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

出版时间:2004-2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作者:孔庆峰  页数:409  字数:3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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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就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理论上明晰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机理;对WTO/TBT协议、WTO/SPS协议和各主要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了全面介绍,有针对性地抓住对中国外贸影响比较大的部分进行了深入剖析。作者还搜集了国内外大量的经典案例列为两章,进行了解剖分析,为企业有效地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了借鉴。

作者简介

孔庆峰,男,1962年10月出生于山东曲阜。现为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国际贸易教研室主任。《中国海关》、《企业标准化》等杂志特约撰稿人,山东省对外经济学会理事。教学与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体制和欧盟经济。近年先后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3项,在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理论分析  第二节	中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第二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际规则  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第二节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第三节	《TBT协议》、《SPS协议》的执行情况分析  第四节	各类环保公约第三章 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一节	欧盟  第二节	美国  第三节	日本 韩国第四章 中国产品频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第一节	贸易壁垒的转换效应  第二节	我国产业结构的缺陷  第三节	标准化管理与检测手段落后  第四节	我国企业方面的原因第五章 中国的政策选择第六章 中国企业的因应对策第七章 典型案例分析(上)第八章 典型案例分析(下)附录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  二、主要内容  《SPS协议》由前言、正文共14个条款及3个附件组成,具体内容包括各成员方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成员方之间采取有关措施的协调、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透明度问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管理机构及争端解决机制等。该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  (1)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含义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指,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鱼与野生动物物种、森林与野生植物类的保护属于此定义的范围。其具体的目的包括:  A.保护成员方领土内人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传入的危害。  诸如营养问题、医疗条件等其他人类健康风险不属于此范围。而对含有一定水平的农药残留量的小麦、玉米、橘子的进口限制则属于典型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若用于农场的兽医药品对以后肉制品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威胁,这些药品也被包括在限制措施之内。  B.保护成员方领土内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  例如,对来自受牛结核影响牛群的活牛实行进口禁令就是为了避免使瘟疫传播给国内牛群而采取的一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C.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的危害。  例如,对来自果蝇区域的某些水果实行限制,以避免本地水果受果蝇侵害就属于此类。 D.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 例如,某些草的不适当进口可能会把国内动植物物种挤出去,而不一定会引起疾病。为保护国家免受这种草造成的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就属于此类。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粮食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2)应遵循的规则 按《SPS协议》的规定,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A.非歧视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成员方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时,应遵循非歧视原则。即不能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包括该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尤其是在有关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国民待遇。也就是说,对于检查和保证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任何程序的实施和完成不受到不适当的延迟,且对进口产品实施的方式不严于国内同类产品;在控制、检查和批准过程中产生的或提供的有关进口产品的信息,其机密性受到(不低于本国产品的遵守,并保护其合法商业利益;另外,对进口产品实施上述程序而征收的任何费用与对国内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产品所征收的费用相比是公平的,且不高于服务的实际费用。  例如,在1987年由欧共体法院审理的德国啤酒案中,德国只允许由发芽大麦、蛇麻子、酵母和水制成的啤酒贴有“bier”标签,并在德国出售。任何添加剂都不允许使用。从16世纪开始,德国的绝大多数啤酒都是用这种方法制成的。而欧盟的其他国家的啤酒常常是用大米和其他谷物制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是必需的。由此,德国的这一规定阻止了很多其他欧盟国家生产的啤酒的进口,及以“bier”型啤酒出售。德国试图根据其每年要消耗大量啤酒,以及总的来说添加剂对人体有害这一事实,来证明其规定的合理性。可是,欧共体法院驳回厂这一理由。德国法律对除了啤酒以外的其他所有的饮料明确规定,允许使用这种添加剂。这种区别对待的任意性,显然使欧共体法院相信德国对啤酒的规定基本上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 目的是保护本国的啤酒生产商免受来自国外竞争的压力。  B.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成员方应确保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以科学为依据,不能实施或停止实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果在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某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能是临时性的,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科学评估。  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关牛肉激素问题的争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欧共体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而美国则认为其使用激素添加剂的方式与欧洲有较大不同,因此,不会对食用者产生危害,而欧共体不加区别地一律禁止销售用激素添加剂饲养的牛肉,这明显对美国生产者是不利的;而且欧盟禁止进口用激素饲料加工和喂养的肉制品,却对含天然激素的肉制品不加控制,因此,美国认为欧盟对待这两种肉制品所采用的措施是武断和任意的,故将欧共体诉诸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庭认为欧盟对催长用激素和治疗用激素加以区分是合理的。首先,二者的使用范围不同。催长用激素是大规模地使用在所有牲畜之上,而治疗用激素则顾名思义是使用在一小部分患病的牲畜上;其次,欧盟对治疗用激素有着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方法。故而,欧盟对催生用激素和治疗用激素加以区别对待,该措施本身是符合协议要求的,是合理的。但是对于既能用于治疗又能用于催长的激素carabadox和Ola quindox,欧盟将它们列入治疗用激素而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措施的合理性。因此,WTO上诉庭认为,欧盟对于这两种激素的分类是缺乏依据的。此外,由于欧盟在禁止进口采用含激素饲料加工的肉制品时使用了高于国际标准的要求,同时又无法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其合理性。因此,造成了对国际贸易的限制,阻碍了商品的正常流通,构成了贸易的壁垒,违反了WTO相关协议的要求。鉴于上述原因,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欧盟对其进口措施进行修改以符合WTO协议的要求。  C.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为广泛协调成员方所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应根据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建议来制定本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制定的相应的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等国际标准。  凡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都被认为是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SPS协议》规定,各成员方政府可以不采用国际标准。如果一成员实施或维持比现行国际标准更严格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则必须有科学依据,或符合成员方根据风险分析确定的适当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而且这些措施不能与《SPS协议》相抵触,不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在没有相关国际标准的情况下,成员方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实施没有国际标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或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与国际标准有实质不同,且可能限制出口方产品的出口时,进口方应及早向出口方发出通知。并做出解释。……

媒体关注与评论

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成就,对外贸易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猛增到2003年的8512亿美元。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非常大的乘数效应。然而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远非一帆风顺,出口产品越来越受困于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如配额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紧急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特别是来自部分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继反倾销之后,抑制我国出口贸易的最严重制约因素。  面对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面对此起彼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怎样才能趋利避害,成为一项重大的社会课题。孔庆峰同志主持撰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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