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评论(第二卷)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郑州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保玉,李明发,田土城 主编  页数:499  

内容概要

  《2010民商法评论(第2卷)》内容包括了:新旧《保险法》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保证保险的性质辨析、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新《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问题、浅议投保方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证保险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认定与道德风险防范、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问题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模式的现状与完善、浅谈雇主投保之后的雇主责任免除、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适用争议与解决之道……等等,内容丰富。

书籍目录

侵权法 对《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的评论及修改建议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辩及其适用 请求权竞存的规制 论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 侵权责任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探索 论《物权法》中的侵权责任法规范——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为例 论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存废——从法律的安定性及行为自由谈起 新思路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体系建构 法人机关成员侵权连带责任论——以董事为例 ……土地法保险法

章节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2003年)第十七条已经承认“必要的营养费”应由加害人赔偿。本条将“营养费”列入法定赔偿项目,体现侵权立法着重总结实践经验及对于受害人权利之保护。(4)新增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的规定。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死亡赔偿金一般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十五年计算。具体数额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第十八条第二款:“残疾赔偿金主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十五年。”本条第一、二款以“国家标准”取代“法院所在地标准”,且不再区别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而统一适用“国家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其政策目的,显然在于回应社会上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批评,纠正因受害人身份(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不同,而获得赔偿金额悬殊的不公正现象。统一适用“国家城镇职工标准”,将使属于农村居民和中部、西部城镇职工的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大幅提高,体现中国侵权立法的极大进步。值得注意的是,统一适用“国家城镇职工标准”,将使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城镇职工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有所减少,亦未必合理。据统计资料,2008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9229元,29229元乘以15,受害人可能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438435元。但高于此全国标准的有9个省(区、市),东部地区最高是34316元;低于全国标准的有22个省(区、市),中部地区最低是24390元。东部地区的受害人,按照当地标准可能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514740元,因适用全国标准,而减少了76305元。中部地区的受害人,按照当地标准可能获得的赔偿金是365850元,因适用全国标准,而增加了72585元。可见统一适用全国标准对低于全国标准的22个省(区、市)的受害人有利,而对高于全国标准的9个省(区、市)的受害人不利。因此,建议在本条第一、二款均增设“但书”规定:受害人属于城镇职工且法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国家标准的,可以不适用国家城镇职工标准,而适用法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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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民商法评论(第2卷)》由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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