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151种治安案件案由的认定、处罚、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图解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宏斌 等编著  页数: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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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公安机关办案宝典》之《公安机关办理151种治安案件案由的认定、处罚、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图解》主要从治安违法行为的案由、行为特征、证据采集、认定(与可能相似的罪行、治安违法行为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按照图解方式进行编写,希望能够满足公安基层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查找相关资料的需要。
本书的特点主要有:
全面性。对151种治安案件案由逐一进行详细的行为特征分析、与相似治安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进行辨析,以及办理该案件所需法律法规进行全部列举,能够满足基层办案民警对资料检索的需要。
便捷性。本书采用图解方式对每一种案由进行分析,每一个模块针对一个具体问题,有效地方便了基层民警查找问题。
时效性。本书采用的治安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目前有效、刚刚生效,或者是最新的,尤其是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保证了适用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实用性。本书在针对治安案件案由的分析中,增加了证据收集内容,有助于基层公安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加强证据的收集,保证治安案件办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五、破坏选举秩序
 六、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七、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八、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九、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十、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十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十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十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十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十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十六、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十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十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十九、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二十、寻衅滋事
 二十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二十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二十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二十四、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二十五、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二十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七、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二十八、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二十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第二章 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三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三十一、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三十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十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
第三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第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2001年4月29日最高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9号,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为依法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青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二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第三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第四条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第六条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条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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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1条)

 
 

  •   看了一下,很实用,可以以此学习运用,保证公正性。
  •   挺不错的,很厚的一本书,很实用
  •   专业性强 帮朋友买的 很喜欢
  •   写的很详细,充实
  •   内容还可以,算是实用型的。
  •   编的还蛮细致
  •   买给老公的,他觉得不错。
  •   这书不错!挺全面的!应该买一本!
  •   与期望有点差距,还是老套的工具书,本以为会讲一点具体办案教程
  •   内容充实、全面,时效性很强,很不错。
  •   老公看了很满意,内容全面、翔实。很不错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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