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制度理论与实务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于国旦,许身健 著  页数:234  字数:300000  

内容概要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刑法系列:少年司法制度理论与实务》特色:
  第一,本丛书人选书目的内容全面覆盖我国现行刑法中各项重要制度和刑法学中若干重大理论问题。本丛书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着力推荐针对刑法学中某一具体制度或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作品。近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德日刑法理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研究,引起了对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等诸多关于刑法基础理论问题的争鸣,这些争论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刑法学研究的根基和深层次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因此,本丛书吸纳了一批介绍国外刑法理论,并能对我国司法实践作出积极回应的具有开创性的作品。
  第二,本丛书的出发点是在现行刑法典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制度和刑法解释方法,以期对刑法立法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帮助广大司法工作者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在办案中准确解释法律。为此,本丛书选择了一批对我国现行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具体内容进行解读或者阐释的作品。希望这些成果能直接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尤其是对公检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发挥指导作用。
  第三,本丛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长期从事刑事业务指导工作的专家担任总主编,选择了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建设性的刑法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收入本丛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少年司法制度概说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源起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
三、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四、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内涵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内涵
第三章 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法
一、少年法的含义和类型
二、确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法
三、作为司法制度的少年司法制度
第四章 我国少年司法的现状与问题
一、确立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的缺失
二、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法律制度的现状
三、对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法律制度的反思
四、制定我国独立的少年法
第五章 少年审判组织
一、少年审判组织的域外考察
二、我国少年审判组织的现状
三、创设和完善我国的少年审判组织
第六章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三、我国保护处分体系的构建
四、扩大少年司法组织的管辖范围
五、建立和完善前科消灭制度
第七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二、侦查
三、强制措施
四、起诉
五、审判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国家之父”的观念对《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可以说,《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是“国家之父”观念的直接体现。其后,相似的立法在美国绝大部分州都被通过。通过这种立法所创设的少年司法制度由于其特殊性并在治理、预防少年犯罪方面的显著功效而为世界各国所仿效。 (二)儿童观——儿童的本体性 “儿童观是人们对儿童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或者说,是人们在哲学层面上对儿童的认识”。少年司法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能够建立起来,是新型、科学的儿童观对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型、科学的儿童观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儿童概念很长时间被淹没在黑暗中。在古代,人们尚未发现儿童与成人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就整个的社会意识而言,还没有在意识水平上把儿童和成人这两个概念从宽泛的“人”的概念中区分出来。例如,对于原始氏族来说,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原始人急切希望儿童加入成人行列,儿童经过一些简单的训练后,便同成人一样独立进行狩猎、采集等活动。原始人虽然也会关心和重视儿童,但从根本上看,他们没有把儿童作为“儿童”看待,而仅仅当做氏族部落的未来成员,当做缩小的成人而已。即使在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古希腊,对于儿童的存在依然视而不见。“斯巴达人住在旷野之中,共餐而食,过着一种军营生活。而各个公民似乎没有私宅和小家庭的生活。所生下的儿子由诸长老根据其体格是否健壮而决定弃留;儿童七岁时即离开母亲,到军营中生活并接受训练;雅典人的儿童学读、写和弹琴,他们须熟读荷马史诗,他们在角斗场上受体格的教育。儿童作为希腊社会的一员,他们应当随时准备着加入希腊城邦间的战斗,随时准备着镇压奴隶的反抗”。总之,“在维多利亚时代以前的欧洲,孩子们得到的不是什么‘儿童’的待遇,而是被当做小大人来看的”。 在中世纪,由于教会的势力不断扩张,其逐渐成为最有势力的封建主。教会鼓吹“上帝创造世界”、“君权神授”、“原罪”等一系列主张,对一切违反宗教神学的见解的人都加以迫害。教会认为人生而有罪,因此,儿童也是具有原罪的。他们认为只有通过“畏神”的教育,才能消除所谓原罪。在教会学校里,儿童因为学业不良或出现微小的违纪行为,一般都要遭到惨痛的体罚。在整个中世纪,“这种认为儿童天生有罪、要用鞭笞来教训的观念盛行不衰”。 14、15世纪,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在欧洲封建制度内部逐步形成,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文艺复兴运动蓬勃展开。启蒙者高举“人性、人权、人道”的大旗,对人的体魄、人的智慧、人的力量进行尽情地赞美,肯定了人的尊严和人的地位。这种新的对人的认识沉重打击了中世纪基督教会所谓儿童生来有罪的儿童观,并对近代儿童观的诞生产生了重要影响。当时著名的荷兰教育思想家伊拉斯谟提出,教师们要研究孩子的自然能力和才智,不要想象他们的兴趣与成人一样,不要指望他们有小大人一样的举止,“有些教师总希望他们的小学生有像小大人一样的举止,这是完全错误的”,并明确指出,对待儿童,“首先是爱。然后渐渐随之以某种自然和温柔的尊严,而不是畏惧,前者比后者更有价值”。并进而认为,“用恐怖的手段来使他(儿童)弃恶,乃是一种奴性的做法。因此,自由是符合儿童的。自然,用教育手段把本来是自由的儿童奴隶化,是何等的荒谬!”捷克人文思想家夸美纽斯认为,在人的身上自然地播有知识、道德和虔诚的种子,通过教育便可以使他们生长起来,他相信,“一切儿童都可以造就成人”,这就是著名的“种子论”。这些观念和思想对中世纪的儿童观带来了极大冲击。但是,尽管如此,在这一时期,“人们并未认识到儿童本身便是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的存在,也未否定儿童对于双亲的绝对服从关系,因此把儿童作为双亲的所有物来看的儿童观和中世纪以来贯穿基督教的‘原罪说’的儿童观依然占据着统治地位,鞭笞、体罚的教育习俗依然存在”。 在启蒙思想家的引导下,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一种新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儿童生来是没有原罪的纯真无瑕的存在,反对体罚,主张激励和竞争的教育。洛克最先在理论上对这一新的思想倾向做了概括,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洛克认为,人类在没有感觉、经验之前的心理状态就像一张白纸一样,上面没有任何字迹,可以随心所欲地做成什么式样。他还认为,儿童来到人世间时,其精神方面是一块“白板”,显然,“白板说”是对“原罪说”的一种否定和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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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理论与实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长期从事刑事业务指导工作的专家担任总主编,选择了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建设性的刑法领域的优秀研究成果收入《少年司法制度理论与实务》。希望在国家出版基金的资助下,《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为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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