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工商出版社  作者:中国工商出版社 编  页数:400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加入WTO,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法治国家和行政法治建设的加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越来越健全,同时原有的法规内容经过了多次的废、改清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法规多有调整。为了及时、准确地为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从事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现行有效的法规依据,也为各类经营者及法律工作者等学习、了解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提供方便,我们编辑了这套《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

书籍目录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附: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103号1994.11.10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1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3.9.3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1994年2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局长令第1号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局长令第2号发布附录:细则中涉及到的有关法规条文——《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意见工商公字[1995]第27号1995.2.2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章节摘录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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