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景明,魏敬淼 编著  页数:270  

内容概要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相继通过。其中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对提高我国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211”全国重点大学,以拥有作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学科见长。其法学师资队伍汇集了一大批国内外知名法学家。他们不仅是法学教育园地的出色耕耘者,也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战线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积累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丰富经验,取得了大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以来,我校专家学者在参与司法考试的制度建设和题库建设中作出了许多贡献,同时在司法考试教育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在此期间,我校不仅有一批长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建设和考题命制的权威专家,也涌现了众多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经验丰富和业绩突出的名师,形成了强大的司法考试研究阵容和师资团队。  2005年,我校成立了中国高校首家司法考试学院。该院本着教学、科研和培训一体化的宗旨,承担着为在校学生和社会考生提供司法考试培训的任务。司法考试学院成立后,选拔了一批司法考试方面的权威专家或名师,精心编写了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全科辅导纲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司法考试的特点及广大备考人员的要求,修订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共六册)和《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析》(上下册),作为校内学生司法考试课程教学及对社会培训的专用教材。  司法考试学院组织编写的这套教材,紧扣司法考试大纲,体系完整,编排得当,重点突出,内容丰富,表述精准,文字简明。全书渗透着参编教师多年的教学经验,体现着对司法考试规律和应考学科知识的深刻理解与把握,同时适应备考人员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等特点,在编排格式上做了匠心独到的设计。

作者简介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校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从1993年开始即在律师和司法考试培训中担任商法、经济法的主讲教师至今。现任九三学社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九三学社中央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政府高级参事,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专家咨询委员。曾担任过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挂职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海滨区法院专家咨询委员。

书籍目录

商法 修订说明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 三资企业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七章 证券法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九章 海商法经济法 修订说明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三章 银行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章节摘录

商法第一章 公司法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最典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商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其与《证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商法中的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是这些部门法的母法。在最近几年,不论商法总分值如何变动,公司法在商法占据高分值的位置从未动摇过。因此公司法内容的掌握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商法分值乃至总分值的高低。所以考生复习《公司法》时,一方面要熟练掌握公司法本身的重点法条,做到较为熟练和精通;另一方面要善于掌握各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能够主动将公司法与各法在相同和相近的规定方面的相关法条进行比较、鉴别。2009年商法部分出现特殊情况,总分值陡降至34分,公司法有10分,仍是商法中分值最高的。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大纲提示公司的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的种类(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考点精解一、公司的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一般来说,公司有如下特征:1.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由投资者出资组成,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和回报,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公司的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的,其营业应具有内容的确定性并保持其经营的连续性或稳定性。所以盈利的物质基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资产,盈利的过程是不间断地开展经营活动。2.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首先,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或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源。公司的股东在其将财产出资于公司之后,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作为股东享有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对其财产应有权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公司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公司的独立财产必然决定了公司对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以全部公司财产承担独立责任,而公司股东则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因而大大地增强了公司在吸收资本方面的作用。此外,作为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标志还有章程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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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5册·商法、经济法)(2010年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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