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作品集<Ⅱ>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

出版时间:2004-05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韦伯  页数:497  译者:康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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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为社会学古典理论三大奠基人之一的韦伯,其名声为中文读者所知晓远比马克思和涂尔干要晚。马克思的名字随着俄国十月革命(1917年)的炮声即已传到中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著作并列以全集的形式由官方的中央编译局翻译出版,作为国家的信仰体系,其影响可谓家喻户晓。涂尔干的著作最早是由当年留学法国的许德珩先生(《社会学方法论》,1929年)和王了一(王力)先生(《社会分工论》,1935年)译介,首先在商务印书馆出版,这两部著作的引入不仅使涂尔干在社会学界闻名遐迩,而且也使他所大力倡导的功能主义在学术界深深植根,并成为当时社会学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方法论。与此相比,德国人韦伯思想的传人则要晚了许多。由于中国社会学直接舶来于英美的实证主义传统,在早期,孔德、斯宾塞的化约论一社会有机体论和涂尔干的整体论一功能论几乎脍炙人口,相比之下,韦伯侧重从主观意图、个人行动去探讨对社会的理解、诠释的进路则少为人知。加之,韦伯的思想是辗转从英文传播开来的,尽管他与涂尔干同属一代人,但在国际上成名要比涂尔干晚了许多。恐怕这就是中文早期社会学著述中鲜有提及韦伯名字的原因。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内地学界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开始取消社会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和教学,又长期与国际主流学术界隔绝,直到改革开放后,1987年由于晓、陈维纲等人合译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北京由三联书店出版社出版问世,内地学者才真正从学术上接触韦伯的中文著作。尽管此前台湾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已出版了该书的张汉裕先生节译本以及由钱永祥先生编译的《学术与政治:韦伯选集(Ⅰ)》(1985年,远流出版社),但囿于当时两岸信息闭塞的情况,这样的图书很难直接到达学者手中。此外还应指出,大陆在此之前也曾零星出版过韦伯的一些著作译本,譬如,姚曾庚译的《世界经济通史》(1981年)、黄晓京等人节译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86年),但前者由于是以经济类图书刊发的,显然其社会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遮蔽,后者是一个删除了重要内容的节译本,难以从中窥视韦伯思想全貌,无疑也会减损其学术价值。内地学术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引介韦伯思想固然和当时社会学刚刚复出这一契机有关,除此之外还有其重要的现实社会背景和深刻的学术原因。众所周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是大陆社会改革开放方兴未艾的年代,经济改革由农村向城市逐步深人,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社会转型必然会伴随有阵痛和风险,改革旧有体制涉及众多方面的既得利益,需要人们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转变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重新安排和调整人际关系。加之,由于中国南北方和东西部自然条件和开发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在改革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新的不平等,还有随着分配差距的拉大社会分层化开始显露,以及公务人员贪污腐化不正之风蔓延开来为虐日烈,这些都会导致社会问题丛生,致使社会矛盾渐趋激烈。如果处理不当,最终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失范。苏联和东欧一些民族国家在经济转轨中的失败和最终政权解体就是前车之鉴。这些都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带来的社会经济发展遇到了新的瓶颈,面对这些新问题学术界必须做出自己的回答。……

内容概要

  “整部经济无非就是经济理性主义的历史。”以“数理化”为经,以社会行动与团体为纬,韦伯在《经济与历史》编织出他心目中的历史图像。 “任何我们可以想象到的制度,都不能没有权力来发号施令,因此,就有支配。”这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研究的起点。韦伯通过《支配的类型》,从人类历史经验中,归纳出三种“理念型的支配”:卡理斯玛支配、传统型支配与法制型支配,分析这三种支配正当性的基础、其运作及其影响,关注不同类型的支配与管理,对于一个社会的实质与形成理性化的影响。通过这一取径,韦伯的支配类型研究,便与其宗教、法律及经济史的研究贯穿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作者简介

  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学者,与马克思、涂尔干齐名,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奠基者。历任柏林、弗莱堡及海德堡等大学教授。曾主编Archiv fir Sozid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与Grundriss der Sozialōkonomik。一生著述甚多,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及《经济与社会》等最为重要。康乐:美国耶鲁大学历史学博士。

书籍目录

  序言经济与历史导言 韦伯的史学第一篇 概念第一章 经济史的概念第二章 共同体的经济关系第二篇 前资本主义时期第三章 财产制度与社会团体第四章 领主处分权的成立第五章 庄园制度第六章 工业经济组织的主要形态第七章 工业与矿业的发展阶段第八章 手工业行会第九章 工场生产——工厂及其先驱第十章 商业经济的起点第十一章 商业经济的经营形式第十二章 商人行会第十三章 货币与货币史第三篇 资本主义时期第十四章 近代资本主义的概念与先决条件第十五章 工业技术之发展第十六章 合理的国家第十七章 资本主义精神的发展第四篇 城市第十八章 城市的概念与类型第十九章 古代城市第二十章 市民译名对照表索引支配的类型译序第一章 正当性的基础第二章 具有官僚制管理干部的法制型支配第三章 传统型支配第四章 卡理斯玛支配第五章 卡理斯玛的例行化第六章 封建制度第七章 非支配——卡理斯玛的再诠释第八章 合议制与权力划分第九章 政党第十章 非支配性的团体行政与代表制行政第十一章 代表制附录:“正当性”理论的一个说明译名对照表索引

章节摘录

  自然,一个个体经济可在变化极大的范围内,采用资本主义的方式。可能有部分的经济供应是采取资本主义式的组织,而另一部分则基于手工业或庄园的形式。因此在极早,热那亚就有一部分的政治需要,例如进行战争,是以资本主义方式通过股份公司来提供的。在罗马帝国时,首都居民的粮食供应是由官吏负责,为了此一目的,这些官吏除了可以命令属下官员外,还有权支配运输公司,因此,赋役或强制徭役的组织即与公用事业的管理相结合。今天与过去大部分时间不同的是,我们日常所需均以资本主义方式来满足,然而政治的需要却是以徭役的方式来提供,例如服兵役、陪审员等国民义务。只有需求的供应方式已经资本主义化到如此程度,以致我们会设想一旦这种形式的组织消失,则整个经济制度就会崩溃,这整个时代才可称为是个典型的资本主义时代。并非所有的支配皆使用经济手段,更少是以经济利益为其标的。可是一般而言,如果被统治者为数颇众,支配的行使便须借助管理干部(Verwaltungsstab,参见《经济与社会》第1部第1章第12节)。这个特别的团体通常受委托执行一般性的政策和特殊指令。管理干部的成员对支配者(Herr)的服从,可能是基于习惯,可能是由于感情的连系,可能由于物质利益,也可能由于理想性(wertra-tional)的动机。这些不同的动机决定了不同的支配形式。如果管理干部和支配者之间的结合,是以纯粹的物质利益或利害考虑为基础,这个结合必然不十分稳固。通常还会有其他的因素,如感情的、理想的因素,以补充物质利益考虑的不足。在某些特殊非日常性的情况下,光是物质利益本身就可能有决定性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这些关系,正如其他人际关系,受习惯和物质利益的考虑所决定。可是作为支配的基础,单靠习惯、个人利害、纯感情或理想等动机来结合仍不够坚实。除了这些之外,通常还需要另一个因素,那就是正当性的信念。在此情况下,接班人的决定过程,在行政干部方面是经由“预选”,在现任领导者方面则为“提名”,至于整个团体则借由“选举”予以承认。原先自行取得正当性的卡理斯玛领导者,现在变成得依靠其追随者的善意的领导人:因为现在追随者在形式上可以自由地选举他,甚至罢黜他,就像当卡理斯玛领袖失去其卡理斯玛禀赋及能力一样会使他丧失真正的正当性。现在他是自由选举出来的领袖。……书摘2领主处分权——特别是西方庄园——内部的发展,首先取决于政治及社会的阶级关系。领主权力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土地的占有(领土权);第二、人身的占有(奴隶关系);第三、政治权力的占有(篡夺或赐予),尤其是司法权的占有,这是西方历史发展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力量。〔豁免权与司法权〕 领主无时无刻都想从国家权力的管辖下争取“豁免权”(immunitas)。他们禁止君侯的官吏踏入其领地。即便准许入境,但如欲于其领地内行使政治权利(如抽税征兵),亦必须依赖领主的协助。此种豁免权除了上述消极的一面外,还有积极的一面。此即,至少有部分权利不能由官吏来直接行使,而须让给拥有豁免权的领主,成为他的特权。此种形态的豁免权不仅见之于法兰克帝国,早在巴比伦、古埃及与罗马帝国就曾出现过。于此,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司法权的占有。拥有庄园及奴隶的领主处处都在努力争取此种特权。在回教哈里发的辖区内,他们没能成功,最高政府的司法权依然完整无缺。相形之下,西方庄园领主的努力则往往是成功的。在西方,领主对其奴隶本就享有无限的司法权,而自由民则只接受公众法庭的审判。隶属民在刑事上的诉讼亦以公众法庭为最后的判决,不过领主之参与,早已成为惯例。自由民与隶属民的此种区别,由于领主对奴隶权力的日渐削弱,与对自由民的权力日渐加强,而逐渐消除了。从十世纪至十三世纪,关于奴隶的案件,公众法庭经常加以干涉。关于刑事案件,奴隶经常是在公众法庭接受审判的。尤其是从八世纪到十二世纪,奴隶的地位,一般而言已不断改善。随着(诺曼人)大征服时期的结束,奴隶买卖日趋没落,奴隶市场亦难以为继了。然而,由于开辟森林的缘故,却义使奴隶的需求大为增加。因此,庄园领主必须不断改善奴隶的生活条件,以便获得和保有奴隶。再说,领主与古代罗马的有产者不同,他基本上是个武士,而非农业经营者,故欲监督其奴隶亦殊不易,以此,奴隶的地位亦为之改善。另一方面,由于军事技术的改进,领主对于自由民的权力却日益加强,以致本来仅限于家族的领主权扩张而及于整个庄园。〔租佃与俸禄〕 与自由民和不自由民之区别相应者,则为自由与不自由的租贷关系。此处,我们得检讨“租佃”(precaria)与“俸禄”(beneficium)的问题。“租佃”是基于书面契约的一种租贷关系,各阶层的自由民皆可缔结。契约原本可以随时解除,但是不久即变为每五年续订一次,而事实上却成为终身契约,甚至大部分成为世袭的了。“俸禄”本为一种换取服务的赐予,最初不拘任何形式的服务,或者是在某种条件下换取贡纳。稍后即分化为二:一种是负有封建义务的自由封臣的“俸禄”;另外一种是负有在领主土地上服劳役的自由民的“俸禄”。除了这些形式的租贷外,还有一种土地移垦的租贷:领主征收一定的租金,将土地交给农民开垦,并且为开垦者世袭占有,此即所谓免役租(Erbzins),其后这种租佃制也行于城镇中。所有这三种租贷形式均针对村落共同体以外的土地。与此不同的有庄园田产(Fronhof)及其所属土地,具体清楚的例子可见之于查理曼的《庄园管理条例))(capitulare de villis):庄园的土地可大别为领主的所有地与农民的所有地两类,其中领主的所有地又可细分为由其管事直接经营的田产(terra salica),与散布在自由农村落中的领主田产(terra indominicata);农民的所有地亦可细分为二:即负有无限劳役(一年到头都需提供人力或牲畜)的奴役份地(mansi serviles),与有限劳役(仅在耕作与收获时提供)的自由份地(mansi ingenniles)。贡纳的实物与领主自营地——王室的自营地则称为皇庄(fiscus)——的产物,均储藏于仓库内,先供给军用及领主家计所需,若有剩余,再行出售。  〔一般说法的批判〕 认为人口的增加对西方资本主义之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实为一般习见的谬误。马克思反对此说,而认为各个经济时期有其个别的人口法则。他的说法,一般而言,并非正确,不过就此而言倒是相当妥切的。西方人口之增加以十八世纪初至十九纪末最为快速。在同一时期,中国的人口至少也有相等程度的增长,大约自六七千万增至四万万(容或有些夸张),差不多和西方人口增长速度相当。然而中国的资本主义之发展,不但没有进步,反而是倒退的。这是因为在中国,人口的增加,是在与西方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国人口的增加主要是出现在类似于西方无产阶级的那个阶层,这只不过是使得外国市场有“苦力”(Kuli,原为印度语,意指邻人或同氏族者)可用;因此,人口的增加只是使中国变成小农密集的国家,至于欧洲人口的增加,一般而言,确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因为人口如果过于稀少,资本主义或许就无法得到足够必要的劳动力;不过,单只人口增加是不会引起资本主义之发展的。同样,我们也不能同意宋巴特的主张,以为贵金属的流入,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因。的确,在特定的情况下,贵金属供给量的增加会引起价格革命(如1530年后欧洲所发生的)。如果在这时能有其他有利条件的配合,例如发展出一种特定形式的劳动组织,则因大量货币集中于特定的社会阶级手中,未尝不会促使其进步。不过,印度的情况,即说明了单是贵金属的流人,是不一定会激发资本主义的。罗马帝国时期,每年有2500万以上的银币(Sesterzen)流入印度,以偿付贸易货款。然而这么大量贵金属的流人,只是产生了极小规模的商业资本主义。大部分的贵金属皆藏于印度王公的宝库内,而非铸为货币以创立合理的资本主义企业。由此可知,贵金属的流入会产生哪一种趋向,全视劳动组织的形式而定。新大陆发现后,美洲的贵金属最初是流入西班牙,然而西班牙的资本主义却随着贵金属的流入而退步。结果,一方面是城市自治体的没落,以及贵族商业利益的毁灭;另一方面,由于贵金属使用于战争上,因此,贵金属只是流经西班牙而没有停留,结果是富裕了一些自十五世纪以来已实行劳动组织改革的国家。由此,乃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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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社会改革开放方兴未艾,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中国思想界面临的境遇与韦伯当年面对19世纪末德意志民族国家的情境有几分类似。韦伯自称在国家利益上是“经济的民族主义者”,依照责任伦理去行动。韦伯这一特立独行的见解以及他对作为一种理性的劳动组织这现代资本主义的论述,对国人的思考或许有某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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