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理论与实务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马宁 编  页数:469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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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编 保险法概述  第一章 危险与保险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 最大诚信原则  第四章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五章 损失填补原则  第六章 近因原则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无效  第九章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十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一章 保险费  第十二章 保险索赔  第十三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十四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十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十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七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十八章 责任保险合同  第十九章 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第二十章 再保险合同第三编 保险业法  第二十一章 保险组织及其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章节摘录

插图:法国保险立法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法为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敕令》,它是欧洲大陆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立法。该法后来被编入《法国商法典》的海商编。法国的陆上保险最早适用民法典中射幸合同的相关规定。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适用射幸合同的相关规定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所以,法国于1904年开始拟定保险合同法。该法于1930年7月颁布实施,共4章86条。该法虽然没有规定再保险,但对于陆上保险的其他方面规定得较为完善。法国的保险业法一开始规定在其商法典中,1905年法国颁布了《人寿保险业监督法》,1938年又通过了有关保险企业监管的相关法律,该法于1954年修订后仍在适用。1976年法国决定将所有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编纂为法典。于是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被集中合并,成为现在的《保险法典》。【重点提示】法国法系保险立法的特征在于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统一立法。二、英美法系的保险法立法体例英美法系最为典型的特征在于其立法多表现为判例形式,不强调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性。但是在商法方面,英美法系除去判例外,还存在大量的成文法,所以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包括成文法以及判例法两部分。(一)英国的保险法立法体例英国是保险营业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由于英国是判例法国家,故而最初并没有成文的保险法,保险关系由习惯和当事人的特约进行调整。英国的成文保险法始于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时期制定的《海上保险法》。从1756年至1778年,被尊称为“英国保险法之父”的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在运用商法的原则以及传统的普通法来解决各种保险纠纷的同时,开始收集大量的欧洲海上保险案例以及国际惯例,将之编订成为海上保险法案例,并做出了一些颇具影响力的判例。他的这项工作,为以后英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如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和1909年的《海上保险(反赌博)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1906年制定的《海上保险法》,对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影响巨大,甚至成为海上保险的国际性通用法律。该法所提出的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等迄今仍被各国保险立法所信奉。英国陆上保险也有一系列立法。1774年,为了防止18世纪中叶频繁发生的利用人寿保险进行投机的情形,英国制定了《人寿保险法》,该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1845年英国制定《反赌博条例》,专门规范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1876年英国制定了《保险单法》。1923年又制定了《简易保险法》,规定简易人身保险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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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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