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论/犯罪形态研究系列

出版时间:2007-06-01  出版社:中国检察  作者:唐保银  页数:270  

内容概要

  《犯罪形态研究系列:贪污论》对古今中外涉及贪污罪的立法进行分析和比较,并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从中明晰缺陷,完善不足。在贪污罪共犯形态中,笔者提出了“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并合型共犯”的构想。对贪污罪行为手段及罪数形态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贪污“侵吞”手段为作为而非不作为;贪污罪除连续犯外没有“罪数”问题贪污罪名不科学,有悖词义和国际通行立法例;贪污罪状欠简洁,难以理解和操作以所有制性质界定的贪污犯罪对象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下之独立财产现状.亟待完羲等等。  在比较、论证、归纳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取消贪污罪,将其吸收合并于职务侵占罪,并提出废除死刑、限制无期徒刑、简化法定刑幅度、扩大财产刑的适用以及强化非刑罚之财产追偿的立法完善构想。

书籍目录

总序序第一编 概念界定篇第一章 我国贪污罪之立法衍化第一节 奴隶社会之贪墨立法第二节 封建社会之“坐赃”立法第三节 国民党统治时期之贪污立法第四节 1979年刑法出台前之贪污立法第二章 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域外贪污犯罪之立法考察第一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贪污之相似立法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贪污之近似立法第三节 英美法系国家贪污之类似立法第四节 前苏联等国家之贪污立法考察第三章 现行刑法贪污罪之概念界定第一节 贪污罪与相同相似概念辨识第二节 现行刑法之贪污罪概念界定第二编 构成要件篇第四章 贪污罪主体要件第一节 贪污罪主体之历史演变第二节 贪污罪主体之理论纷争第三节 纯正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之管见第四节 准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之辨识第五节 特殊贪污罪主体认定之研讨第五章 贪污罪主观要件第一节 贪污罪故意之内涵第二节 贪污罪目的之分析第三节 贪污罪动机之剖析第六章 贪污罪客观要件第一节 利用职务上便利之解读第二节 贪污罪行为方式之论证第三节 贪污罪犯罪手段之评析第七章 贪污罪客体要件第一节 贪污罪客体的理论聚讼第二节 贪污罪对象的管窥之见第三编 犯罪形态篇第八章 贪污罪的共犯形态第一节 贪污罪之纯正共犯形态第二节 贪污罪之混合共犯形态第三节 贪污罪共犯之定性思考第四节 贪污罪共犯之责任承担第九章 贪污罪的未遂形态第一节 贪污罪构成结果之探微第二节 贪污罪未遂之立法欠缺……第四篇 罪间辨析篇第五篇 立法完善篇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四、1979年刑法中贪污罪的主体  我国1979年《刑法》将60年代以来刑法草案中所规定的贪污罪主体正式入律,其分则第15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l款罪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从法条上看,立法者将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排除于“国家工作人员”之外,并以“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等,均说明这是有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另类主体。同时,《刑法》总则第83条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为:“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它如分则第155条一样包含了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成分,只要“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均被界定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广义概念之下。但这里,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有矛盾之处,《刑法》总则第83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分则第155条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显然是被排除于“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依《刑法》总则第83条规定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属“国家工作人员”),我们都能领悟其意,但前后矛盾的条文表述似有不严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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