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田荔枝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田荔枝  页数: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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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选取古代、近代、现代几个时间节点上的典型判词,用语体学的理论考察我国判词语体从古至今的发展变化,力图通过具体判词文本语言证实:我国的判词语体从古至今走过了一条封闭——开放——封闭——开放的路径,呈现出一个“之”字形走向,从古代判词的文学化、情感化、道德化至近代判词对传统的扬弃及域外的引鉴,以至现代判词语体的政策化、政治化、军事化、新闻化等等,均说明从古至今判词语言更多地是被背后的意识形态所操控,未能完全走上法律语体规范轨道,中国判词语体的规范化(或现代化)尚需假以时日;判词语体的形成除了判主体的主观制导因素外,社会客观语境的变更亦会决定判词语体异质要素的增加、个体特征的形成,从判词语体在不同历史文化语境下分化、融合的嬗变轨迹,即可显示其在社会文化因素作用下所呈现的不同个体特征,从而归结出判词语体形态与社会文化共变的规律性。法律语言的本质属性是工具,因而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影响、指导法律实践。对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的研究也如此,而有了语体的规范,语言的规范才可能是全面、科学的规范。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五章内容。  第一章阐明我国判词语体及其特性,界定概念并明确判词语体在语体体系中的位置,为下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作为语用学范畴的语体是适应不同交际功能、不同题旨情景需要而形成的运用语言特点的体系,这些经过抽象而形成的特点的综合体就构成了语体。每一种语体均系适应人类社会交际需要而产生,都有着表现自己语体特点的不同的语言材料、语言手段。

书籍目录

总序序内容摘要导论第一章 我国判词语体及其规范体系第一节 判词语体概念界定一、语体二、法律语体三、判词语体第二节 判词语体的发生与变化一、判词语体的产生二、判词语体的稳定与变化三、判词语体演变的原因第三节 判词语体规范体系一、汉语的语体规范体系二、判词语体规范第四节 判词语体与表达方式一、叙述方式二、议论方式三、说明方式小结第二章 我国古代判词语体——文言语体第一节 古代判词语体简述一、判词语体的萌芽——《铭铭》二、判词语体的雏形——《春秋决狱》三、古代判词语体的繁荣——《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名公书判清明集》四、古代判词语体的成熟——《折狱新语》第二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伦理化一、判词强势话语体系的伦理道德化二、判案依据呈现道德礼教化第三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文学化一、骈判——文学化的极端代表二、散判——文学语体的交融第四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情感化一、制判者感情的流露二、判决依据的情理化第五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典雅化一、用语典雅二、结构用语格式化小结第三章 我国近代判词语体——文白间杂语体第一节 近代判词语体简述一、清末判词语体二、民国时期的判词语体第二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程式化一、语篇程式性二、词语程式性第三节 判决理由的逻辑化一、表示逻辑关系的词语……第四章 我国现代判词语体——白话文语体第五章 我国未来的判词语体的思考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中央审判机构除了审查各省裁判部、高级军事裁判所及瑞金县裁判部的大量判决书和决议,审理了不服各级裁判部(所)判决的上诉案件及各级检察员抗诉的大批案件外,还开庭审理了多起中央执行委员以外的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犯法案件。此外,最高法院还于1934年3月25日受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命,组织了以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为主审,以何叔衡、罗梓铭为陪审,以李澄湘、邹沛甘为书记,以梁柏台为检察长的最高特别法庭,开庭审判了原中央执行委员熊仙壁渎职、贪污罪案和原中央执行委员洪水贪污罪案。此外,中央执行委员会对于一些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了解释,除复函给有疑问的干部外,还在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上公开发表,使更多的人了解有关法律的涵义,推动了审判工作的开展。1932年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同日发布了命令,命令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接到此命令之后,即转各级红军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按照《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组织军事裁判所,以审理红军及红军作战地带居民的犯法案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依据人民民主和革命法制的原则,陆续制定了一些诉讼法规。虽然在当时情况下,还不可能形成系统的诉讼法典,但这些诉讼法规已具备了程序法的一些基本要素,并成为人民政权维护根据地建设、对抗反动司法制度的重要手段。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对根据地的司法审判机构作了规定,明确在未建立地方各级法院时,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作为司法机关,审理和解决民、刑事案件。1932年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进一步就根据地的司法审判程序作了简要规定。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对裁判工作的指示》。1934年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1934年春,中央苏区检举揭发、惩治贪污浪费的斗争进入了高潮,一些大案、要案相继被揭露出来,党和政府对此极为重视,中央直接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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