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务本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振民等  页数: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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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君子务本”是何美欢的座右铭。她为学生指引并亲身示范的这条在实践中壮大自己,再回到学校培养新人、报效祖国的路,学生们铭刻在心。  “她教会我们思考,她教会我们永远不要放弃,永远都要努力到最后一刻,永远要想办法解决困难,哪怕这个困难从未遇到过。她教给我们的东西,在她病重的时候,我们全数体现出来了。”学生们说,在医院的那几天,每当面临一个决定时,都会不由自主地想起老师的只言片语,想老师如果在这个时候会怎么做。而在将来,他们也一定会为她未完成的教育事业尽一份力量。  8月20曰是2010年《普通法精要I》结课的日子。意外地,何美欢没有出现。学生们准时在信箱中放置了31份结课作业,等待着何老师许诺他们的最后一次演讲……

书籍目录

代序:一堂没有上完的课
——追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美欢
何美欢小传
学生纪念文章
 《普通法精要》课程心得
普通法技能及其训练
——何美欢老师普通法教育之领会
亲历何美欢教授的普通法教学
回忆2007年《普通法精要Ⅳ》课程
永不结束的精要课
——小记2007届“精要Ⅳ”课程
“精要Ⅳ”模拟法庭法官工作小记
功夫在戏外
法律是一门勤能补拙的学科
——回忆2007年春季学期“精要Ⅳ”
紫荆花点染的岁月
同事纪念文章
附录 遗稿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程的内容予以把握。同时,作为《精要》课程教学内容的法律技能在国内法学院还没有开展过系统的训练,而且对于法律技能的训练方法还存在很多认识误区。所以,进一步研究和介绍何老师的教育理论和实践,非常有必要。本文试图对《精要》课程进行微观介绍和具体描述,报告早先在何老师《精要》课程学习中的心得和现在自己开设《精要》课程的领会,为读者开启一个了解《精要》课程的新视角。不过,本文的介绍要做到完全忠实地反映何老师的思想,却不太现实。对普通法技能训练中某些问题,如果何老师有过明确的论述,则还有具体根据来衡量后来领会的忠实程度。但何老师自己没有来得及对教学中的细节进行详细文字记载或总结,而即使有些《精要》课程同学通过笔记或录音对何老师的课程进行了记录,但这些记录不同于何老师通过深思熟虑写下来的内容。不可否认,“如是我闻”往往存在矛盾和漏洞,何老师的原意可能永远也无法被确切获悉。然而,这并不必然是一件无法弥补的缺憾。如果我们能够不断学习、持续研究,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参悟,相信可以将何老师开启的普通法教育事业延续下去,乃至发扬光大。一、《精要》课程概述何老师借助布卢母分类学将法学学习分为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训练两大部分。《精要》课程内容为普通法技能的训练,而不是教授普通法的知识。并且由于教学内容的特性,《精要》课程的教学方法也不同于一般知识传授课程的方法,而是根据技能训练的特点,采用了多种“导向发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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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务本:怀念清华大学法学院何美欢老师》由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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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何老师虽然没有给我上课,但何老师的教学方法的确让我受益,虽然仅仅是书面的方法!!因此,这本纪念她的书也肯定买!
  •   看到我差点流眼泪,被何美欢老师的敬业和奉献完全感动了。有何老师这样的老师,真是一生中最大的幸运!可惜那么早去世了!
  •     何氏法律技能训练在普通法学院的推广
      
      jiahailong08@gmail.com
      jhlong@scut.edu.cn
      
      谢谢廖老师!大家上午好!
      我是贾海龙,现在在广州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任教。非常感谢赵晓力老师邀请我来参加今天的会,让我有机会向大家汇报一下我推广何老师精要课程的情况。我先大概讲一下我在广州开设精要课程的缘起和经过,然后结合我对国内法学教育的整体看法再讲一下我对课程重点内容的理解。之所以要讲课程的内容,是因为这个课程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其内容弥补了国内法学教育长期缺失的部分。然后,我再讲一下我在教学方法上的简单领会。最后我再谈谈在普通法学院推广精要课程的困难。
      一、 经过
      08年夏天毕业,我到华南理工大学报到,后来一年时间一直教我的专业:国际经济法。09年夏秋,偶然一次机会,到印度去了几个月,受到很大震动。印度在很多方面比中国落后,教育基础设施也远落后于中国,据印度人自己说,中国的大学校园,特别是某些城市的大学城,其实比发达国家的大学都好,他们很羡慕。但是,在教育产出上,印度有十几所专门的法律大学和一些名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要比中国的法学院强很多。学生在离毕业甚至还有一两年的时候,大律所就到学校里面,搞各种招聘活动,向学生许以各种好处,把学生提前签了下来。起薪一般是新德里名牌大学教授的两倍以上。学生很大一部分毕业后就进了国际律所或者本国大律所,开始主要是做法律研究的工作。这些律所在纽约的office接到了业务,就把业务拆分,后台进行法律研究的工作就派到了印度的office或者是包给了印度的律所,甚至涉及美国法的研究工作也被派到了印度。这是典型的服务外包,法律研究的外部。因为和美国本土的律师相比,印度法学毕业生的价格非常低廉,所以对印度学生的需求比较旺盛。中国法学毕业生的价格也很低廉,但印度学生具有我们不具有的优势,一个是英语,另一个是来自殖民宗主国英国的普通法,印度也是普通法国家。我并不是说我们要羡慕印度学生为美国人打工很受美国人欢迎。问题在于大多数印度精英学生甚至普通学生能够进入大律所,而进入大律所有两个重大的意义,一是大律所能够提供法学继续教育,不管这种教育是什么具体模式,而这种继续教育是大学无法提供的。法学院和实务届在培养法律人方面本来就应该有合作,而且这种合作有着天然的分工。法学教育中某些部分是法学院不适合提供也无法提供的,如具体的法律规范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而大律所是提供这些教育的最佳场所。能够进入大律所意味着能够接受最好的全面法学教育。第二个意义呢,学生在大律所能够接触最前沿的问题,特别是在商事法律领域,经常面临最复杂的挑战,与佼佼者一起工作,经常以较高的水平锻炼综合运用技能和知识来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能够保持最高的法律执业水准。如果大量的学生没有这样的机会,很难整体上推动我们国家自己的执业水平的提高,而且这不仅是律师界的损失,也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损失。
      回来之后,把所见和所想向何老师做了汇报。何老师肯定了我的想法,我就提出将来有机会要把何老师的精要课开起来,没想到马上收到了何老师一封很热情的长信,说如果她的教学如果能够传播的话,她会非常开心。我不知道所有受教于何老师的学生会不会这样,但如果能让何老师开心,又是自己的工作范围,我想我会非常努力的去做这件事。于是10年初的寒假前就向所在学院领导申请开课,最后10年春季学期就开始在广州教精要课程。在筹备和开始上课的这段时间,和何老师有较多的通讯,主要是自己有很多顾虑和担心,向何老师问了很多具体的问题。总结而言,何老师讲了若干点。第一、课程与学校、学院安排的要重新进行衔接,课程要衔接,整体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要考虑,还有选择谁来听这个课,要结合所在学校的实际来考虑;第二、教材要调整,何老师说南方的学生英语较差,这个我不太认可,可能说的是南方大学的学生英语较差,因此教材要缩减,有些案例太难读,要替换;第三、她将在2011年初的寒假仔细思考推广精要课的问题,对精要课进行全面的调整,也主要是帮我重新设计适合普通法法学院课程。第四、她原意在学年的春季学期的大概5月份这个时候到广州来帮我教上半个月左右,让我跟她学习教学。后来,何老师又改变了主意,说到广州的话呢,主要是坐在教室里观察我教学,并且观察小组讨论和学生的学习情况,然后和我讨论如何教学。后来,我再问些问题,何老师就让我不要问了,说她的时间很紧,要我等到寒假,一起再讨论。她还说这门课的教学我最终是要独立的,要我先加强自我学习,自己多想想办法。因为去年九月份,何老师离开了我们,我就失去了直接接受何老师教学指导的机会,所以近四个学期以来,虽然一直开着精要课,但感觉教学很吃力,很多时候心里没底,觉得自己在能力方面远远没有准备好,现在能够帮助我的何老师又离开了我们,很多次想到放弃。但是想到何老师那句话,你最终要依靠自己,那么,勉强坚持到现在。
      二、 教学内容
      以上就是我开设精要课程的经历,谈到教学的实质性内容,能做也只是竭力去理解何老师的教育思想,加上自己在清华的学习经历,比葫芦画瓢。不过,我的论述会加入我的理解。首先,根据何老师的认识,法学教育大体可以分为知识和技能两块,其中知识又可以分为具体法律规范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其中的一般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的理论知识主要是以概念构建的有机体系,因而,这种理论知识,可以统领具体的法律规范知识,有助于在面对实际问题时进行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解决具体法律规范冲突,模糊、空白和漏洞,因而,理论知识本身也具有方法上的意义,对其掌握和灵活运用与法律技能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知识,另一块是法律技能,包括思考的能力和实务技能。在大多数国内文献中,对于法律技能的认识存在缺陷,一般都只认识到法律实务技能,没有认识到法律思考的能力。而思考的能力主要体现为运用思维来认识法律的规律,并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通过思维来明智而灵活的运用法律的规律以解决实际问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无法真正掌握法律的规律性,也无法明智而灵活的利用法律的规律性,仅掌握了具体的法律规范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都不能使学生自主的发现法律的规律性,特别发现法律微妙的波动或者新发展动向,而掌握了思考的能力,则可以处理一手法律资料,真正有能力把握法律的脉搏,自主的形成对法律的认识。而且这个认识是自己从具体中抽象出来的,具有丰富的细节背景,而这样获得的对法律规律的认识才能真正的加以运用,从二手资料中获得的理论知识相对而言比较干巴,理论体系背后的细节一定程度上不太了解,因而这样的规律也很难得到正确的运用。由于没有认识到思考能力训练的重要性,体现在教学中,就是国内的实践性教学开展的很不错,而专门训练学生思考能力的课程却没有。
      根据何老师的观点,法学院与实务届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合作与分工,主要体现在法学院应该负责知识中的理论知识教授,和技能中的思考技能或者叫做智能技能的训练,而实务届应该负责知识中的具体法条知识的教授,和技能中的实务技能的训练。这是最天然的分工,最有效率。因此,我们说精要课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何老师认识到国内在法学教育领域关注的较多的是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技能的训练。当法律技能训练被提起的时候,又错误的认为法学院应该把技能训练的重点放在实务技能的训练上,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除了实务技能,法律技能还有思考的技能。这个缺陷很要害,何老师精心设计了精要课程,正是来弥补这个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讲,精要课在国内就更具有普遍意义,精要课不仅是普通法课程,而且关键是训练法律思考的课程,全国的法学院都需要,精英法学院需要,普通法学院也需要。
      当然,完全说国内法学教育没有训练学生的思考能力是不对的,但是这种训练往往夹杂在知识教授的课程中。是否能够以知识教授课程同时负担起训练思维的任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教师的素质和对教学的投入,换句话说,传统法学教学在训练学生的思考能力方面,偶然性很强。而且我们的认识还不清晰,很少人自主的将训练学生的思考当作课程的主要内容。即使是美国现在的课程,也受到何老师的批评,在JD的一年级,是最集中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一年,但课程也基本是部门法知识教授和法律思考训练的混合体,没有专门的思考训练课程,虽然一些美国教师认为在这些课程中思考训练重于知识教授,但是课程的安排还是以部门法的概念体系为线索,而非以思维训练的规律进行安排,因此在思考训练上效率不高。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还没有证据表明何老师的课程在国际上非常先进,但何老师的课程在国际上具有独到之处是毋容置疑的。有一次,何老师半开玩笑说,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在听了她对精要课程的介绍之后,说回去也要考虑开设相似的课程。
      不过,即使认识到法律思考能力的重要性,这些能力到底是什么东西,到底什么是法律思考或者是法律思维?能不能说的清?如果不能说得清,也很难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训练。就思考能力,何老师借用了教育学的研究,把思考能力分为理解、适用、分析、归纳和评价五个部分或五个阶段。这五项能力是普遍的能力,所以在法律领域中,这五项技能的具体表现必定是特别的,必须与法律相关的,才能叫做法律思考的能力。这五项技能都很重要,但时间关系,这里我只汇报一下我对分析技能的理解,以说明在精要课程中,何老师对思考的具体技能有着非常清晰的认识,因而也能对思考的具体技能进行针对性训练。分析被分为三个层次,成分分析、关系分析、组织原则分析,浅层次的分析是成分分析,把法律材料,一手材料的成分全部予以识别,不同类型的成分、相同类型成分中的不同要素,全都进行识别并一点一点挑出来。然后,进行第二层的关系分析,把这些不同成分之间的关系找出来,而这个关系在法律内部是有规律性的,比如事实成分与法律成分的关系、不同先例之间的关系,解释制定法时不同的解释材料之间如立法历史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都具有比较固定的规律性。在精要课程中,主要通过观察法官如何处理不同法律材料中的成分而判断它们之间的关系,其实也就是学习法律的规律性,并且观察法官如何灵活的运用这些规律性。当然观察不同成分的关系,前提是成分的识别要准确,不仅类型识别要准确,而且一个类型中的不同要素识别也要准确,否则认识到的关系是错位的关系。最后一个层次的分析是组织结构分析。在作法律分析的时候,要考虑很多要素、很多成分,它们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到底分析最终指向什么结论,需要对分析对象有着整体的把握,虽然在权衡中对每一个因素根据它与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定量赋予一个值是不可能的,但是组织结构分析能够帮助权衡每一个因素在被分析对象中整体的大概地位和分量,并且对问题进行整体判断。事实上组织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规律性,但是这种规律性的灵活程度非常高,比如在拥有50个影响判案因素的案件中,不管这50个因素是什么,可能包括事实、包括先例、包括制定法解释的各种材料、包括法官的司法哲学或者偏见,等,如果在加上一个因素,那么这个因素就会影响其余50个因素之间的关系,并且影响整个组织关系,就像气象学上首先提出的蝴蝶效应。或者每个因素在程度上发生变化,则整个结果也会发生变化。所以,组织原则分析的能力到最后成为一个难以描述的能力,这种能力最能说明为什么技能训练不能靠讲课,而必须通过大量的练习,因为最终培养的可能就是人的某种感觉,看的多了,练得多了,再加上点天赋,也就具有了分析的最高层次的能力。这种能力如何具体运用,大概可以分解描述、也可以忽略细节来高度抽象的描述,但是这样做就失去了味道。人参果好吃,什么味呢?任吃过的人再怎么描述,没吃过的人也不可能有相同的感受。而且法律的艺术性也在于此,最后是一种感觉、一种品味。
      三、 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主要是“发现导向”的方法,我在教学中也是在竭力模仿何老师。在课堂上,表现为师生持续的对话或问答,对于这种方法介绍、研究的比较多,实践的比较少。这种方法需要师生对相关材料比较熟悉,每次上课前都要重新投入大量的时间,而且在问答过程中认真投入思考。在课下,表现为学生撰写案例报告和教师批改报告,并且和学生讨论报告中出现的问题。在报告的写作中,学生自主,但是犯下的错误需要教师予以揭示,并且引导学生自主改正。因此,精要课程的作业批改任务在量上和质上都是要求很高的。
      四、 困难
      最后,我留点时间讲一下我困难。我想如果认识到这门课程的价值,大家是希望这门课程能够延续下去的。但是我想这门课程延续下去乃至发展最终还是要依靠在现有教育体制下的本土学者和法律实务人士,毕竟清华、北大大概有可能吸引到国外学者,但大规模引进国外学者到普通的法学院里面去则不太可能。所以,我的困难应该在将来具有普遍的意义,也让有心在将来从事精要课程教学的普通法同学有点准备。
      第一个困难就是大陆法传统对普通法课程的排斥和抗拒。我想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双方的沟通存在障碍。事实上,在法律思考能力方面,双方是想通的,高度一致的,只是在术语体系或者概念上没有对接,只是在具体的法律方法和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别。要获得中国大陆法学者的理解,可能需要很深厚的比较法功底,能使用两套语言来论述相关问题,这样才能将普通法的东西以大陆法能够接受的形式说给大陆法学者听。当然,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不过一个迂回的办法是在课程中先不要强调普通法,而是凸显课程训练法律思考技能的特点,这样,可能会较少的受到抵制。
      第二是和教育行政机构打交道,包括学校级别的,也包括学院级别的。这个课程在选课、学分以及考察形式上都有特殊之处,即使获得了领导一定程度的支持,也会一定程度给行政管理人员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何老师自己说她在清华是受到超国民待遇的,但是她说特事特办反衬出来行政管理的问题,不能普遍性的为教学提供真正的方便。当然,我们清华法学院的行政水平是一流的,国际化程度很高,但是地方院校的行政管理参差不齐,在教学上创新有较多障碍。
      第三是评价机制的问题。文章第一,教育主管部门评价教师第一就是文章,文章有了,就是前期成果,也就有了课题,有了文章,也就可以评奖,这些也是主管部门考察的重要指标。如果要教好精要课程,可能没有多少时间来搞这些东西。本来何老师基本上私人生活就比较少,还那么累,如果是能力和经验都有欠缺的人,需要更多的时间花在课程上,那样的话,精要老师就很可能总是考核的倒数,这个压力是不是能挺得住要考虑下。
      至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问题,我想不管是学生基于实际的考虑,还是觉得不习惯上课模式,都是存在的。但是每年也都能遇到有缘的学生,所以关键还是教师在课程上投入多少。投入多,要求严,学生有一定压力,又被老师的工作态度感染,自然学生的收获多,课程自然就能延续下去。
      最后要说的是,经过精要课程中的耳熏目染,同学一般会把做事的标准设定的比较高,但何老师强调过迂回、妥协和模糊在成事中的重要性,也赞同务虚的意义,我想前提是这些都是为着reasonable people所认可的“善”。所以,我特别想给精要的同学说一句,如果是为了善的目的,在谨慎权衡之后,在合理的范围内要学会妥协、学会迂回、学会务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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