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研究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吉文  页数:300  字数:405000  

前言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组织从1992年起到1999年曾经形成了一项公约草案,称为《国际民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历经会议多次讨论和剧烈争议,最终未能取得协商一致。由于分歧意见太大,海牙组织于2002年10月再次举行工作会议,最后决定在大大压缩原公约草案内容条款的基础上,拟定了一项新草案,定名《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并在2005年6月举行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它比起1999年公约草案内容范围小了许多,故而被学者们称为“小公约”。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先后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小公约”同上述两公约一样,均属协调各国间有关司法互助方面的国际协议,尽管其规定及实施过程中,也可能还会出现新的分歧和争论,但它对国际社会司法协助方面,必将进一步产生积极的影响。有鉴于此,本书在对“小公约”进行全面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对公约中的三个核心条款——“被选择法院管辖权”、“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了深入的认证和分析,并对我国加入公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潜在性因素进行了全面的探讨。作者提出:由于该公约是以协议选择法院作为唯一管辖权依据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因而,在此问题上对各国及国家利益的影响,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当前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发达国家及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情形下,当事人的协议可能更多选择发达国家的法院,作为公约成员国的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司法协助的义务方面可能面临更多的劣势和困难,从而直接影响更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本文就这些问题的分析,对于我国在确定是否批准公约的决策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本书结构合理,观点明确,资料翔实,分析有据,其中提出的许多新的见解,对于理解该公约的实质内容很有启发,是一部不可多得的专业著述。

内容概要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虽然与最初设想的制订一个普遍的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相比,现行公约只是一个“小”公约:仅以选择法院协议作为唯一的管辖权根据,但是,公约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实现判决在缔约国境内之间自由流动的价值目标,进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由于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持续性发展,我国对一项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要求将会日益显现出来。而我国能否批准公约则需要对公约的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对我国批准该公约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以考查公约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以及对此类冲突有无解决的方法或者防范的措施。    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尾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共有四章。    第一章是“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本章中对选择法院协议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说明。首先对该制度加以一般性的阐述;然后分析了该制度在各国中的发展演变状况,以说明该制度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肯定;最后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指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管辖权理论中的公平理论是其形成的两个重要理论基础。    第二章为“公约的基本内容”。本章对公约中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公约的缔约过程进行了说明,以分析公约谈判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然后对公约的基本结构与程序性事项进行了简述;最后主要分析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公约的有效领域,对它加以探讨有助于正确适用公约,并对我国批准该公约的可行性论证提供前提条件。应当认为,对公约基本内容进行阐述,有利于公约的全面理解。    第三章“公约的核心内容”对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其中涉及公约的三个“关键条款”,即被选择法院应行使管辖权、未被选择法院应中止诉讼或拒绝行使管辖权,以及被选择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获得其他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这三个关键条款非常全面地概括了公约缔约国的基本义务,同时,公约又对这三个方面的公约义务规定了诸多的例外。公约的基本义务是公约目的能否实现的根本保证,也是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准确适用公约的关键。所以应对它们的内容加以全面、深入地分析。本章着重探讨了上述三个公约基本义务,以及各自的例外情形。    第四章则是“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一是从公约内容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的相合性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了虽然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我国可以通过借助公约中的某些规定以及修改我国法律中不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的方式来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别。二是影响我国批准公约的潜在性因素: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以及我国批准公约后当事人可能更多地选择外国法院从而出现“案件的国际转移”现象而损害我国的利益。这些潜在性因素对我国批准公约具有不利影响,但是,我国拒绝批准公约并不能因此而避免公约生效后给我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三是我国批准公约的必要性问题。综合起来分析,我国在批准公约上是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的。

书籍目录

绪论    一、本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三、本文的基本框架第一章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  第一节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概述    一、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概念    二、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    三、对选择法院协议的限制    四、默示协议管辖问题    五、选择法院协议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意义    小结  第二节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发展演变    一、20世纪50、60年代之前:普遍不承认时期    二、20世纪50、60年代之后:普遍承认时期  第三节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公平理论    小结第二章  公约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公约的缔结概述    一、美国建议制定公约的主要原因    二、公约的缔约过程    三、评价  第二节  公约的结构与程序性内容    一、公约的基本结构    二、公约的程序性内容  第三节  公约的目的    一、统一选择法院协议制度以促进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三、形成与1958年《纽约公约》同等的机制    小结  第四节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的实质范围    二、公约的时间范围与地域范围    三、影响公约适用范围的特殊情况——公约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第三章  公约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  公约的第一个关键条款——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    一、被选择法院应行使管辖权的义务    二、公约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排除    三、公约对未决诉讼先受理法院原则的排除    四、被选择法院公约义务的例外——某些国内程序法规则的特殊规定    小结  第二节  公约的第二个关键条款——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    一、未被选择法院中止或拒绝诉讼    二、未被选择法院承担公约义务的例外情形    小结  第三节  公约的第三个关键条款——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规则    二、判决的拒绝承认与执行规则    三、有关特殊事项的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    小结第四章  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  第一节  我国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一、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    二、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我国批准公约的一般性分析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比较    二、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三、被选择法院的义务    四、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    五、被请求承认与执行法院的义务    小结  第三节  我国批准公约的潜在性影响因素    一、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    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第四节  公约中关于非统一法制国家的规定对中国的影响    一、公约中关于非统一法制国家的特殊规定    二、“香港安排”的主要内容    三、简要评价——对我国批准公约的影响  第五节  我国批准公约的必要性分析    一、互惠原则对我国批准公约的影响    二、我国现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对批准公约的影响    三、外国在我国的投资对我国批准公约的影响  第六节  简要评价尾论附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  第二节 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发展演变  受司法管辖权本身的性质所限,在承认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国家中都经历了一个普遍不承认到逐渐承认的发展演变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是各国在承认此种制度的时间上存在着相当程度上的一致性,基本上都在20世纪50、60年代开始相继对该制度加以了肯定。对此,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可能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对战后各国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各国经济发展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民商事交往。而这为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其次,私法自治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得到了各国的一致性肯定,而这是选择法院协议制度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再次,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影响。对于当今社会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原因,我国学者提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主要根植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发展;还由于为了求得经济的迅速发展;还与法律文化的交流速度与规模随着国际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信息资料的传播手段迅速发展而日益扩大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各国国际私法的相互影响,一国对某种合理制度的采纳会直接对其他国家产生积极的效果。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emen案中对于采纳选择法院协议制度的合理性上就认为:“其他普通法国家(包括英国)在执行选择法院条款上已经实行了实质上完全相同的(采纳该制度)的态度。”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迅速发展与扩大而引发的各国国际私法的趋同化,不仅促进了同一法系国家之间对某种制度的吸纳,也会使不同法系国家之间促进相互融合:“晚近以来,国际私法界一直将解决两大法系间的对立作为努力的目标,从近年来两大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这种努力已取得一定成效。两大法系之间逐渐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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