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中秋 编  页数:398  字数:3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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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学术系列之“海外中国法研究译丛”·中国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法》主要内容包括:论中国的法律观、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观念、道·理与法——黄老之学中的三个关键性概念、中国法思想的基础、将人际关系符号化的法与作为行为定量评价的法等。

作者简介

  张中秋,男,1962年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理论: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日法律文化交流比较研究》和《原理及其意义——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

书籍目录

编者的话:说明与致谢
第一部分 关于法的观念
论中国的法律观
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观念
道?理与法——黄老之学中的三个关键性概念
中国法思想的基础
将人际关系符号化的法与作为行为定量评价的法
第二部分 关于法的传统
中国早期法治传统比较观
传统中国法律中的契约自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及其演变
中国民事诉讼的传统与变迁
中国传统法思想与现代法治主义之法哲学根基
中国的传统法思想和现代的法发展
中国法的思考方式——渐层的法律文化
第三部分 关于法的制度
中国法的渊源
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和国家
法家以前——春秋时期的刑与秩序
试探“断狱”、“听讼”与“诉讼”之别——以汉代文书资料为中心
初唐法律论
唐户婚律立嫡违法条论考
清律中的恤刑制度
中国法制史上“存留养亲”规定的变迁及其意义
留存养亲:清朝死刑复核的经验
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
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
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探讨
美国、英国和中国的法律教育制度比较
附录部分 其他
关于远东法观念的误解
中国与日本“公私”观念之比较
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

章节摘录

  将人际关系符号化的法与作为行为定量评价的法  一、序:中国固有法是何种意义的法:功罪赏罚的秩序  大江泰一郎在对《现在中国法入门(第3版)》的书评中,介绍了滋贺秀三曾指出的,即在中国法制史中,无论是根据礼,还是法,有很大一片领域(如交易法)被放置而未能充分地加以实定法性的调整。同时,他还指出:“这与……高见泽在“纠问调停型审判”中所展开的范围的大部分是重合的。但重要的是滋贺将它作为“法外”秩序来认识。”正如大江所指出的,通过滋贺的研究,我们不仅弄清了中国固有法(清末法制改革以前的法即传统中国法。主要是指从战国到清末的法)并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法,同时也明确了中国固有法的特征。滋贺的研究不仅是日本关于中国法研究的最高水平,也是世界关于中国法研究的最高水平。在此基础上,我们接下来的工作应该是将“不具有”西方意义的法,积极地以某种意义上的法的定义去定位,并尽可能地将现存的法学与人类史的定位联系起来考察(至少在观念上应包括已存事物的变革)。  作为一项小的准备性工作,本文将尝试论述以下问题,即与西方型的法相对照,中国固有法型的法应如何体现(本文只停留在一种模糊不清的定义上,即我们在大学法学院系学习的那些,是以近代西方法型的法为中心,再包括其前史——近代之前的西方法以及当代变革之后的西方法)。  在逾越了上述模糊不清的论说后,如何从学术意义的角度去定义西方型的法也并非是件易事。对载入西方法制史中的代表性法典及法学书籍的列举、通览和提炼,理应是最基本的工作,但凭借笔者现在的力量即使从事了这项工作,也只能进行平板式的记述。因此,目前,作为操作上的假设性前提,笔者将西方法看做是将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故意地”单纯化和符号化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据此寻求纷争的解决和预防的人类智慧(权利义务型的法即是将人际关系符号化的法)。  假说与假说的重叠这种不可靠的操作还要持续。如果西方的法律按照上述假说定义的话,那么将律置于上位的东亚(当前是指中国)的法律也可以从人类智慧的法的方面来把握,即通过赏的量(相对于功)和罚的量(相对于罪)来定量评价人的多样行为,并依靠这一方式来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功罪赏罚型的法即对行为定量评价的法)。就此种法自身而言,曾被不同的观点所表述。  虽然都用“法”这一词(在中国,则会使用“刑”、“律”、“令”等与之相关联的词语)来表示,却包含着不同的意义。本文所要做的,不是讨论两者的合理性和优劣性,而是应将两者都作为人类智慧结晶,并持着这样的态度去面对它们。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半叶,为了修改不平等条约,中国引入了权利义务型的法。并尝试从法律制度的根源进行转变。虽然如此,功罪赏罚型的法却并未因此消失,而是潜藏在新修订的法律中,或是在运用时被融合。如果我们将整个中国的近代法史看做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并认为存在却处于劣势的中国法是落后的话,本文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认为现存的法一定是有相应正义感情支持的,同时不以好恶来判断正义感情,并想要将两种法作为考察对象的话,就需要确立一种能并列地观察两者的法的双方的手段。还必须充分地认识被用于多种意义的“法”的用法,以及包含相关用语在内的“法”的用法。这样的话,“法”在大体上就可以被看做是“秩序”与“和平”的同义词,但要想作为分析手段使用,一些准备性的操作还是必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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