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经典案例评析

出版时间:2013-5  出版社:周长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05出版)  作者:周长玲 编  

作者简介

周长玲,女,1964年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在美国佛蒙特法学院作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参编《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等学术著作。独自撰写并在核心期刊发表了多篇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序言 贝克诉希尔登案 尼科尔斯诉环球电影公司案 谢尔登诉米特罗一高德温电影公司案 博若一加尔斯印刷公司诉萨若尼案 费斯特出版公司诉郊区电话公司案 创新非暴力协会诉里德案 纽约时报等诉塔西尼案 特效公司诉拉里·科恩案 苹果电脑公司诉富兰克林电脑公司案 光明音乐公司诉乔治哈里森案 李安妮诉“艺术”公司案 卢瑟·坎贝尔诉阿卡夫—玫瑰音乐公司案 莱斯里·凯利诉AmbaSoft公司案 A&M唱片公司等诉Napster公司案 米高梅制片公司诉GROKSTER公司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这一推论是合乎逻辑的,因为作者是‘创作者、原创者’,由此得出:“除非作品是原创的否则一部作品不是作者的产品”。 但是,大多数法院错误地理解了法律。这些法院忽略了《版权法》第3条和第4条而关注了《版权法》的第5条。然而,第5条在性质上完全是技术性的:它提出一个人要登记一个作品应该在申请时指明作品的类型,它在可能获得保护的作品下列举了14类作品。这些分类中其中有一种分类是‘书籍,包括合成类和百科全书类的作品、字典、地名索引、其他汇编作品。第5条并不是想表明所有汇编作品都是自动获得版权保护的。然而,事实汇编作品在第5条被特别规定这一事实导致一些法院错误地推论出字典和类似的作品本身是可以获得版权的,即使“没有进一步或明确的表现出原创的——个人的——作者的特点。” 更为糟糕的是,这些法院发展了一个新的理论来佐证对事实汇编作品的保护。这就是两种可以选择使用的被称为“额头上的汗水”或者“辛勤收集”理论,这一理论的基础是,版权是对编辑事实这一辛勤工作的奖励。这一理论经典表述在Jeweler's Circular Publishing Co.,281 F.,at 88中:“为一本将他的劳动扩大到劳动的准备工作中的书籍获得版权的权利,不能依赖他所收集的资料是否包含处于公共领域的东西,或者是否这些东西在思想上或者语言上,或者任何超过辛勤收集的事物上显示了文学技巧或者原创性。一个人成为作者的条件是,他走过城镇的街道,记录下每一个居民的名字,他们的职业以及他们的街道数量。” “额头上的汗水”理论有很多的缺陷,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它把对编辑作品版权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作者的选择和编排以外的事实上——而对事实本身的选择和编排是编辑者原创性的贡献。在这一理论之下,唯一可以防范侵权的理由就是独自创作了。一个后来的编辑者“没有权利使用先前已经出版的信息中的一个字”,而是他要自己完成此事,由此从相同的公共信息中获得同样的结果。持“额头汗水”理论的法院,由此回避了版权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即没有人能对事实或者思想能主张版权。 毋庸置疑,“额头汗水”理论无视基本的版权原则。纵观历史,版权法已经认可事实作品的传播比虚构的或幻想的作品的传播更需要。但是,对于“额头汗水”理论法院却持相反的观点,他们将事实归属于私人利益并且宣称依靠在先的作品中包含的事实作者绝对不会节省时间和精力的。事实上,“恰恰是因为浪费精力,所以思想和事实获得的版权被禁止”。这样的研究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在不正当竞争理论下可以获得保护。但是单独依据这样的基础给予版权保护会扭曲基本的版权原则,因为在没有保护和鼓励作者作品的创作性的公共领域的材料创设垄断是没有正当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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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经典案例评析》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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