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秉志 编  页数:597  

前言

贪污贿赂犯罪是当前困扰中国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日益猖獗的贪污贿赂犯罪不仅严重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公信力,直接危及政权的根基。对此,党和国家给予了极大的重视,从诸多方面采取措施来惩治和防范贪污贿赂犯罪,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同时,我国刑事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积极从各个方面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与防范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理论成果,对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毋庸讳言,惩治和防范贪污贿赂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而且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等诸方面的发展变化,贪污贿赂犯罪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研究解决,因此,贪贿贿赂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仍是刑事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应持续关注并加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作为我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唯一的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学术研究机构,自2005年8月创立以来,一直非常关注和研究法治现实问题,并重视加强与各级司法机关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为此,北师大刑科院以签订学术协议的方式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政法机关的研究机构和业务部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地方政法机关建立了密切的学术交流合作关系,并与各级司法机关开展了诸多学术交流合作活动。2008年8月23日至24日在福建省石狮市举办的“新形势下惩治与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专题研讨会”即是北师大刑科院与司法机关开展的一项重要学术交流合作活动。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本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惩治与防范的专题论文集,收录相关论文50余篇,反映了该专题研究现状及最新研究成果。     本书共分“贪污贿赂犯罪法律的适用”、“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律师法修改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能力建设”五篇。

书籍目录

第一篇  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  试析案发前退赃交赃情节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 “特定关系人”评析 浅析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 交易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 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论国际商业贿赂犯罪 新类型受贿犯罪适用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反思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探讨 对干股分红型、合作投资型受贿的几点认识 关于干股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之检讨 介绍贿赂罪的认定及刑罚适用——从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罪共犯之区分谈起 赌博形式的贿赂犯罪相关问题探讨 “非财产性利益”作为受贿内容的探讨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二篇  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关于贿赂犯罪立法亟须完善的几个问题 论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论贿赂犯罪的“破窗理论”与“零容忍”的惩治对策 略论贪污贿赂犯罪的赦免问题 论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反腐败立法的协调完善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对象——一起索要、虚报建设用地案引发的思考 关于修改刑法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力度的几点建议 以权谋私为亲属敛财行为犯罪化的法律探讨 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缺陷及完善 挪用公款罪立法缺陷与完善建言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第三篇  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对2001—2007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分析 浅谈单位行贿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及应对措施 论预防高校职务犯罪之制度建设 厦门市医药卫生行业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及其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控制机制的构建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现状及其科学设置 刑法领域中商业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防范对策第四篇  律师法修改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 新《律师法》语境下改进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问题研究 贿赂犯罪案件受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无良行为的 博弈分析与对策研究 积极适应新《律师法》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 新《律师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浅议反贪部门应对《律师法》实施的几点对策 论律师调查取证权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反贪侦查工作适应新《律师法》措施探讨 律师会见权与职务犯罪侦查若干问题研究——以新《律师法》的出台为视角 适应《律师法》修改实施对策调研第五篇  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能力建设 试论检察机关在境外追逃中的作用 我国打击贪官外逃相关问题探析 巧用矛盾突破贪污贿赂案件 从跨国贿赂看加强查处商业贿赂的国际司法合作 涉台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调取与采信 新的金融形势下反洗钱与反贪污贿赂互动模式重构 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能力的构成要素及结构合理化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讯问中的心理引导策略及其限度问题研究 廉政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专项预防工作中的探索与实践 从“类裸官”现象审视背后的洗钱犯罪附录 反腐败工作任重道远——“新形势下惩治与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专题研讨会”综述

章节摘录

首先,应当如何认识和界定退赃交赃前的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性质?对此,很多学者以行为人有无受贿故意来分析收受他人财物之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有论者认为,行为人在接受他人财物时有受贿故意的,即成立受贿罪,此后的退赃交赃情节不影响犯罪成立;①有论者虽然也持该观点,但又指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管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只要及时退还或者交出的,都不构成受贿罪;②还有论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并无区别,行为人事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赃款赃物,就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或者犯意不确定,本身就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③在我们看来,退赃交赃情节是在行为人收受财物之后出现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本身往往并不能直接说明行为人在接受财物当时的心理态度,而主要是在整体上表明行为人接受财物的特定行为有无刑法上的可罚性。行为人事后积极退赃交赃的情节本身与接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行为人接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成立受贿罪,取决于该受财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条件。不能否认,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在退赃交赃前的接受财物行为已经符合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其次,应当如何认识退赃交赃情节与收受财物行为之间的关系?退赃交赃情节反映出了行为人在接受他人财物后对财物处理的态度。这种态度产生于行为人具有接受他人财物的心理态度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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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与防范》是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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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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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速度很快,三天就收到了,质量不错,应该是正版~~内容还没有看,先给五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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