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四册)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 组编  页数:307  字数:475000  

内容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的“211”全国重点大学,以拥有作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学科见长。其法学师资队伍汇集了一大批国内外知名法学家。他们不仅是法学教育园地的出色耕耘者,也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战线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积累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丰富经验,取得了大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六年来,我校专家学者在参与司法考试的制度建设和题库建设中作出了许多贡献,同时在司法考试教育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在此期间,我校不仅有一批长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建设和考题命题的权威专家,也涌现了众多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经验丰富和业绩突出的名师,形成了强大的司法考试研究阵容和师资团队。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组织编写。该书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对考生复习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和实用价值。

作者简介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卫跃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科研处副处长,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与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卫跃宁教授曾参加司法部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的编写工作,公开出版了多部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和模拟题集,是全国著名的司法考试辅导专家。

书籍目录

民事诉讼法  与仲裁制度  修订说明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诉  第五章  当事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九章  期间、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二十四章  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刑事诉讼法  修订说明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  复核核准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章节摘录

插图:(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人民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及其程序处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问题,尤其是人民法院对在不同审判程序中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后的程序处理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特别提示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的规律。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问存在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有利于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并作出合理的判决,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确立了强制追加的制度,即只要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在一审程序中发现,可直接予以追加;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为了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指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当然,在追加共同诉讼人时,原告放弃其实体权利的,则不予以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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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4册)(2009年大纲修订)》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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