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王晓亮 编著  页数:671  

内容概要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极端表现,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种特定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鉴于此,古今中外各个国家莫不对官员滥用职权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和处置。我国古代就有不少关于官员滥用职权犯罪惩治的规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规定得相当详细,如对官吏犯赃、擅权、司法吏曹擅断行为等均作了一系列周详的惩治措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封建专制决定了其立法无论怎样完备也不能有效遏制官吏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才能代表人民意志,制定一系列的预防和规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规范。下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首先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作一综述,经展开以后的各编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不同罪名加以研究探讨。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编 滥用职权犯罪总论 第一章 滥用职权罪概述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章 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和刑罚适用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节 滥用职权罪的刑罚适用  第四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第二编  市场经济中的滥用职权犯罪 第三章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认定  第四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罚适用  第五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第四章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司法认定  第三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标准   第四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刑罚适用   第五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第五章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第三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第四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滥用职权罪的刑罚适用   第五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第六章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   第三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第四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刑罚适用   第五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第七章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立案标准    第三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司法认定  第四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刑罚适用 ……

章节摘录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后制定的多个单行刑事法律也没有规定这一罪名。但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实行,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的现象日益严重。这种现象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为其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从而损公肥私,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受贿,因此在过去常常无法予以处理。为了有效惩治这类行为,现行《刑法》第166条增设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规定的该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背信经营行为。在大陆法系各国,均设有背信罪,也就是违背任务罪,指依法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的利益,而违背其任务,造成后者的财产或其他利益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人提议设立背信罪,主要理由是我们对这一罪名及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但本条规定的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背信经营犯罪,本罪罪名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上述以外人员的背信行为不构成本罪,对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其他背信行为构成本罪,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其他背信行为则只能作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论处。  要搞好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中关键的一条,便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现代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尽职尽责,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竟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为其经营提供其他便利,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是必然影响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二是这种行为必然会造成不正当竞争,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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