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契约文明·法治政府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尤春媛  页数:283  字数: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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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市场经济·契约文明·法治政府》共分为五章,即契约、契约论和契约文明,市场经济与契约文明、法治政府建构之契约理据、法治政府之契约方法论建构意义、法治政府之中国式契约选择。作者通过对契约和法治政府的逻辑和历史的关系的考察与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框架内,结合中国实际,用当代中国话语系统对契约和法治政府进行理论诠释,进行创造性说明。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市场经济·契约文明·法治政府》具有丰富的创造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思想深邃新颖,关切中国现实,非常具有可读性,相信面市后会受广大读者欢迎。

作者简介

  尤春媛,199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山西大学,取似法学硕士学位。目前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攻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江苏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了论文二十余篇,其中有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裁;参加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实践”、山两省政法委“法治要素研究”、山西省科技厅“行政合同规范化研究”、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中外地方行政立法比较研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国家空管局“航空法立法研究”、南航青年基金“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研究”等课题,参与撰写出版专著《现代企业制度学习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航空法立法研究》等。

书籍目录

序 言
前 言
第一章  契约、契约论和契约文明
1.1 契约概念与范畴
1.1.1 契约概念溯源
1.1.2 契约范畴的基本要素
1.1.3 契约的分类及契约论类型
1.2 契约论及其当代启示
1.2.1 契约论学说及其理论的演变
1.2.2 契约论的历史进步性与局限
1.2.3 契约论的当代启示:契约精神
1.3 契约文明:契约精神的当代升华
1.3.1 契约文明的含义与逻辑结构
1.3.2 契约文明的伦理意蕴
1.3.3 契约文明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根基
第二章  市场经济与契约文明
2.1 市场经济:契约文明的经济制度基础
2.1.1 市场经济及其基本特点
2.1.2 市场经济的一般价值取向
2.2 全球化时代的契约文明
2.2.1 市场经济与经济、社会关系的契约化
2.2.2 契约关系的全球化拓展
2.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契约文明
2.3.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契约精神
2.3.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契约制度文明
2.3.3 法治政府:契约制度文明的政治权力诉求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构之契约理据
3.1 法治政府之契约伦理意蕴
3.1.1 契约伦理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3.1.2 法治政府与契约的关联
3.1.3 法治政府的契约伦理内涵:契约正义
3.2 马克思契约正义观的政府合法性证成
3.2.1 马克思契约正义观孕育的市民社会背景
3.2.2 马克思契约正义观的形成及逻辑结论
3.2.3 超越市民社会契约正义的政府合法性证成
3.3 法治政府的法理根基、精神底蕴与核心价值
3.3.1 法治政府的法理根基:法治理性
3.3.2 法治政府的精神底蕴:以人为本
3.3.3 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行政正义
第四章  法治政府之契约方法论建构意义
4.1 契约方法论的价值
4.1.1 契约方法论之个人主义批判
4.1.2 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契约法律观及其方法论意义
4.1.3 和谐社会:超越契约的人际交往图景
4.2 和谐社会之法治政府诉求
4.2.1 和谐社会实现之契约路径选择与保障
4.2.2 和谐社会之法治政府内涵诉求
4.3 法治政府建构之当代中国意义
4.3.1 中国境遇:伦理政治的中国传统和契约文化
4.3.2 动力源泉:契约社会生成和政府推进
4.3.3 制度架构: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契约式互动
第五章  法治政府之中国式契约选择
5.1 宪法契约:民主制度的契约之维
5.1.1 法治政府之政治基础:民主制与人民主权原则
5.1.2 人民主权的契约要旨与实践:宪法契约
5.1.3 宪法契约的困境与出路
5.2 经济、社会生活的契约化:法治政府之经济社会基础与界限
5.2.1 法治政府之契约经济基础与保障
5.2.2 中国社会整合机制与社会日常生活契约
5.2.3 法治政府契约秩序之实现
5.3 契约行政:法治政府之契约治理
5.3.1 治理转型中的政府行政治理模式:契约行政
5.3.2 契约行政伦理与公共行政精神
5.3.3 契约行政的法制化
结 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从研究学派的角度看,契约论者分属于霍布斯主义契约论和康德主义契约论两个学派。contractarianism和contractualism是用来表示政治和道德视角契约论的两个术语。很长时间以来,contractarianism既指称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政治理论,也指称道德规范起源或道德规范合法性的道德理论,国内学者对其与cont.ractualism不加区分,将这两个术语互译为“契约主义”或“契约论”。进入21世纪后,社会契约思想被区分为“契约主义”和“契约论主义”两个类别,前者起源于社会契约思想的霍布斯主义那一脉,后者起源于康德主义那一脉。 1.2契约论及其当代启示 历史并非拒绝一种非历史的理论。 --戴维•里奇(David Richie) 1.2.1 契约论学说及其理论的演变 1.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契约思想。古希腊早期的契约思想可见于历时甚久,影响极广的“自然论”与“约定论”之争。传统“自然论”认为伦理准则、法律制度和社会地位是天生的、自然的,而智者们却提出了“约定论”。智者普罗泰戈拉主张,在政治方面,所谓正义与非正义、荣誉和耻辱、虔诚与亵渎,事实上都是法律造成的,是各个城邦自己这样看的。在他看来,“城邦”的起源是进化理论尤其是道德进化理论的一部分。“柏拉图对我们讲述了普罗泰戈拉关于人类社会产生的理论。……在这里,城邦起源于人类自我保存本能的观点开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先河。” 与普罗泰戈拉同时代的一些智者将国家的法律看作是个人在没有受到限制之前所订立的契约的条款,他们认为法律作为契约的结果是约定的,而不是自然的,相对来说没有多少价值。智者希皮亚主张实在法仅仅是特殊国家的“公民制定的约定”,贬低实在法,抬高每一个国家都遵守的“未成文的法律”。柏拉图《理想国》第2卷中格劳孔对公民社会的起源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所有的人都自然而然地倾向于尽可能地为自己牟利,霍布斯称之为“侵占”,为了逃避源于这种相互侵害的罪恶,他们订立契约以禁绝相互的侵害,这种契约就构成了所谓的“正义”或法律。而“亚里士多德指出智者吕科弗朗把法律仅仅看作是一种‘契约’,一种相互尊重权利的保证,因此,无法使公民实现善与正义”。

编辑推荐

《市场经济•契约文明•法治政府》将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的建构问题置于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进行探讨,在学术价值上,第一,该研究有助于促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法哲学与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及其他相关学科形成良好的学科交流与互动,拓宽、加深与丰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的整体认识。第二,该研究有助于学术范式的变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文明对法治政府建构的理论价值和方法论意义不仅是一个逻辑的问题,更是一个使之在当代中国学术语境下完全具体化的问题。因此,《市场经济•契约文明•法治政府》有助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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