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与借鉴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大武 编  页数:402  

内容概要

  《“让劳动法律之光照耀家政工人丛书”之3·比较与借鉴:家政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分为四部分共计十一章,主要采取比较分析法,着重讨论家政工人作为劳动法上劳动者地位的理论基础、典型劳动权利保护和我国立法选择三大问题。家政工人典型劳动权利保护部分是基于在理论上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的前提而做的法律规则分析。

作者简介

胡大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社会法学,对法理学和政治学兴趣浓厚。先后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南京师范大学学报》,《香港社会科学学报》、台湾《法律评论》、《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家庭来电显示下个人隐私的法律冲突及保护》、《中国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现象的法律分析》、《信用权保护立法研究》、《我国征信活动中信用权侵害类型化研究》、《信用权的产生》、《信用权的涵义--历史和比较法研究视角》、《转轨期中国社会信用危机及其治理研究》、《转轨期中国的信用演进路径及原因分析》等学术论文二十多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四项。

书籍目录

序言 内容摘要 绪论家政工人的内涵与外延 一、家政工人的外延:在狭义与广义之间 二、家政工人内涵的表达:概括与列举 三、家政工人内涵、外延的限制 四、我国对家政工人涵义的法律界定 结论 第一章家政服务关系历史:政治法律秩序之解与构 一、家政服务关系之历史层面:作为终点和起点的工业革命 二、家政服务关系之经济层面:从非生产性劳动转变为生产性劳动 三、家政服务关系之法律层面:由主从关系到雇佣关系的演化 四、有关家政服务关系历史的几点结论 五、中国的家政工人:工业化初期的新生者 结语 第二章家政工人“易受伤害” 一、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理论缘起 二、家政工人“易受伤害”结构解析 三、“易受伤害性”结构对法律制度的诉求 四、多元维度下家政工人权益保护可行性方案 结语 第三章家政工人与劳动关系判断标准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异质还是同质 二、劳动(雇佣)关系标准的比较法考察--“从属性”抑或“控制性” 三、判断雇佣关系标准--世界观还是方法论 四、我国判断劳动关系标准--应然与实然之间 五、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保护之路的公共政策 第四章家政工人法律地位探究 一、世界各国家政工人法律地位的比较法考察 二、否定家政工人劳动法上劳动者资格的理由分析 三、家政工人被排除于劳动法律之外的公共政策考量 四、劳动法律缺位的负面影响 五、我国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之路上的障碍 六、住家型家政工人和非住家型家政工人的两种策略 第五章家政工人工资报酬权:以食宿费用为中心 一、家政工人工资报酬--家庭主妇的替代劳动之社会化 二、住家型家政工人低工资的原因 三、威尼斯共和国和英国现代社会初期的家政工人工资 四、食宿开支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五、住家食宿开支规制的法律建议 六、职业化--住家型家政工人消失的前提 第六章家政工人休息权: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规制 一、家政工人休息权利保障制度立法类型化 二、我国目前家政工人休息时间制度现状 三、我国家政工人休息权利保护制度立法考量 四、家政工人休息权利保障制度问题的破解 第七章家政工人隐私权:同雇主隐私权的平衡 一、引言:家政工人隐私侵害--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 二、家政工人隐私权的逻辑起点:人格尊严及体面劳动要求 三、家政工人隐私保护的核心条件:物理空间分析 四、家政工人隐私权利保护与雇主监督权的冲突衡平 五、家政工人隐私保护落实 第八章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权:以家庭雇佣型为中心 一、引言:家政工作风险源头 二、现实样态:徘徊在工伤保险门外的中国家政工人 三、法理分析:工伤保险之门是否应向家政工人敞开 四、路径选择: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的指引与强制 五、成本分担:基于利益归属下风险分配的分析 六、标准确定: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的他山之石 七、政策选择:我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之路 第九章家政工人劳动保护:在私密与监察之间 一、引言:侵害家政工人劳动权利案件频发 二、家政工人劳动监察法律基础--家政工作“公”与“私”性质解读 三、家政劳动监察困境及权利保护的平衡 四、家政工人劳动权利监察困境之克服 第十章理念与选择:劳动法如何照耀家政工人 一、问题的提出:错误的理念与错位的规则 二、历时与共时: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模式比较法考察 三、价值认知: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专门性立法的合理性诠释 四、现实选择:中国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进路 参考文献 致谢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对于国内而言,移民是从农村向城市,从不发达地区问发达地区流动。并且,这种流动又以农民工构成流动的主体为主要特征,进城务工农民构成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绝对主力。上海市一项调查显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中的65%没有城市户口,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来自外省(市)的农村地区,外来务工农民成为上海家政服务行业的主力。”。不仅从事家政工作的人主要是农民工,而且在上海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人员中的87.7%是在婚妇女。在这些在婚的家政服务人员中,配偶为农业户口的超过了50%(63.6%),配偶在外打工的比例为8.2%,夫妻同时在上海打工的占了绝大多数,占总人数的69.3%,在原籍打工和务农的配偶分别是15.9%和6.6%。浙江大学和温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2004年初开展的“温州家政服务市场”专题调研发现,温州市的家政服务人员以农民为就业主体。在598名被访者中,原职业为农民的占79.5%,下岗及无业者占16.1%,其他如个体工商户等占44%。这种以农民工构成主体的家政产业现状意味着农民家政工的权益在家政这一特殊行业中更易受到伤害。上海的调查显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公布的家政服务员的指导价格为每小时6元,但据650个服务员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仍有24%的家庭给予服务员的小时工资在4~5元。上海籍的和外省市的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还存在明显差异。上海籍家政服务员每小时平均工资为6.41元,而外地籍的每小时平均为5.91元。外省市籍家政服务员有0.9%的每小时只有4元钱,26.5%的为5元,两者加起来,有27.4%的低于上海家政服务员的指导价格,最高也只是8元。而上海籍的家政服务员就没有4元的,低于6元的只有12.8%,最高是10元。 2.除了国内移民外,国外移民也是一大特点。对于来自外地或外国的移徙工作者,在居住的社区、工作的职场都有可能受到怀疑或敌视。在国内,地方政策常常差别对待这些人,他们难以获得职业训练,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常常无法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获得的工作都是对本地或本国国民较无吸引力的工作,没有成就感。对于移民性特征所引发的“弱势”处境,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因外籍劳动者基于贴近‘基本工资’之收入水平,其经济之弱势;因外籍劳动者之社会地位与个别身份,其与雇主合理议价及协商能力之薄弱;因外籍劳动者之社会地位与个别身份,其法律权利贯彻能力之薄弱;因家事外籍劳动者身处雇主直接力量的指挥监督及实力支配下,其法律权利之晦暗不明与贯彻能力之薄弱。”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家政工人的移民性非常明显。大部分家政工人不得不离开他们的家庭从乡村迁移到城市或者从他们国家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迁移到城市中心或同一片区域的较富裕的国家,或从南方国家迁到北方国家。尽管在他们自己国家被传统认为是职业,在国外仍被认为是家政工作,因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实力比他们国家强大,加上传统设想认为是妇女们从事的工作,认为是被恭顺地降级到那种形式工作的社会等级、阶级、文化及种族的妇女们从事的工作。凭借她们极低的收入,家政工人经常在经济上支持“身后”的整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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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动法律之光照耀家政工人丛书•比较与借鉴:家政工人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从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的理论层面探讨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保护的必要性和逻辑要求,主要涉及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家政工人法律地位和性质、住家家政工人特别保护和隐私权利、家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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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研究的比较透彻,在国内见到的唯一一本深入研究家政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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