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

出版时间:2005-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编写组 编  页数:351  字数: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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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来自公安部有关业务局法学博士、硕士的权威力作;详细解释公安部门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证据参考标准、量刑标准及其法律适用;关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其法律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公安部最新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忙的理解与适用。 本书采用图表的形式,一目了然,便于快速查阅。书中紧密结合刑事办案工作实际,对公安部门管辖的罪案无一遗漏地进行了系统阐述和解释。对办案中涉及的关于立案标准、认定罪名、罪与非罪的区别、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重罪轻、证据范围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逻辑清晰;语言流畅,针对性强,有利于办案时参考。

书籍目录

·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1.背叛国家案(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案(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案(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案(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案(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案(刑法第108条)9.叛逃案(刑法第109条)10.间谍案(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刑法第111条)12.资敌案(刑法第112条)13.放火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l款)16.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案(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案(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案(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刑法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1)33.劫持航空器案(刑法第121条)34.劫持船只、汽车案(刑法第122条)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刑法第123条)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刑法第124条第1款)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刑法第124条第2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爆炸物案(刑法第123条第1款)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l款、第2款)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4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奈)47.重大飞行事故案(刑法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2条)49.交通肇事案(刑法第133条)50.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5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1)52.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5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5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55.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9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1)

章节摘录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按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如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则仍按本罪论处,罪名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立案标准具有刑法第140条规定的4种行为之一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在5万无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颁布、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一套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和保障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等。所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都是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所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本罪侵犯的客体。可见,此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有广义、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伪劣产品包括假冒商品。作为本罪对象的是狭义的伪劣产品,即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根据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主要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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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我还以为4本一套,涵盖了刑法的所有罪名。但我发现检察院自侦的贪污罪没有(不会只是针对公安侦查的罪名吧),不能说不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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