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辞解

出版时间:2007-1  出版社:企业管理  作者:徐永前 主编  页数:373  字数: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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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或“本法”)。这是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它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企业破产法》的起草与修改历时十二年,是一部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平清偿债务,并对企业不能清偿债务予以破产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企业破产法》引人了管理人与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了全面完善。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国陷入困境企业的解救,面临债务危机企业的排解以及处于绝境企业的平稳退市发挥巨大作用。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理解《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概念,作者组织编写了《企业破产法辞解》一书。选入本书的主要是企业破产所涉及的相关辞汇,也包括部分与《企业破产法》相关的法规文件以及基本名词辞汇。书中对有关概念作了简要解释,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予以引用注明。

作者简介

徐永前,山东诸城人。1967年生,198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90年进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读。先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大成律师事务所监督委员会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优秀律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民事委员会副主任委

书籍目录

一画 一次分配二画 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二个月内未通知对主当事人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仰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延展的债权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特殊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核对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裁定不发生效力的境外破产程序 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三画 及时予以登记 及时行使财产权利 及时变卖财产 三十日内未答复 三资企业的破产 上交国库 个人担任管理人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对《企业破产法》的适用 个体工商户破产 个别债权人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工会代表列席债权人会议 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 已开始尚未终结的财产诉讼 已发运但买受人尚未收到的买卖标的物 已对全部到期债务进行了清偿 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转移财产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四画五画六画七画八画九画十画十一画十二画十三画十四画十五画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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