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苇  页数: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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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一书由多篇论文汇集而成,这些论文沿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研究与法制建设历程,详细地对相关研究状况进行了综述,内容涉及结婚、离婚、亲子、收养、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等各个方面。通过对这些论文的组合编排,本书详细全面地展现了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并对未来的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研究进行了展望。    本书内容简明易懂,丰富全面,无论对于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学者、专家,还是涉及这些专业的学生,以及对此怀有兴趣的读者来说,读书都能使之获益良多。通过本书,了解到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的现状与不足之处,对于寻找研究的突破点,自主创新有很大的帮助。

作者简介

陈苇,女,四川资中县人,1987年干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校任教至今。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中国教育部公派出国留学,作为访问学者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进修外国家庭法一年,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所长、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家庭法国际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咨询专家、重庆市妇女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法学》以及International Joumal of Law Poficyand the Family,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US-China Law Review,2st Century Law Review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六十余篇;独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加拿大家庭法汇编》、《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等著作十余部,主编《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至2009年卷)。

书籍目录

项目主持人语第一部分  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年)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 总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立法之嬗变·巫昌祯  夏吟兰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的法制建设背景回顾·陈  苇 康  娜    中国婚姻法:制度建构与价值探究之间——婚姻法与改革开放三十年·王歌雅    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三十年·张学军  分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婚姻家庭法基础理论研究之回顾与展望·陈  苇 马钰凤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夫妻关系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陈  苇  陈思琴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亲子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薛宁兰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收养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李秀华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离婚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蒋  月  附论    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定位变迁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独立部门法传统·巫若枝第二部分  改革开放三十年(1 978~2008年)中国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  总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继承法制建设之回顾与展望·陈  苇  王歌雅  分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遗嘱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王歌雅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陈  苇  曹贤信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继承法学若干制度研究之回顾与展望·冯乐坤

章节摘录

第二,对离婚登记审查期的取消,降低了运行成本。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均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审查。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取消了实质审查的规定,特别是对离婚登记的规定则更直接地体现了对执法效率的追求。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而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则取消了上述审查期间,而是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对于结婚、离婚登记期间的缩短,取消了离婚审查期间,一方面体现了对自治的维护以及对权力干预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经济、效率的重视,特别是减少了婚姻登记制度的运行成本。作为与取消离婚审查期间相伴而生的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离婚协议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对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离婚协议是否公平、离婚后对子女的安排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等不作实质审查。可以认为形式审查较之实质审查,更能减少成本,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其为婚姻法中注重效率的实例。将经济、效率的观念引入婚姻法中,无疑对以伦理、公正为本位的传统婚姻法造成了冲击,我国学界和司法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尽管如此,我们必须看到追求效率正在成为婚姻立法的价值之一,其也将推进婚姻法的现代化进程。可以说,婚姻法的现代性既包括平等、正义理念,也应当包括当代法律价值中的经济、效率观念。婚姻法对效率的关注,是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说在婚姻法中适用的产物,是民法在现代化过程中重视效率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家庭生活的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必然产物。

编辑推荐

《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2008年度西南政法大学重点研究项目,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重点项目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是中国内地第一个专门研究外国家庭法的学术机构,现任主任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本“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联合校内外的专家、学者以及妇联和司法实际部门的人员,着力研究中外国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及妇女儿童领域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务问题,通过《家事法研究》系列丛书的出版,推出一批优秀学术研究成果,为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完善及妇女理论等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为立法机关修改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并且为司法实际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期实现学术研究与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动,促进中外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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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这本我还没开始看,大致的翻阅了一下。讲的内容比较全面和基础,是一本综合性的书吧!
  •   战士一本值得阅读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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