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付子堂、蔡守秋、俞荣根、 黄锡生 重庆大学出版社 (2011-01出版)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史(第3版)》内容简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自2002年出版以来,受到全国法学专业师生的广泛关注和好评,荣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本系列教材经过两次修订,质量日趋精良,目前已经销售50万册,被全国近百所高校作为教材使用,在我国法学教育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周礼及其与刑的关系第三节 西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四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第三节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第四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汉朝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汉朝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第四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时代特色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第三节 唐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第四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第八章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宋朝的立法概况第二节 宋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第三节 宋朝的司法制度第四节 辽金法律制度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第二节 元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节 元朝的司法制度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明朝的法律概况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第三节 明朝的司法制度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前清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清朝的立法概况第二节 清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节 清朝的司法制度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清末的预备立宪第二节 清末的修律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第十三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太平天国的法律概况第二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概述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第三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土地法规及其他经济立法第四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第五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第六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点:第一,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参考依据。我国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又是一个世界上少有的法律文化没有中断的国家,法学遗产丰富,史料浩如烟海,其中不仅保存了大量的历代“律”“令”等法律文书,而且在甲骨、金文以及“经”“史”“子”“集”中也保存了大量的法制史资料,这些都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珍贵财富的一部分,其中有许多东西可资借鉴并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比如“因时立法”,对犯罪者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怀保小民”、杜绝冤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官吏利用职权“监守“自盗”从重处罚,买卖田宅财物要“立券(即订立契约)”,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不准往街巷倾倒污秽物等规定,直至今天,仍不失其现实意义。第二,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观念。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使大家具体了解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历代统治者是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专制政权,统治和管理广大劳动人民的。在奴隶社会,法律允许奴隶主可以随意杀害奴隶,西周法律规定奴隶可以买卖,而且价格非常低廉,五个奴隶才价值“匹马束丝”。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利用法律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进行超经济的剥削,农民稍有反抗,就被诬为“盗”“贼”,遭到残酷镇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防“盗”反“贼”成为封建法制的首要任务。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是大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用来对广大人民进行专政的工具。尽管他们效仿西方资产阶级,在法典里也写进了一些标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但事实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富人和穷人之间根本无平等可言。新中国成立前,人们常说在国民党政府的法院里“有条(金条)有理,无法(法币)无天”,一针见血地戳穿了国民党政府法律的虚伪性。在我国历史上,农民阶级在反剥削反压迫的斗争中,也曾建立过自己的政权和法制,其中包括太平天国农民革命,但是最终都随着革命的失败而化为泡影。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亦曾经进行过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和资产阶级法制的尝试,但是这个民主共和国,犹如初生的婴儿,很快被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扼杀在摇篮里,他们所建立的法制也只是昙花一现。中国人民是在中国无产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浴血奋战,通过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开辟革命根据地,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和创设革命法制,最后夺取了全国政权,并开创了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与以往任何剥削阶级的法制有着本质区别的崭新的法制,它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反映,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统一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特点之一。在我国,立法是根据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们的意志和要求;执法是人民意志得以实现的保证;司法是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守法是每个公民的美德。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因此,我们要自觉地维护它,并增强自己的守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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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3版)》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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