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专家责任研究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戴谋富  页数:179  字数:217000  

内容概要

  《建筑师专家责任研究》是在作者的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也是作者主持的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建筑师专家责任研究——兼议两型社会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最终成果。《建筑师专家责任研究》建立在对各国建筑师专家责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两型社会建设的实践,对中国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性质、认定、责任的承担以及责任的社会承担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认为在建筑师对委托人责任方面,不能简单地将之归为侵权责任或契约责任,抑或是责任竞合,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有些情况属违约责任,有些情况属侵权责任,多数情形会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建筑师对第三人责任情形,虽然通过默示合同条款或利他合同条款理论可在法律上拟制建筑师与第三人存在合同关系,从而以合同责任来解决问题,但在法律上确定建筑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性质更符合实际情况。建筑师专家责任根源于建筑师专家义务,建筑师专家义务主要可分为契约义务和法定义务(主要是职业义务),二者分别是建筑师承担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作者简介

戴谋富,1972年出生,湖南邵东人,民商法博士,长沙理工大学副教授,长沙理工大学工程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主要从事民商法、工程法方向研究。主持省级课题3项,参与国家级及省级课题4项,已在《法学评论》《法学杂志》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参编教材及著作4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法律界定及在各国的概况
第一节 建筑师及其职业定位
一、建筑与建筑师的含义
二、建筑师职业定位
第二节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界定
第三节 各国建筑师专家责任制度
一、英美法系国家
二、大陆法系国家
第二章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性质及其法律基础
第一节 建筑师对委托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一、建筑师对委托人责任性质的理论争议
二、建筑师对委托人责任性质之我见
第二节 建筑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第三节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法律基础:建筑师专家义务
一、建筑师专家责任与建筑师专家义务
二、建筑师契约义务
三、建筑师的法定义务
四、建筑师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关系
第三章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认定
第一节 建筑师违约责任的认定
一、建筑师违约责任
二、建筑师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构成要件
第二节 建筑师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建筑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建筑师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第四章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二节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三节 建筑师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建筑师损害赔偿责任基本原理
二、建筑师损害赔偿的原则
三、建筑师损害赔偿范围
第四节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限制与抗辩
一、建筑师专家责任的限制
二、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五章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社会分担
第一节 建筑师专家责任的社会分担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节 建筑师专家责任保险
一、建筑师专家责任保险的概念及意义
二、建筑师责任保险对建筑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影响
三、建筑师责任保险制度构成
四、建筑师专家责任保险在国外概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三节 建筑师专家责任赔偿基金
一、建立建筑师专家责任赔偿基金的必要性
二、建立建筑师专家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三、互助性建筑师专家损害赔偿基金的理论构想
四、结论
第六章 两型社会建筑师专家责任——代结语
一、建筑师在两型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两型社会建筑师专家责任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四)过错  1.建筑师执业过错概述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为加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为行为时在心理上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对于过错的本质,主要有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结合过错说。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它以19世纪德国的自由意志理论为基础。“其所谓过失,乃之行为者个人主观之心理状态欠缺注意,亦即所谓其人之心理,本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在伦理上,甚至是道德上具有可非难者而言,故或有人称之为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者。至其哲学基础,则为理性,更确切一点说,即实践理性之意志自由。”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一种违反某种义务或行为标准的行为。客观过错说受到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认为对人的主观心理进行评价没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只能根据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行为来判断,因此过错是一个社会概念而不是一种道德的评价。主客观结合说认为,过错是一个主观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状态。换言之,是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主观过错观点的缺陷在于,一方面,心理状态是无从把握或无法确信的;另一方面,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而不能调整认定心理状态。客观说则混淆了评价与被评价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中,需要对人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其中过错就是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是,过错并不是行为本身。主客观结合说是随着对过错的认识不断深化和社会发展出现的,很多学者认识到无论主观过错还是客观过错都存在缺陷,法律应当博采众长,于是出现主客观结合说。笔者认为,过错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律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否定使其行为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从而影响行为人对现今和将来行为结果的预期,最终实现调整人行为的目的。由此可见,过错的目标就是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为行为人承担责任寻找依据。只有将过错本质理解为一种法律评价,认识到过错的判断归根结底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才能解释实践中的法律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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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专家责任研究》是在作者(戴谋富)的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也是本人主持的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建筑师专家责任研究——兼议两型社会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最终成果。本书共六章节,内容包括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法律界定及在各国的概况、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性质及其法律基础、建筑师专家责任的认定、建筑师专家责任的承担等。本书可供相关学者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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