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武文举  页数:303  字数:230000  

内容概要

  证据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和基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辩护人进行刑事辩护,司法机关查明认定案件事实都需要依靠证据。证据法学理论博大精深,许多法学家编写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都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章节来论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和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网络信息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及运用和学术界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电子数据在法律上如何定位;证人在民事诉讼中不愿意出庭作证及其作伪证的原因;对证人如何进行保护及其出庭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时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法官对证据材料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等问题。因此,顺应社会在新时期的发展变化,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出现的热点理论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证据法学是一门司法实践性、应用性、理论性比较强的社会科学。

作者简介

  武文举,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河南省项城市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优秀教师,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学术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现已发表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学术论文12篇。主要论文有:《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中州学刊》2011年第3期);《对(修正案)中的程序性再审事由评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论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9年第5期);《我国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与对策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研究》(裁《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期》):《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载《河南教育》2008年第9期);《论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载《河南教育》2010年第8期);等等。著作有:《民事主体制度研究》(合著,现代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价值功能
第四节 证据资格(证据能力)与证据证明力
第五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第一节 本证与反证
第二节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四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
第一节 书证概述
第二节 物证概述
第三节 视听资料概述
第四节 证人证言概述
第五节 当事人的陈述概述
第六节 鉴定结论概述
第七节 勘验笔录概述
第八节 电子证据及其立法问题研究
第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制度研究
第一节 证据的收集概述
第二节 证据保全概述
第三节 当事人如何收集和保全电子数据
第四节 当事人在特殊侵权案件发生时应如何收集和保全证据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研究
第一节 举证责任概述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原则
第三节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
第四节 举证期限概述
第五节 证据交换概述
第六节 证明的概念和特点
第七节 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
第六章 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研究
第一节 质证概述
第二节 质证的原则和质证的规则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完善建议
第四节 质证的顺序和程序及方法和技巧
第五节 对证据进行质证的内容及对证据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节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节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第八节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章 民事诉讼认证制度研究
第八章 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证明力作了如下规定: 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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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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