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审民事判决之制作及改进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姚瑞光  页数:133  

内容概要

著者自任职于“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迹,曾经同班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谢怀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寿辰贺辞方式简介(附后),请读者参阅,不赘。

作者简介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广西蒙山县人,著名法学家,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台湾政治大学的前身)法律系,师从梅仲协先生。先后任台湾地区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四届大法官,历时9年,于1985年退职。曾在司法官训练所、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任教。姚先生担任法官38年,从事法学研究已逾72年。至今,虽已年过九旬,仍继续在东吴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授课之外仍潜心于民法总则和民法物权的研究,笔耕不辍。

书籍目录

序言壹 目前第三审判决之模式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二一三号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二九六号”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四八三号贰 前述模式合否法律规定叁 不必记载“事实”肆 “理由”应记载“原判决确定之事实”伍 第二审判决书应载明经“确定之事实”陆 无记载当事人起诉主张及抗辩事实之必要柒 判决“理由”得引用原判决捌 原审笔录有记载,上诉理由未指摘遗漏,第三审法院应不得“斟酌该漏未认定之事实而为判决”玖 以未表明上诉理由而驳回上诉之裁定,不应兼论其上诉为无理由 例一 2005年台上字第十四号裁定 例二 2005年台上字第六十五号裁定 例三 2005年台上字第九十四号裁定 例四 2005年台上字第九八七号裁定拾 增设第四六九条之一,致几无上诉之可能拾壹 大理院之判决如何制作拾贰 大理院判决书举隅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号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号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号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号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号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号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号拾叁 大理院判决之评价 一、名副其实之法律审  (一)1916年上字第七二七号表明  (二)1922年上字第三○六号表明  (三)1922年上字第七二七号表明  (四)1925年上字第五九八号表明  (五)1925年上字第一九六九号表明  (六)1926年上字第二二七号表明  (七)1926年上字第六一○号表明 二、明确表示法律见解○无推由原审研求之语式拾肆 “最高法院”判决之现状 一、法律问题,不明确表示己见 二、法律见解不正确甚至错误  (一)先认上诉不合法,继认上诉无理由  (二)见解失当、错误   一误用法律名词   ……拾伍 第三审判决之改进拾陆 试作第三审判决拾柒 表格式之判决附一 判决书复制本之一附二 判决书复制本之二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二、屋脊兽头之区别:查本案系争房屋四院,凡属新修部分,屋脊兽头,概用开口。旧有部分,屋脊兽头,概用闭口。张云汉自知事实昭然,难以掩饰,乃又异想天开,复倡言军官用兽头,民人用禽头之说,以为狡辩之余地。但该上诉人所述各节,乃系专指此院而言,抑系统括四院而言。若就第三院兽头而言,则前三节兽头是开口,后六节兽头,何以是闭口?此其矛盾之点一也。其余三院,凡属新修部分,亦系开口,旧有部分,何以仍是闭口?且此四院,无论新修旧有,与开口闭口,均系兽头,并无禽头发现,不知张云汉对于旧有屋脊之闭口兽头,又有何说以掩饰也?至称陕西风俗一节,尤堪捧腹。盖前清有功名人家,多用开口,平民多用闭口。又有花兽、素兽之分,从未闻有禽、兽之别,张云汉凭空杜撰,冀耸清听,诚不值识者一笑也。三、天平架之证明:查第三院第四节天平架,本系旧有之物,因经历有年,故上盖之板,均成朽烂。且原属蓝色,张云汉占据后,又用黑油罩盖,不意黑油裂缝,旧日蓝色,又复发现,已经第二审主任推事勘验明确,当场张云汉不能致对,今又泛言吹毛求疵,希冀蒙蔽。殊不知证据法则,以真实为正当,究不容有丝毫之假借。今天平架既未被焚,则更可充分证明第三院第四节至第九节之房屋,未被焚烧也明矣。

媒体关注与评论

姚先生积其长期审判及讲学之心得,著《民法物权论》与《民事诉讼法》二书。刊行以来,为学界欢迎。凡习此二科者,莫不以之为钻研之必读书。其书一直畅销不衰。  ——谢怀拭对此三门法学(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民法物权),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  ——姚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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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好书不贵,法官及民法学者、民诉法学者均应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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