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

出版时间:2006-2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编写组  页数: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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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案例,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法学研究以及辅助法学教育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丛书分为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四大部分,各部分又按照不同案件类型分为几大分卷。具体分类标准是:民事、商事和行政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和行政案件案由划分;刑事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体系划分。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的案例中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汇编而成。这些案例或反映了某一类案件的共性,或提炼了司法实践的疑难点,或填补了某项法律空白。选案范围以指导司法实践为目标,不受法院级别的限制,法官、检察官、律师可参照办案,教学研究也可参考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婚姻一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二 婚姻无效纠纷三 婚前财产纠纷四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五 离婚纠纷六 离婚财产纠纷七 探视子女纠纷八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第二部分 家庭关系一 抚养纠纷二 生身父母确认纠纷三 赡养纠纷四 收养纠纷五 监护权纠纷六 家庭成员侵害纠纷第三部分 继承一 法定继承纠纷二 遗嘱继承纠纷三 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四 遗产认定与分割纠纷五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纠纷六 继承权确认纠纷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婚姻  一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吴秋英诉陈时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焦点问题:  在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手段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结婚证,其婚姻关系无效,属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双方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吴秋英,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常德市武陵区东效乡楠竹山村八组。  被告(上诉人):陈时明,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常德市面粉厂职工,现为个体出租司机,住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楠竹山村八组。  原告吴秋英诉称:我与陈时明自199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结婚前后,我们做饲料生意赚了1万元,开出租车赚了10万元,我要求分得家庭财产的一半,并要求被告付现金4万元。  被告陈时明辩称:我与吴秋英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吴秋英要求离婚,我同意。结婚前后,我们做饲料生意只赚了5000元,开出租车只赚了4方元,而且购车款是我父亲给的。另外,我父母给原告送了一对耳环,一枚戒指;我只同意付1万元现金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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