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裁量制度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守安  页数:250  

内容概要

  本丛书入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判和执行的各个诉讼段中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本丛书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尤其是对管辖、证据、司法鉴定、强制措施适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刑事和解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力求从多角度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选择方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检察裁量权概论
 第一节 检察裁量权的概念
  一、裁量权的含义
  二、检察裁量权的概念
 第二节 检察裁量权的种类
  一、根据检察行为的内容进行分类
  二、根据权力的性质进行分类
  三、根据诉讼的性质进行分类
 第三节 诉讼认识与诉讼裁量的区别
 第四节 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裁量权
第二章 检察裁量制度的理论根据
 第一节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与检察裁量制度
 第二节 公共利益原则与检察裁量制度 
 第三节 诉讼效益与检察裁量制度
 第四节 刑事政策与检察裁量制度
 第五节 构建和谐社会与检?裁量制度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刑事诉讼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纠纷、实现诉讼公正
  二、检察裁量制度的重要功能:消弭对立、化解矛盾、促进公正
第三章 一些国家和地区刑事检察裁量权概况及相关理论
 第一节 一些国家和地区刑事检察裁量权概况
  一、美国
  二、英国
  三、德国
  四、日本
  五、我国台湾地区
 第二节 联合国文件对刑事检察裁量权的规定
 第三节 关于朱丽叶方达检控裁量模式理论的介绍
  一、检控裁量的?种模式:以扩大检控裁量权的价值理念为基础
  二、检控裁量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面对扩大检控裁量权引起的质疑
  三、对我国检察裁量制度的简要检视
第四章 检察刑事立案裁量权问题研究 
 第一节 刑事立案与立案裁量
  一、刑事立案的概念和功能
  二、立案裁量与立案法定
  三、立案裁量的非正当性
 第二节 立案标准与立案裁量
 第三节 立案法定的坚持与立案制度的完善
  一、关于完善立法的不同观点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
  三、规范实寮的建议
第五章 检察逮捕裁量权问题研究
第六章 刑事起诉裁量权问题研究
第七章 检察抗诉裁量权问题研究
结论
余论:检察权的科学配置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目前尚无统一的解释。《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要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在具有足以定罪的证据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对于严重的案件,除非有公共利益的因素趋向于反对控诉,并且远远胜过那些趋向于支持控诉的公共利益,否则通常应当提起诉讼。在特殊案件中,尽管可能存在反对起诉的因素,起诉往往仍继续进行,这些因素应当提交法庭由其在判决时加以考虑。英国皇家检察官应当谨慎和公正地权衡支持和反对起诉的因素。能够对是否起诉产生影响的公共利益因素通常是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或者犯罪人的情况。一些因素可能增强起诉的必要性,而另一些因素则会使人感到采取其他办法更为适宜。《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详细列举了检察官应当考虑的支持起诉和反对起诉的公共利益因素。支持起诉的一些普遍的公共利益因素有:(1)定罪后可能导致处以实刑的。(2)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使用武器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针对公务人员(如警官、狱政官或者护士)所实施的犯罪。(4)被告人是权力机构或者信用部门的现职人员。(5)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是犯罪行为的策划者或组织者。(6)有证据证实犯罪行为是事先预谋的。(7)有证据证实犯罪行为是由团伙实施的。(8)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是脆弱的,曾处于相当的恐惧中,或者遭受人身袭击、损伤或者骚扰。(9)犯罪行为是由对被害人的种族或者国籍、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或者性取向的任何形式的歧视所引起的。(10)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实际或者心理年龄之间有着显著差距,或者含有某些败坏因素。(11)被告人以前因发生与现在的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而被定罪或者被警告。(12)被告人被指控在法庭命令管制期间犯下该犯罪行为。(13)有理由相信犯罪行为可能继续进行或者再度发生,如根据其重复发生的经历或者尽管犯罪性质并不严重,但在其犯罪地有广泛的涉及面。《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列举的反对起诉的一些公共利益因素有:(1)法庭可能处以非常轻微或者只是名义上的刑罚。(2)因确实的错误或者误解而犯的罪行(这些因素应当能够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相抵消)。(3)损失或者伤害是轻微的,或者是由单纯的事故造成的,特别是因为判断错误引起的。(4)犯罪发生和审判期日之间相隔时间过长,除非:犯罪的性质是严重的;这种延宕的部分原因是由被告人所引起的;犯罪仅在最近才暴露;犯罪的复杂性决定需要长时间的侦查。(5)起诉可能会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坏影响,对此通常应当结合犯罪性质的严重性进行考虑。(6)被告人年迈或者身心患有明显的疾病,或者在犯罪时患有明显的疾病;除非犯罪性质是严重的,或者该犯罪行为有再次发生的实际可能性。皇家检察官必要时应当适用内政部处理精神病罪犯准则。皇家检察官应当在矫正身心明显疾病的愿望和保障一般公正的需要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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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裁量制度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事诉讼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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