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学习读本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学习读本》编写组 编  页数:276  

书籍目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四章  附则附录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章节摘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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