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条约汇编(第3卷)

出版时间:1993-7  出版社: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作者:危敬添,杜大昌 编  页数:514  

内容概要

  《国际海事条约汇编(第3卷)》收集了有关船舶载重线、吨位丈量、卫星通信、集装箱安全、水道测量和特种业务客船等方面的国际条约12个及其修正案7个。关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分别于1971年、1975年、1979年和1983年作过四次修改,其修正案内容均已纳入该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因此,这些修正案的内容在此不予单列。

书籍目录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经1988年议定书修正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I的1981年修正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附件I和附件Ⅱ的1983年修正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1985年修正案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1989年修正案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业务协定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1985年修正案国际海事卫星组织业务协定1989年修正案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特权和豁免议定书国际搜救卫星COSPAS-SARSAT系统计划协定关于在领海和港口内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面站的国际协议附录一 本卷所含国际海事条约现状表附录二 本卷所含国际海事条约缔约情况一览表

章节摘录

  (c)经授权在主管载重线事项方面代表各缔约国政府行事的民间机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  (2)每一缔约国政府同意应任何其他缔约国政府的请求,对它提供其有效的船舶强度标准。  第27条签字、接受和加入  (1)本公约应自1966年4月5日起开放三个月任凭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任凭加入。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会员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参加国的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成为公约的参加者:  (a)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  (b)签字有待接受,随后再予接受;  (c)加入。  (2)接受或加入本公约,应向本组织交存接受书或加入书后有效,本组织应将收到的每一份新的接受书或加入书及其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已经签字或加入公约的政府。  第28条生效  (1)本公约应在至少有15个国家的政府包括7个各拥有不少于100万总吨船舶的国家,已按本公约第27条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或者已交存接受书或加入书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本组织应将本公约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已签字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政府。  (2)对于在本条第(1)款所述12个月内交存接受书或加入书的政府,接受或加入本公约,应于本公约生效时有效,或者交存接受书或加入书之日起3个月后有效,以较后之日期为准。  (3)对于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后交存接受书或加入书的政府,本公约应于上述文件交存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4)任何接受书或加入书,如在为使本公约的修改生效所需一切措施已经完成之日后交存,或者在全体同意修改的情况下,根据第29条第(2)款(b)项所认为一切必需的同意书均已提交之后交存,应认为适用于已修改过的公约。  第29条修改  (1)本公约可以经一缔约国政府的提议,通过本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程序予以修改。  (2)全体同意修改:  (a)应一缔约国政府请求,本组织应将该国政府所提出的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改建议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考虑,旨在取得全体同意。  (b)上述任何修改,应在所有缔约国政府同意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除非经过协商同意于较早日期生效。一缔约国政府如在本组织第一次通知后三年内不通知本组织它同意还是拒绝修改,应被认为已经同意修改。  (c)任何修改提案如经本组织第一次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后三年内没有依照本款(b)项达成同意,应认为已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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