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91辑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8出版)  作者:奚晓明 编  页数:120  

内容概要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7)(总第91辑)》的要目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解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蒋某、姚某诉俞某、宁海县力洋镇南轮窑厂民间借贷纠纷案等。

书籍目录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2012年7月12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6月7日) 解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2012年7月19日) 解读《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6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年6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6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7月1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7月16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完善规范机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公司法》适用疑难问题新释解(六)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蒋某、姚某诉俞某、宁海县力洋镇南轮窑厂民间借贷纠纷案 [评析]当事人已书面确认的违法超高利息人民法院 仍应依法调整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起诉方式 《反垄断法》通过第五十条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双轨并行的执法体制。两条途径各有特点,相互补充。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往往面临取证困难、缺乏必要专业知识等难题。如果涉嫌垄断行为已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并认定构成垄断行为,那么允许原告在该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更有利于原告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最终获得赔偿救济。为此, 《垄断司法解释》第二条对这种后继诉讼作了明确指引。从国际上看,它是原告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之一。 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及到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否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的问题。《垄断司法解释》第二条特别对此予以明确,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为前置条件。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首先,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并没有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规定行政执法前置的条件。《反垄断法》在起草过程中曾规定过行政执法前置程序,但在最终的法律文本中被删除。这说明《反垄断法》并没有设定行政执法前置程序的立法本意。如果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实施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会妨碍当事人诉权的正常行使。其次,要求行政执法程序前置将影响垄断行为受害人获得救济。受财政预算和人力资源的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可能对所有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为了有效地发挥执法功能,反垄断执法机构必然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那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被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并非都会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经营者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决定终止调查。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不立案调查或者因经营者承诺而终止调查的行为,如果坚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民事诉讼的条件,受害人实际上就被剥夺了获得救济的权利和机会。再次,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接受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已经成为国际潮流。最后,司法实践中已采取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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