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与政府职责研究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于兆波  页数:266  

内容概要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与政府职责研究》系由作者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修改而成。《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与政府职责研究》分析了科技资源不能共享使用的缘由,提出了实行科技资源共享的理论根据,现实可能,认为要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既要促进科技进步,又要保护共享主体的合法权益。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理念要由现行的“持有者权利主义”转向“使用者权利主义”,以“使用者”而非“持有者”为本,来约束制度选择和制度设计行为。科技资源共享立法重在激励性,而非惩罚性,要注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之激励、内生激励及其他诸多激励制度,由自身机制来启动科技资源共享。科技资源共享与政府职责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基于公共物品的提供要求实行服务行政,重在“有为”,要求政府积极主动地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供共享使用的大环境、大平台。基于政府失灵等要求实行法治行政,意在“授权”和“有限”,要求实行法治政府,制裁行政不作为。科技资源共享立法要源于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于国有科技资源可实行强制共享,对于非国有科技资源只能鼓励共享,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补偿对价,法律亦可规定非国有科技资源的强制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宜采用先行立法模式。要注意配套平行法体系、下位法体系,关注立法的外部性。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立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立法不是万能的。

作者简介

  于兆波,男,1971年1月生,山东省莱阳市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理学专业),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现任教手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个人独著有《立法决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荣获2008年第九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书籍目录

引言 关注科技资源共享第一章 科技资源共享理论基础研究第一节 科技资源不能共享的缘由概述一、先前制度及制度惯性使然二、当前管理体制使然三、新形势下有关政策的不合适要求四、共享影响本部门、本单位利益五、心理原因第二节 实行科技资源共享的理论根据一、源于科技资源自身而产生的共享性二、科技资源共享的经济根据三、科技资源共享的政治根据四、科技资源共享的伦理根据五、科技资源共享的社会根据(需要)第三节 科技资源共享的现实可能一、信息网络为科技资源共享提供了技术可能二、契约自由为科技资源共享提供了经济可能三、制度先行为科技资源共享提供了法律可能第四节 科技资源共享的法律规制一、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要重视共享权二、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要积极吸收普遍法理三、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要自觉进行博弈分析四、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将改变科技法学方向第二章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原理第一节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立法目的一、立法目的双重性之界定二、双重立法目的之多维分析三、双重立法目的之同类比较第三节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制度理念一、消除认识误区二、“持有者权利主义”与“使用者权利主义”的多维解读三、全新的“持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四、重温《安娜法》的历史经验第三章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之激励性制度第一节 惩罚性立法抑或激励性立法一、从理念角度看,立法本来就包括两方面:奖赏和惩罚二、从部门法比较角度看,科技立法更宜采用激励性制度三、从整个社会角度看,激励性立法更节约社会成本四、从法律执行角度看,激励性立法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五、否定激励机制,往往导致科技立法失败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之激励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二、消除知识产权误区及其启示三、《科技进步法》(2007年修订)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第三节 内生激励及其他一、要注意发挥内生激励的作用二、要注意反向激励的消极影响三、要注意发挥时效取得的作用四、要注意内外有别的激励机制第四章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之服务行政第一节 基于公共物品提供的服务行政一、服务行政概论二、服务行政理念三、服务行政内容第二节 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的服务行政原则一、政府积极服务原则二、资源共享、信息先行原则三、物尽其用原则四、人尽其才原则第三节 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的服务行政方式一、政府直接提供公共物品二、政府间接提供公共物品第五章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之法治行政第一节 基于政府失灵等的法治行政一、政府失灵与法治行政二、服务行政异化与法治行政三、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与法治行政第二节 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的法治行政现状一、科技行政法治意识缺乏二、科技资源共享领域无专门法律可依第三节 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的法治行政前景一、执法有保障二、有权必有责三、用权受监督第六章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体系第一节 《科技资源共享法》上位法体系一、《世界人权宣言》二、《宪法》三、《立法法》四、《科技进步法》第二节 《科技资源共享法》平行法体系一、《科研机构法》二、《科技人员权益保护法》三、《科技中介组织法》第三节 《科技资源共享法》下位法体系一、实施性规范法文件二、授权性规范法文件第七章 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完善第一节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模式——超前立法第二节 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外部性一、关注科技资源持有者二、禁止共享权滥用三、关注立法对共享事业的影响四、关注利益格局的改变尾论立法不是万能的主要参考文献附 科技资源共享法(专家代拟稿)后记 平实是一种境界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科技资源共享理论基础研究  第一节 科技资源不能共享的缘由概述  一、先前制度及制度惯性使然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长期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主张“小而全、大而全”,喜欢“单位办社会”。一个单位喜欢将本应属于社会分担的其他职能转由自己来承担,比如自办食堂、自盖宿舍、自己有车队、自办附属中小学等。这种做法使单位完全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独立社会”性质,即脱离开了社会这个单位依然可以存在,单位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带有自我封闭性质的小社会。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也是如此,你单位有了,我单位也要购买。虽然自从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我国开始转向市场经济,但制度与任何其他事情一样,具有制度惯性及长期制度之下形成的制度心理。如果以前的制度惯性、制度心理不根除,所表现出的只能是资源的闲置和资源的重复购买。  二、当前管理体制使然  在当前我国管理体制下,管理者的绩效考核与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并不直接挂钩,其追求的往往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再加上,一旦共享就意味着管理者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更多的劳动要求更多的报酬,但这却很难在当前管理体制、报酬体制中体现出来,这就必然阻碍科技资源共享。因此,如何进一步显示管理者的劳动价值、如何在报酬上有所体现也必将同样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  三、新形势下有关政策的不合适要求  由于我国缺乏“共享”理念、相关的理论研究浅薄、没有共享产生共赢的经验,所以决策者制定政策时往往关注不到“科技资源共享”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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