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子证据规则

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中检  作者:刘品新 编  

内容概要

本书选择了信息技术与证据法相对发达的美国为研究平台,以其日渐丰富的电子证据判例为研究对象,揭示出美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制造”出来的实实在在的电子证据规则。

书籍目录

总序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电子证据规则的含义第二节  美国电子证据规则的体系第三节  美国电子证据规则的评价第二章  电子证据的鉴证规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为否定计算机运算结果可质疑计算机程序    ——合众国诉笛卡尔迪(1970)  第三节  对计算机记录的鉴证无需更高的标准    ——合众国诉维拉(1982)  第四节  电子记录的鉴证主体无需特殊资格    ——合众国诉米勒(1985)  第五节  采纳计算机记录并不要求其依赖系统绝对安全    ——合众国诉格拉色(1985)  第六节  计算机记录出现错误只影响其证明力    ——合众国诉凯特布兰(1988)  第七节  计算机记录可能受篡改不影响其鉴证    ——合众国诉伯纳罗(1988)    第八节  计算机记录的鉴证可以采用推定方式    ——合众国诉摩尔(1991)    第九节  普通人可以对计算机记录进行鉴证    ——合众国诉惠特克(1997)  第十节  电子聊天记录不完整亦可得到鉴让    ——合众国诉坦科(2(I)0)第十一节  总评第三章  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基于电子业务记录的证言具有可采性    ——合众国诉乔治亚(1969)第三节  计算机存储记录用作业务记录需要考虑制作目的    一合众国诉桑德斯(1984)第四节  电话跟踪仪生成的电子记录不适用传闻规则    ——人民诉郝勒维克(1985)第五节  判断电子记录是否属于业务记录应采取客观标准    ——合众国诉凯特布兰(1988)第六节  税收电子记录可作为公共记录采纳    ——休斯诉合众国(1992)第七节  采纳电话记录无需专门证明其依赖程序可靠    ——合众国诉布瑞斯克(1992)第八节  自动型镜片测试仪的电子记录不适用传闻规则    ——合众国诉布莱克博恩(1993)第九节  仅在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时,电子记录才可能构成传闻…………

章节摘录

书摘    1980年6月,弗朗西斯科.卡贝拉和恺撒。古列兹(庭审中控方传唤的两个污点证人)约定,由卡贝拉寻找一个可卡因供应商,并向古列兹知晓的预期购买者提供毒品。卡贝拉找到的可卡因供应商就是维拉,而古列兹的预期购买者则是毒品管制局的秘密侦探卡斯特罗。    卡贝拉作证证明:他与维拉经过一段时间的谈判后,最终决定于1980年6月20日由维拉向他提供一份可卡因的样本。卡贝拉和古列兹很快将这份样本带给秘密侦探卡斯特罗和他的同事高兹。经过几次不成功的尝试后,卡贝拉终于与维拉达成协议,并告知侦探卡斯特罗,将于当晚进行大批量的毒品交易。根据庭审中卡贝拉的证言,当时他与维拉一起乘坐维拉的汽车找到可卡因,然后把维拉送到拉雷多市,最后带着毒品找到了古列兹、卡斯特罗和高兹。在毒品交接之时,卡斯特罗和高兹亮出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并逮捕了卡贝拉和古列兹。    维拉在辩护中强烈地提出,在控方提出的证人之中只有卡贝拉作证说曾直接与他接触;在1980年6月20日晚上这个关键时刻他并不在现场,而是在拉雷多市的公民中心观看闭路电视播放的“伦纳德一一杜兰”拳击大奖赛。维拉为了攻击卡贝拉证言的可靠性,指出卡贝拉证言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卡贝拉当初并没有使维拉卷入犯罪以及卡贝拉与控方之间存在着量刑交易。    在上诉审中,维拉为了能够发回重审提出了大量的理由,其中提到:控方滥用关于不在场证言的提前告知义务的联邦规则、初审法官错误地采纳了几份电话记录的副本作为证据。而这些电话记录的副本是不可靠的。经过审判,上诉法官最终驳回了维拉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事项    鉴证电话记录是否需要为其提供可靠性基础?    三、法官意见    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克拉克大法官代表法庭作出判决意见如下:    维拉在对共谋罪的上诉中提出了许多理由。在对每一个上诉理由进行审查之后,我们决定维持原判。        在这份公开的法官意见中,我们只提及被告人提出的两个上诉理由:对它们的处理结果具有判例意义;对其他上诉理由的处理结果将在判决书中提及,而且将只对案件的当事人有效。    维拉提出,初审法官错误地依据传闻规則的正常行事活动记录例外采纳了维拉、卡贝拉、古列兹电话记录的副本作为证据。维拉认为,控方没有为西南贝尔电话公司的计算机计费系统的可靠性确立一个适当的基础。我们认为控方已经为《联邦证据规则》之规則803(6)的适用提供了充分可靠的基础。该项规则规定的是,如果某一记录是有关正常行事活动的,即所谓的“业务记录”,那么不得以其属于传闻为由加以排除。    在审判中,一个西南贝尔电话公司的职员作为电话账单的保管人出庭作证。他证明说,这些记录副本是从公司审计部门制作的缩微胶片记录复制得来,这些记录是在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制作的,而且正常业务行为本身也包括制作电话账单记录。在陪审团缺席以后接受辩方的交叉询问时,这位职员向法庭解释了公司的自动呼叫辨识系统如何在磁带上记录长途电话拨号,这些磁带随后将被送到审计部门加以处理,相关记录将被转到计费磁带中。因此有两个阶段需要用到计算机:首先是记录原始拨号的阶段,其次是在审计部门计算电话费用、生成费用账单的阶段。这位职员只是对通常情况下此过程的可靠性出庭作证。实际上他并不能识别出每一台计算机的品牌、型号、样式,甚至连某个计算机在计费过程中妁工作状况也不了解。    初审法官在依据《联邦证据规则》之规则803(6)采纳电话讫录时,提到“这些记录甚至比平常的业务记录更要可靠,因为没有人实际参与它们的生成过程”。辩方在陪审团缺席时询问了记录的保管人。在陪审团回来之前法官建议被告方,在交叉询问时攻击账单记录的可靠性。然而,辩方在陪审团在场时并没有交叉询问电话公司的职员。辩方甚至在作最终陈述时也没有对记录的准确性提出质疑。实际上,辩方在最终陈述时惟一一次提到电话记录的目的是建议陪审团考虑该记录在证明被告无罪方面的作用。①    维拉根据《联邦证据规則》之规则803(6)对记录的可采性提出质疑的理由是:控方没能为记录确立一个令人满意的可靠基础。然而在犯录保管人证明记录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保存时,维拉并没有提出质疑。维拉质疑的是控方没有说明在计费过程中计算机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据此认为控方没有确立可靠基础,自己被剥夺了质证的权利。    我们并不是无节制地审查初审法官采纳证据的裁定,只有在法官滥用职权时才能予以推翻。②根据《联邦证据规則》之规则803(6),在决定是否应为计算机制作的业务记录设立更严格的“可靠基础”这个问题上,③本法院以前在罗森伯格诉克林斯一案中已经作出裁定,“计算机数据的汇编……应该与业务行为制作的其他记录一样受到同等的对待”。④同罗森伯格案中的计算机记录一样。电话公司的长途计费记录完全可以信赖,因为没有利害关系的电话公司需要依靠这些记录处理日复一日的正常业务。    控方为电话记录的采纳提供了可靠基础。电话公司的职员精确地解释了计费数据的汇编过程,他虽然没能识别出计算机的品牌、正常工作状态,但这并不代表计算机记录缺乏《联邦证据规則》之规則803(6)所需要的可靠性。本法院在以前的案例中已经指明计算机证据在本质上并不是不可信赖的。①维拉的上诉理由实际上是把计算机记录同正常业务活动记录区别对待并对前者提出了更高的鉴怔标准,这显然已经超出了《联邦证据规則》的规定,也超越了《联邦证据规則》采纳真实证据的合理目的。法院在采纳计算机记录为证据时没有滥用职权,同时维拉也没有被剥夺在法庭中质证的权利。退一步说,维拉提出的质疑只能影响计算机记录的证明力。而不能影响其可采性。②    我们认为,不管是分开来看还是总体来看,维拉提出的上诉理由都是不充分的,所以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四、简要评述    计算机记录是否需要比正常业务活动记录更高的鉴证标准呢?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有学者提出,在计算机犯罪等案件中应该提高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要求。③他所持的理由大致是此类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大多涉及被篡改、破坏、删除的可能性,它们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他还举例说,大多数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系统就像普通人家里的前门和后门,“只能防君子,不能防小人”。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总序一    大约从公元前7世纪开始,不列颠群岛上就散居着伊比利亚人和克尔特人,他们按照各自的习惯生活和交往。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征服不列颠群岛后,将其变成罗马帝国的一个省,罗马的法律便开始影响这个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的岛国。公元5世纪中期,盎格鲁和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侵入不列颠群岛,于是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又渗透到岛国居民的社会生活之中。    日耳曼人在岛上建立了7个分立的王国。各王国下面分为若干个郡;郡下面又分为若干个“百户区”;百户区下面再分为若干个“十户区”。然而,这些王国并不是集中制的国家,各郡乃至各个百户区都有很大的自治权力。郡长和百户长由当地贵族担任,他们既是地方行政长官,也是郡法院和百户区法院的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本地区的习惯法。由于各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不完全一样,所以各地区的习惯法也有许多差异。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的法院中受到不同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公元9世纪末,阿尔弗雷德大帝统一了英格兰。国家的统二为习惯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也就为普通法的形成创造了条件。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征服不列颠群岛并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征服者威廉”决意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而其强有力的中央统治更加快了普通法的形成过程。    所谓“普通法”,就是“普遍通用”的法律,或者“共同适用”的法律。普通法不同于那些仅适用于某个地区的习惯法,也不同于那些源于罗马法的教会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普通法是由国家意志统一了的地方习惯法。然而,普通法不是由国王制定的,也不是一夜之间就令行天下的,而是通过王室法官的巡回审判活动逐渐形成的。    如前所述,英国具有地方自治的传统。虽然国家统一了,但是司法权仍然掌握在地方法官手中,王室法院仅在直属国王管辖的地区行使司法权。随着王权的增强和王室利益的扩张,国王越来越不满意这种现状,感到有必要在各地行使司法权。于是,国王开始派自己的法官到各地去巡回审理诉讼纠纷。    开始,这些巡回法官只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后来也受理当地居民之间的纠纷,但是他们对后者没有强制管辖权。换言之,当地居民在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可以到王室法院打官司,也可以到地方法院接受裁判。于是,王室法院实际上成了地方法院的竞争对手。对各地居民来说,王室法院还是很有吸引力的,因为那些到各地巡回审判的法官一般比较廉洁也比较公正,而且有能力通过王室的行政权力在全国范围内保证判决的执行。于是,王室法院在这场司法管辖权的竞争中逐渐占据上风。    巡回法官在审判时不会依据地方的习惯法,而是遵循他们在王室法院中熟悉的那些法律规则。诚然,他们在各地巡回审判的过程中也会吸收地方习惯法中的一些合理因素。总之,无论他们在什么地方审判,所依据的法律都是共同的。在其带动下,英国各地的习惯法也开始趋向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称习惯法为“普通法之母”,而普通法也可以称为统一了的习惯法。    普通法的基本形式是判例法,不是制定法。尽管英国当时也有一些带有制定法性质的国王法令,但是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十分有限。换言之,普通法主要是由法官制定并实施的法律,是法官“造法(making law)”。但是,普通法的内容并不都是法官的发明创造。其中既有盎格鲁一撒克逊王国的习惯法规则,也有“征服者威廉”带人岛国的反映法国北部日耳曼精英传统的司法模式和程序。…………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美国电子证据规则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