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助一点通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检察  作者:赵汝琨主编  页数:168  

内容概要

  《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是一套给百姓看的普法类图书,它可以为百姓维权,替百姓解惑,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套丛书自2001年首次出版,共计50余个品种,其内容覆盖了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方面面。因《法律帮助一点通:合伙纠纷(修订版)》通俗易懂,内容全面,深受广大读者的肯定和欢迎,先后入选国家“农家书屋”、“送书下乡工程”等项目,并荣获中国法律图书优秀奖。

书籍目录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人口头约定设立合伙企业,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有效设立?2.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该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有效设立?3.合伙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资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有效设立?4.精神病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5.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6.公务员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7.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8.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场所,是否可以设立合伙企业?9.合伙人用他人财产进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其出资行为是否有效?10.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1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12.没有经过评估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13.合伙协议没有经过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册登记机关能否给予登记?t14.合伙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没有提交有关机关的审批文件,是否可以取得登记?15.合伙企业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16.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保底分成”协议是否有效?17.合伙人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名,合伙协议是否有效?18.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19.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协议是否可以修改或补充?20.是否所有的合伙都必须起字号?21.合伙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二、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法律对此是如何规范的?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4.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是否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致同意?5.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舍伙人是否有优先购买的权利?6.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人是否可以查阅合伙企业账簿?2.合伙人是否可以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是否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事务都有执行权?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否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有事务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是否也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6.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是否可以决定撤销委托?7.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哪些权利?8.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某一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就执行的事务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9.全体合伙人是否对执行舍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所产生的亏损承担责任?10.合伙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合伙人按照人数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11.合伙人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允许?12.合伙协议中规定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13.某个合伙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14.某个合伙人是否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保证?15.某个合伙人是否可以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抵押?16.部分合伙人是否可以作出解聘现任经营管理人员、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决定?17.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利润和亏损如何分配?18.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合伙人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19.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是否可以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0.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是否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五、入伙和退伙六、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七、法律责任附录

章节摘录

  1  合伙人口头约定设立令伙企业-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有效设立?  甲乙丙三人于2002年5月约定三方成立合伙企业,然后三方提供了设立合伙企业的资金,在工商部门注册时甲利用其同学的关系取得了工商登记,成立了合伙企业,后因工商部门在一年一度的工作检查中,发现甲乙丙三方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并没有提交书面的合伙企业协议。那么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有效呢?  合伙人只是口买约定设立合伙企业,但是没有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是不能有效设立的。订立书面合伙企业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必备要件之一,缺少这个要件,合伙企业的设立就是不完整的,也是无效的。《合伙企业法》第1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因此,书面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章的法定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部门一旦发现合伙人的上述行为,应该对该合伙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该撤销登记。《合伙企业法》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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