虽然不乏规模巨大的产业组织,但却是官办性质的各类工场,其机构规模亦主要体现在所用工匠、职员较多。在民间社会,虽然合伙经营方式源远流长且不断发展,并出现了集资较多的组织,但是传统合伙经营一般以人合为前提,股东出资与经营不相分离且负无限责任,对外则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因而生产经营效果有限。这种传统经营方式同中国传统农本社会的封闭性和保守性密切相关,但在面对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冲击时,它在融资、经营规模等方面的局限性,就不可避免的显露出来。“中国以农立国,外洋以商立国。农之利,本也;商之利,末也,此尽人而能言之也。古之时,小民各安生业,老死不相往来,故粟布交易而止矣。”

后记

毕业后回到南方小城从教,走在四季如春的校园,常会想起北方飘雪的早晨。脚上仿佛踩在厚厚的雪上,耳边仍停留着那踩雪时的“吱吱”声。一切都是那么的亲切,却又那么的遥远。记得刚来学校时,看见窗外那棵树上的叶子在冬季掉尽了,总担心它的来年如何过。春天来时,每天醒来都会看见有绿叶在不断生长,才明白原来这就是它的生存方式。如今又是一个冬天,我在遥远的南方想念窗前的那棵树,不知它是否依旧。本书是在我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从读硕士起,我就对公司法产生了兴趣。在入门读博期间,在导师朱勇教授的指导下,我将公司法律近代化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本文即是这些年学习的一个小结,基于悟性和能力所限,尚有许多不足之处,这次有机会能够成书,不甚惶恐。在法大的求学期间,我有幸得到多位法学大家的指导。首先我想感谢我的导师朱勇教授,本文从选题到写作的全过程,都得到朱老师全面、细致、认真的指导,从恩师身上我感受到的是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睿智的学者品质。特别感谢张晋藩先生的谆谆教诲,先生作为法律史学界的泰斗,他高屋建瓴的学识总让吾辈学人旷若开云见日。感谢我的奶奶、我的父母给予我的理解和支持,他们始终不渝的爱护是我坚持的动力。去年冬天,我最敬爱的爷爷离开了我,让我第一次真正明白什么叫“永远”。

编辑推荐

《公司法: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以《公司律》和《公司条例》为中心》共分为六个章节,通过对这六章内容的具体阐述,作者对中国近代公司法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全面分析与深入研究,并以全新的视角,丰实的史料,证明了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制定取决于政府权力与商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所属的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其前身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史研究所,创始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现中心名誉主任为张晋藩先生,朱勇教授任主任,张中秋教授任常务副主任。中心现设有法制史、比较法史、法文化史三个研究室和资料室、网络室、办公室、信息交流部。1985年以来,在张晋藩先生的带领下,中心(所)承担并完成数十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发表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如《中国法制通史》(1蜷本),其中获奖成果20余项。目前中心专职研究人员主持的各类在研项目18项,获得课题经费300余万元,其中国家级重大项目有“清史·法律志”等。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已出版学术著作100余部、教材30余部、工具书10余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00余篇,其中在国外/境外发表论着20余篇(部)。二十年来,中心的法律史学研究已形成鲜明特色,同时承担了博士后、博士(包括留学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中心始终以学术为己任,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国际/国内会议。中心现有学术年刊、博士文丛和学术文库三个出版系列,并与国内外多家学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将团结学界同仁,群策群力,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法律史学研究基地。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公司法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