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分类汇总及应用解析

出版时间:2006-10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  作者:孙百昌  页数: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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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针对全国各地在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了大量的答复和解释。这些答复和解释,大致有三个功效:一是厘清了具体执法中的一些问题;二是解决了一些法条适用问题;三是对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思维有导向作用(至少对笔者如此)。  笔者不揣浅陋,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为对象,做了一些学习性的理解和思考,对部分答复和解释作了附注说明。这些附注说明既是自己的学习体会,也表达了作为一个具体执行者对这些答复和解释作了何种理解。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分类汇总及应用解析》汇总了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答复和解释共423件。据不完全统计,国家工商总局自1986年至2006年6月,废止了744件规范性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分类汇总及应用解析》体例安排如下:  1.有明显分类的,例如广告、商标等,进行了专门的归类,而对于一般性的问题,归于笔者认为最有代表性的类别上。  2.对于极个别的涉及两个类别的内容,例如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既涉及商标也涉及企业名称,放在了两个类别中,以便于整体理解。  3.打破了按部门分类的传统分类方式,把国家工商总局各个司局的答复按年代顺序排列在“企业登记”、“市场管理”、“公平交易”等分类下。  涉及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标题上已注明。  需要说明的是,阅读者不应直接使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分类汇总及应用解析》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作者简介

  孙百昌,管理学博士,现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处长。直接从事了大量的企业注册、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等行政管理的个案操作和宏观指导,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精通现行行政政策。有《管制制度理论及工商行政管理博弈研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与证据操作》、《基层执法疑难问题研究》等多部专著。

书籍目录

前言主体资格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2.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3.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410号)4.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28l号)5.对《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7号)6.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7.对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1号)8.关于对黑工商发[1994]93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360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59号)10.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96]2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6]第36号)11.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00号)12.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6]第261号)13.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01号)14.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5号)15.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7]第188号)16.关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吊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80号)17.(已废止)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263号)18.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47号)19.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69号)20.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80号)……办案程序强制措施案件定性法条适用法律责任诉讼、复议、证据国家赔偿司法协助企业登记市场管理商标类广告类其他

章节摘录

  一、关于省辖市(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既设分局,又设工商所的权限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这里所指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包括由区局改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适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顺应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势建立起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的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的人、财、物及业务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有权独立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切职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工商所即为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设分局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而直接设立工商所的权限问题。  在近年来的城市体制改革中,将一些县或县级市改为了省辖市。由于城市规模较小,为了减少领导管理层次,有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设区一级分局而直接设立工商所。这样的工商所即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其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进行领导和管理。 三、关于工商所办案问题。 《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所对集市贸易中的和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有相当数量的工商所目前尚不具备独立办案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对工商所办案问题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规定时,要从严掌握,同时要明确工商所的办案权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工商所办案的领导和管理。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及时反映执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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