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民法

出版时间:2006-10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李祖荫  页数: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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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在运用各国资料,对每一款文进行比较时,前面先都附上“某某之立法”,以对该款所涉及内容作概念,历史演变专题背景介绍。  本书旁征博引,纵横驰骋,对债编总则作了非常详细的比较研究。随着作者之笔触,我们得以全方位地了解各国关于债的总则的历史沿革及最新规定。  本书是一部关于各国民事立法中关于债的通则规定的百科全书,也并不过分。作者在本书自叙中阐述了写作本书的原因。

书籍目录

自叙本著简号债编通则第二编 债 债法之地位 债法之命名 债编内容之比较观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债之发生  债之发生之立法例   第一款 契约    契约之立法例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代理之授与之立法例   第三款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立法例   第四款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立法例   第五款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之立法例 第二节 债之标的  债之标的之立法例 第三节 债之效力  债之效力之立法例   第一款 给付   第二款 迟延   第三款 保全   第四款 契约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之立法例 第五节 债之移动  债之移动之立法例 第六节 债之消灭  债之消灭之立法例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清偿   第三款 提存   第四款 抵销   第五款 免除   第六款 混同附录 民法债编施行法参考书目

编辑推荐

本书是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之一,原版由北平朝阳学院于1933年出版。它是李祖荫的主要著作,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民国时期惟一的一本比较系统的比较民法著作,全书以中华民国民法第二编“债”第一章“通则”为中轴,以法、德、日、俄、意、荷、美、西、葡、瑞士、瑞典、土耳其、泰国、比利时、智利、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秘鲁、委内瑞拉、奥地利、印度、洪都拉斯等二十多个国家的民法规范,以及美国纽约州民法典、瑞士马尔塔州民法典等十多个西方联邦制国家中的州民法典,英美国家民法学家的著作如英国詹克斯(Edward.1enks)的《英国民法汇纂》等为参照系,对债的发生、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专题作了详细的比较研究。最后,作为附录,本书收录了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债编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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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初识李祖荫先生之名,是在阅读胡长清先生《中国民法总论》附录,其中就有他提出的一些意见,虽然自己对胡氏之大作,已是倾倒,然而,面对李氏的批评,依旧能感受到学术的诚恳。如今,李氏在民法债权方面的学识,通过这本对比各国法例的小册子(其实已经不小,但相比史尚宽、孙森焱等应属小册),还是能够见到一位法律学人的风范。看官或许认为列举法例是轻易之事,其实取舍编排之间,非有全局之把握,不能得其对比之真意。
  •   闻名不如见面,见面不如闻名。更确切地说:这只是比较民法的一个资料汇编。
  •   此书虽然出版到现在经历了中国很长时间的历史变迁,在此历史变迁中虽然作者的比较对象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其作为制度比较上一本著作对我们现代研究债法还是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尤其对于各个国家的相关制度能够有一个概览,对读者做制度上的比较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当然,现在看来,此书所有的缺陷也是明显的。首先,由于著作年代的限制,所比较的许多制度规定经过接近一个世纪的时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需要读者在阅读的时候予以注意各个制度是否已经予以修改来了解。其次,笔者认为,虽然制度上的比较能够提供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但是在制度比较之外我们还需要研究各个制度具体的历史变迁,这就是所谓的沿革比较的重要性。而这恰恰是本书作者所没有做的工作。再次,还有我们需要研究各个具体制度在各个国家具体法治土壤的适应问题,尤其对于我国目前的法治进程来说,制度的比较最终需要落实到具体中国的现实需要,这样的法律才是好的符合理性的法律。作者简单的制度比较,而没有结合中国当时现实的分析,可谓一种遗憾。但是,毕竟此书作为能够体现我国特定时期系统的研究成果,体现当时的研究水平,而基本来说为学者在债的制度比较上提供一些检索功能,此诚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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