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页数:179  

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点特别做了精要导读,以便读者尽快掌握此次修改的重点。同时,书中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是我室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员,根据长期立法工作经验编辑而成。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具有以下特点:1.同序对照。修改后的条文和原条文不仅相互对照,而且特意作同序安排,即都按照各自自然顺序排列。这样,不仅能够对照发现修改之处,而且可以很方便地查阅新条文和原条文。2.醒目标识。对照表对新条文修改、增加之处作黑体标识;对原条文修改删除之处加阴影标识。结合同序对照,修改之处一目了然。3.精准注解。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些内容涉及了多个条文相关内容的重新整合,对这些条文,除在对照表中作出明确标识外,还将修改内容的来源、去向等在相应移入、移出条文后加以明确注解。这样,使得相关条文之间的传承关系非常清晰,便于学习和掌握。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四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十二、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十三、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十四、将第一百七十九条改为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十五、将第一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编辑推荐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要点导读,新旧对照,标准条文。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装订质量好,内容详细,修改的法条按顺序前后对照,前面对整体修改做了总结,后面还附有新法条文,是目前发现对迅速掌握新民诉内容比较经济效率的一本。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