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中央纪委法规室,监察部法规司 编  页数:360  

内容概要

该书有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第二部分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三部分是关于监察工作的解释、答复,最后一部分是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部分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 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 监察部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部分 关于监察工作的解释、答复第四部分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章节摘录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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