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制学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刘小兵  页数:261  

前言

作为政府治理国家的方式选择,公共管制是一种重要的并为政府所最常用的手段。它的影响几乎涉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研究政府如何合理有效地应用这一治理国家的手段理应成为公共管理研究领域的重要范畴。但是从理论研究上来看,关于公共管制的研究主要发端于经济学而非管理学,现有的关于公共管制内容的教材也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来编写的,其研究成果与结论更多的是关注政府是否应该管制而非政府应该如何进行管制。因而,如何将公共管制理论成果与公共管理理论相结合以指导政府的公共管制实践,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本书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而做的一种尝试。本书的体系大致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共管制的理论,主要分析公共管制的范围,即政府应该管制什么,包括第一章至第四章的内容。这部分内容主要根据市场缺陷的类型论述公共管制在解决市场缺陷方面的合意性以进一步确定公共管制的理论范围。第二部分是公共管制的制度,主要分析公共管制范围明确之后政府如何进行公共管制,包括第五章至第八章的内容。这部分内容主要论述了公共管制的法规、机构、听政和对公共管制的评估。第三部分是公共管制的实践,主要分析政府管制得怎么样,包括第九章至第十一章的内容。这部分内容主要根据公共管制的理论范围选择了三个分别代表自然垄断、负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管制理由的行业展开分析,试图揭示公共管制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教材的编写经过多年的酝酿与讨论,涉及大量的人员,因时间长远而无法详细列举,在此对他们给予过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参与本书最后编写的人员及分工如下:第一章至第四章由刘小兵撰写完成,第五章和第七章由张远撰写完成,第六章和第八章由朱政雄撰写完成,第九章由高真撰写完成,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由章思斯撰写完成。

内容概要

  本书的体系大致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根据市场缺陷的类型论述公共管制在解决市场缺陷方面的合意性以进一步确定公共管制的理论范围。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公共管制的法规、机构、听政和对公共管制的评估。第三部分根据公共管制的理论范围选择了三个分别代表自然垄断、负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管制理由的行业展开分析,试图揭示公共管制理论与实践的差距。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公共管制的范围  第一节  什么是公共管制  第二节  公共管制范围的理论界定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  自然垄断与公共管制  第一节  自然垄断的经济特性与管制需求  第二节  对自然垄断的价格管制  第三节  对自然垄断价格管制的替代  第四节  对自然垄断管制的进一步思考第三章  负外部性与公共管制  第一节  负外部性与市场效率  第二节  负外部性与公共管制(1):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分析  第三节  负外部性有公共管制(2):放宽假设条件下的分析  第四节  对负外部性管制的进一步思考第四章  信息不对称与公共管制  第一节  信息失灵及其经济影响  第二节  矫正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方法  第三节  矫正信息不对称的公共管制方法  第四节  对信息不对称管制的进一步思考第五章  公共管制法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共管制法规的理论  第三节  公共管制法规的实践第六章  公共管制的机构  第一节  管制机构的设立原则  第二节  公共管制过程  第三节  国外管制机构介绍  第四节  我国管制机构的现状及改革第七章  公共管制的听证  第一节  听证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听证制度  第三节  国外听证制度比较分析  第四节  我国听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第八章  公共管制的评估  第一节  公共管制评估的意义  第二节  公共管制评估的方法  第三节  公共管制评估在美国的发展  第四节  公共管制评估在我国的应用第九章  电信产业管制分析  第一节  电信产业管制需求  第二节  进入管制  第三节  价格和质量管制  第四节  互联互通管制  第五节  管制机构模式  第六节  电信产业管制的法律法规体系第十章  环境管制分析  第一节  我国目前环境状况  第二节  我国环境管制体系  第三节  环境管制部门设置评价  第四节  管制手段  第五节  环境管制评价第十一章  金融业管制分析  第一节  金融业行业特征与管制需求  第二节  金融业与信息不对称  第三节  金融业管制制度  第四节  我国金融业的管制评估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 公共管制的范围第一节 什么是公共管制一、足义公共管制是指政府以效率和公平为管制目标,以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信息失灵和偏好不合理等市场缺陷为管制对象,凭借行政权力做出并直接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和改变企业与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首先,公共管制是政府所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如此强调,一方面我们可以将公共管制的研究对象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另一方面也表达了能够通过立法、司法解决的问题不应再借助公共管制的直接干预,以及通过司法程序调整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不属于公共管制范畴这样一种观点。管制,从普通意义上来讲,是对别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它可以是某种权力机构①和非权力机构做出的,也可以是个人做出的;所限制的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社会组织团体;所限制的行为可能属于经济领域、社会领域,也可能属于政治领域。就个人做出的管制而言,如家长约束其子女的行为,因其本身易受到社会舆论和法律法规的监控,而且所涉之面不广泛,在影响资源配置和社会福利方面不会生产很大的作用,因而一般不在经济学研究分析的范围之内。至于个人假借政府部门名义,为谋求私欲在经济领域或社会领域所做出的管制行为,以及个人凭借个人权威在政治领域做出的管制行为,一方面因属于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因属于社会意识形态问题,我们不可能将其纳入经济学考察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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