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手册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方正  作者:本书编写组  页数:359  

内容概要

  《执法手册(修订版)》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义务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适用范围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四、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五、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六、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义务七、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第二章 车辆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一、机动车登记一般规定二、机动车牌证制作授权规定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四、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六、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七、机动车报废和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八、办理机动车登记其他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牌证、标志使用和补发一、机动车号牌、标志使用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补发第三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新车安全技术检验一、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检验社会化三、异地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四节 其他规定一、禁止非法改变机动车及牌证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附录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附录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附录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录五 机动车登记规定附录六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章节摘录

  十、扣留车辆的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入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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