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规则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文华  页数:297  字数:265000  

内容概要

  制定法是用书面语言表达的法律条文。因此,书面语言把其固有的缺陷带进法律之中。不仅如此,制定法超越具体案件逻辑推理的宏大叙事式的规范体系,也难以应对现实社会的变动不居。
  民间规则是人们在民间社会里经过长期社会实践所形成的行为规范,它的合理性不在于理论论证而在于实践检验。民间规则不是来源予理论构建而是来源于实践经验。
  因此,如果说制定法是建构理性的话,那么民间习惯规则就是经验理性。适用民间习惯规则解决民事纠纷,就是要在民事解纷领域运用经验理性弥补建构理性的不足。不过,经验理性自身也存在缺陷,欠缺体系,甚至盲目发展。所以经验理性也有必要借助建构理性克服自身的不足。

作者简介

  陈文华,1969年9月23日生,广东湛江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律师,西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山东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曾在《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新疆社会科学》、《广西社会科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多篇。

书籍目录

总序
第二辑说明
第三辑说明
内容摘要
导论
一、研究的缘起与选题意义
二、研究视角与方法
三、研究现状综述
四、主要概念的说明
第一章 纠纷解决方式的原始形态及其演变——以涂尔干的分工理论为框架
第一节 涂尔干的社会分工理论
第二节 初民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初民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基础
二、初民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规则
第三节 诉讼解纷方式的出现
一、诉讼解纷方式出现的社会基础——文明社会初期的社会状况
二、诉讼解纷方式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分离
第二章 民间规则在非诉讼解纷方式中的适用
第一节 民间规则与调解和仲裁的理论联系——以棚濑孝雄的理论为例
一、解纷方式类型理论
二、调解与民间规则
三、仲裁与民间规则
第二节 民间规则与调解和仲裁
第三节 民间规则在调解中的适用
一、民间规则进入调解的途径
二、民间规则进入调解的限度
三、民间规则在调解中适用的实例
第四节 民间规则在仲裁中的适用
一、民间规则进入仲裁的途径
二、民间规则进入仲裁的限度
三、民间规则在仲裁中适用的实例
第三章 民间规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理论基础
第四章 民间规则进入民事诉讼的制度考察
第五章 民间规则与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
第六章 民间规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以法律漏洞补充为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章节摘录

  (三)模糊性  什么是法律的明确性?它指的是法律条文的清晰性,也就是说法律条文的意义是清楚明白的,不产生歧义。法律条文的清晰性非常重要。笛卡尔就曾经以清晰性作为判断事物真假的标准,他认为:“凡我们能够设想得很清晰、很判然的一切事物都是真的。”就法律条文而言,清晰性的意义是可想而知的。只有清晰的法律条文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导、预测和教育等功能。如果法律条文意义模糊不清,那么人们对其意义必然是言人人殊、莫衷一是,其结果是,不仅法律应有的功能荡然无存,而且会造成人们无所适从的混乱局面。然而,法律条文的清晰性是建立在法律条文所用概念和术语的清晰性的基础之上的。而概念的清晰性取决于概念能否准确反映客观事实的本质特征;概念能否准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则取决于人能否正确认识客观事物。说到底,就是人的认识能力问题。  一般而言,人为了更好地认识客观事物,必须抽象出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者说共相,然后用人类自认为意义明确的词语给事物的共相命名。因此,中世纪的唯名论者说:“共相只不过是集合名词,不同事物的共同称号,声息,它们都被视作形形色色的实体的符号或实体的非本质的属性的符号。”唯名论者说得似乎十分轻而易举,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正如上文所述,人类由于受到人自身固有的价值观的束缚,往往不能准确无误地认识人类本来就有能力认识的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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