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平  页数:170  

内容概要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相继通过。其中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对提高我国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211”全国重点大学,以拥有作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学科见长。其法学师资队伍汇集了一大批国内外知名法学家。他们不仅是法学教育园地的出色耕耘者,也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战线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积累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丰富经验,取得了大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以来,我校专家学者在参与司法考试的制度建设和题库建设中作出了许多贡献,同时在司法考试教育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在此期间,我校不仅有一批长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建设和考题命制的权威专家,也涌现了众多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经验丰富和业绩突出的名师,形成了强大的司法考试研究阵容和师资团队。  2005年,我校成立了中国高校首家司法考试学院。该院本着教学、科研和培训一体化的宗旨,承担着为在校学生和社会考生提供司法考试培训的任务。司法考试学院成立后,选拔了一批司法考试方面的权威专家或名师,精心编写了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全科辅导纲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司法考试的特点及广大备考人员的要求,修订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共六册)和《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析》(上下册),作为校内学生司法考试课程教学及对社会培训的专用教材。  司法考试学院组织编写的这套教材,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

作者简介

吴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校人事处处长。
  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给本科生、双学士、法学硕士研究生教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国家赔偿法学、行政程序法等课程,并长期进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考试辅

书籍目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修订说明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七章 行政强制 第八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第九章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章 行政复议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十八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章节摘录

插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大纲提示:念与特点☆☆。考点精解一、行政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范围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一般行政,它特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与调控,性质属于公共行政。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的,运用制定法规、规章、政策,采取命令、监督制裁等方式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公共行政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旨在执行国家法律,实现国家目的和公共利益,以此维护公共秩序和增进公共福祉。公共行政是在宪政背景之下国家权力分立的产物,立法、司法与行政职能的适当分工是公共行政存在的前提条件。作为执行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公共行政具有从属性,即从属于国家法律和权力机关之下。公共行政的从属性为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基础,也是现代行政法治成长的动机和目的所在。公共行政的主要特点是:公益性、管理性、执行性、直接性和积极性等。(二)行政的分类公共行政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国家行政与社会组织行政:这是以主体为标准对公共行政所作的分类。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公共行政,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管理活动。社会组织行政,是指基于法律、法规等的授权,由享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公权力组织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2.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也称之为秩序行政和服务行政,这是以行政对相对人权利所产生效果的不同为标准对公共行政所作的分类。干预行政是指以限制相对人的权利、自由等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此种行政通常表现为命令的方式,例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等。给付行政是指通过给予相对人以利益和便利等方式达成行政目的的活动,例如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建设道路桥梁等均属于给付行政的范围。3.权力行政与非权力行政:这是以行政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对行政所作的分类。权力行政是指通过强制性支配力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一般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行政有突出的单方性与强制性等特点。非权力行政是以合意为基础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是一种对等互动合作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例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非权力行政是公共行政发展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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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3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0年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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