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上下)

出版时间:2004-10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刘家琛 编  

内容概要

  《新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套装上下册)》由司法界、学术界参与或熟悉刑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的专家撰写。  以刑法及其修正案、解释案,单行刑法为主干,结合“两高”配套司法解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采取编写、重点提示的方式,为刑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具体适用,提供了指南性的基本法律工具书。  《新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套装上下册)》每章均以导语开篇。以“核心提示”的方式,概述了刑法总则中的每个具体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刑法分则中每个法定罪名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和有关适用问题。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选取上,兼顾全面系统和现行有效原则;在编排体例上,以刑法典为径线,按照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分解成若干具体法律问题;以具体法律问题和个罪罪名为纬线,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贯穿一起,使读者通过某一问题或罪名,同时把握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依据,以便全面、完整和准确地适用刑法典。

作者简介

刘家琛,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兼职教授。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历任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出版《诉讼及其价值论》、《反腐廉政通鉴》、《新罪通论》、《新刑法条文释义》、《新刑法案例评析》、《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等数十部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 罪 第三章 刑 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补 遗 后 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条 为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十一条 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 临时外交信使必须持有派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临时信使证明书,在其负责携带外交邮袋期间,享有与外交信使同等的豁免。 商业飞机机长受委托可以转递外交邮袋,但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官方证明文件,注明所携带的外交邮袋件数。机长不得视为外交信使。使馆应当派使馆人员向机长接交外交邮袋。 第十二条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 第十四条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服务人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其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享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的特权。 使馆人员的私人服务员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的报酬免纳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七条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使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 (二)“使馆人员”是指使馆馆长和使馆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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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指南(套装上下册)》讲述了每章均以导语开篇。以“核心提示”的方式,概述了刑法总则中的每个具体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刑法分则中每个法定罪名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和有关适用问题。在相关法律规范的选取上,兼顾全面系统和现行有效原则;在编排体例上,以刑法典为径线,按照法条之间的逻辑联系,分解成若干具体法律问题;以具体法律问题和个罪罪名为纬线,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贯穿一起,使读者通过某一问题或罪名,同时把握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依据,以便全面、完整和准确地适用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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