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华,王进喜 主编  页数:302  

内容概要

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规定的宗旨和依据]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  第二条  [证据裁判原则]  第三条  [程序法定原则和客观全面原则]  第四条  [证据质证原则]  第五条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明对象]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1.物证、书证  第六条  [物证、书证审查判断的内容]  第七条  [案件事实存疑时的处理原则]  第八条  [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第九条  [瑕疵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规则]  第十条  [物证、书证的辨认、鉴定规则]2.证人证言  第十一条  [证人证言的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证人证言的排除]  第十三条  [不可补正的瑕疵证人证言]  第十四条  [证人证言的补正]  第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与证人证言运用]  第十六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3.被害人陈述  第十七条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十九条  [非法取得口供的排除]  第二十条  [程序违法的口供的排除]  第二十一条  [瑕疵讯问笔录的补正]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方法]5.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的排除]6.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十五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排除]7.视听资料  第二十七条  [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八条  [视听资料的排除]8.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第三十条  [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第三十一条  [情况说明类材料的审查判断]三、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  第三十二条  [证据证明力综合审查判断]  第三十三条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第三十四条  [供述、指认的印证]  第三十五条  [特殊侦查获得证据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酌定量刑情节的审查]  第三十七条  [特殊证据的采信]  第三十八条  [存疑证据的补证、核实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定量刑情节的审查]  第四十条  [被告人年龄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时间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规定的宗旨与依据]  第一条  [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条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条  [审查逮捕、起诉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第四条  [非法供述证据提出方式]  第五条  [非法供述证据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启动非法供述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第七条  [供述合法性存疑的证明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存疑供述庭外核实程序]  第九条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延期审理]  第十条  [审前供述的提供]  第十一条  [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第十二条  [非法口供审查的二审救济]  第十三条  [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  第十四条  [非法物证、书证的补证和排除]  第十五条  [时间效力]附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    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章节摘录

惩罚犯罪是社会普遍正义的要求,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要做到惩罚和保障并重。在死刑案件中,这一价值理念尤为重要。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等原因,我国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刑讯逼供、诱骗取证等现象时有发生;被告人的辩护未能充分予以保障;疑罪从无、刑疑从轻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因此,在死刑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必须要兼顾惩罚和保障的职责,在影响死刑适用的事实和证据认定上,一定要依法取证,合法采证,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辩权得到充分的行使,对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要坚持疑罪从无或刑疑从轻的指导思想,严格控制死刑尤其是谨慎地适用死刑,以免因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正是基于此目的制定的。(二)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规定是本规定制定的宪法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没有作较大修改。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充实了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但有关刑事诉讼的证据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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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的释义和适用》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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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应该是正版的!还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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