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债法总则评注

出版时间:2007-4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卢谌 杜景林  页数:214  

内容概要

中国在20世纪初叶进行法制改革之时选择移植了德国法的模式,自此之后,从德国法继受过来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即逐渐地融人中国社会,并且现在已经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此,在这块渗透着德国法养分的广袤土地上借鉴、学习和参考《德国民法典》,是应当有着深厚的内在基础和关联的。法制和法学是一个具有高度时间性质的过程,在这个时间过程的进行中总是在不断地融入和吸纳人们的智慧,并且同时在不断地扬弃那些陈旧落后并妨碍发展和进步的内容,因此借鉴和学习总是必要的,而且也是理性和明智之举。如果在这个基础之上能够将中国的固有法与外国的继受法相结合,并进而像德国那样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再创一个“潘德克顿”时代,那么这虽然是最为令人企盼的结果,但更加要求一代甚或几代学者付出巨大而艰苦的努力。        本评注即是为上述借鉴和学习这一宗旨服务的。其以一种全新的形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典翻译,这不仅符合学界的愿望,而且也能够更好地适应实务界的要求。德国的法学发展已经充分而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本评注不仅对《德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的全部条文做出了逐条、逐款乃至逐句的评注,而且还以总论的形式对各章各节的内容做出了整体性的论述和阐释。在这种体系结构安排之下,读者对各个条文的字义和内容以及对二章一节的体系和内容都能够有一个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叠而真正地汲取到法典体系和学理上的滋养。  中国当前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然而要制定一部真正逻辑、真正科学并真正现代化的民法典,显然并非易事,需要人们做出更多的思考和更大的努力。

书籍目录

前言德国责法导论债务关系法说明第一章 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  第一节 给付的义务(第24l条至第292条)  第二节 债权人迟延(第293条至第304条)第二章 以一般交易条款形成意定债务关系(第305条至第310条)第三章 合同债务关系(第3u条至第361条)  第一节 设定、内容及终止(第311条至第319条)   第一目 设定(第311条至第311c条)   第二目 特别销售方式(第312条至第312f条)   第三目 合同的调整及终止(第313条和  第314条)   第四目 单方指定给付的权利(第315条至第319条)  第二节 双务合同(第320条至第327条)  第三节 向  第三人给付的约定(第328条至第335条)  第四节 定金,违约金(第336条至第345条)  第五节 解除;消费者合同的撤回权及返还权(第346条至第361条)   第一目 解除(第346条至第354条)   第二目 消费者合同的撤回权及返还权(第355条至第361条)第四章 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第397条)  第一节 清偿(第362条至第371条)  第二节 提存(第372条至第386条)  第三节 抵销(第387条至第396条)  第四节 免除(第397条)第五章 债权的转移(第398条至第413条)第六章 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9条)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第420条至第432条)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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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债法总则评注》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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