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江必新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05出版)  作者:江必新 编  页数: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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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民事执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活动。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民事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权利人的权利从一种期待变为现实,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也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同时,民事执行制度通过强制性地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以及对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拒不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强制措施,起到了制裁藐视法律者的作用,也教育、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但是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篇为基础框架,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执行制度已经形成,并渐趋完备。其中,《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增设了执行异议、变更执行法院、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威慑机制等规定,修改了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期限、执行通知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当前,民事执行制度的深入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执行立法而言,今年启动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亟待学术界和实务界提供系统的理论论证;就执行改革而言,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需要更为成熟的理论指导和理论支持;就执行实务而言,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大量新问题、新情况,需要通过新的理论探索转化为新的制度和规则,执行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有待通过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进行整理和归纳,如各地法院出台了执行流程管理、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审计执行、爆光执行、再执行凭证、执行救助等一系列新举措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有鉴于此,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同编撰了这套《民事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丛书》。全套丛书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努力构建中国民事执行理论体系,既吸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更注重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的实际出发展开分析;既关注现有的成熟理论,又注重执行实践,从执行工作的实际出发,从执行改革的具体问题入手。

内容概要

  《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法院和著名法律院校的有关专家共同编写。  结合民事诉讼法执行篇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执行司法解释。全面系统地阐释近年来执行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并行之有效的新制度和创新经验。  根据执行立法、执行改革、执行实务的发展要求,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开展新的理论探索研究,为转化为新的制度和规则提供了新颖的改革实践经验与理论支持。  广大执行人员、律师、执行当事人、法律院校师生准确理解与适用我国现行执行法律规范的案头基本法律工具书。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代表性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等十余部;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问题研究》等四十余部:参与编写教材《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二十余部,并在《中国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法第一节 民事强制执行一、民事诉讼视野下的民事强制执行(一)民事强制执行:基于民事诉讼角度的分析(二)民事强制执行:与其他制度的比较二、民事强制执行的种类(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二)金钱债权执行与非金钱债权执行(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四)对行为执行与对财产执行(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六)国内执行与涉外执行三、民事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刑事执行的关系(一)民事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二)民事强制执行与刑事执行的区别四、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五、民事强制执行权(一)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属性(二)性质定位(三)权能划分六、民事强制执行的意义(一)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二)平衡各方利益(三)维护法制权威(四)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五)教育引导公民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第二节 民事强制执行法一、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概念二、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性质(一)民事强制执行法是独立部门法(二)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基本法(三)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一般法(四)民事强制执行法是程序法(五)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强行法(六)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公法(七)民事强制执行法是个别执行法三、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体例(一)民事强制执行单独立法(二)民事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审判)混合立法(三)民事强制执行与其他程序混合立法四、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一)现行法律状况(二)我国现行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内在缺陷(三)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二章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二、民事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三、民事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四、有关民事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简析_第二节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一、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二、执行方式适当原则三、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执行效率原则第三章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第一节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及其确立一、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确立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性质第二节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一、我国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的历史与现状(一)我国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的历史概况(二)我国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的现状(三)审执分立盼内容二、关于我国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的论争三、我国执行机构设置现状四、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人员构成第三节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一、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二、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职能的规定(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二)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能第四章 民事执行当事人第一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概述一、民事执行当事人的涵义二、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特征第二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一、民事执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民事执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二)民事执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二、民事执行当事人适格(一)民事执行当事人适格的界定(二)民事执行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审查第三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义务一、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一)申请执行权(二)执行抗辩权(三)申请回避权(四)执行和解权(五)其他程序性权利二、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义务(一)依法行使执行权利的义务(二)遵守执行秩序的义务(三)负担民事执行费用的义务(四)债权人不得擅自采取执行措施(五)被执行人应当容忍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第四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一、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涵义二、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特征三、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理论基础四、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范围(一)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二)被执行人的变更(三)被执行人的追加五、变更和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一)启动的方式(二)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阶段(三)申请变更或追加的主体(四)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审查六、变更或追加民事执行当事人的效力(一)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效力(二)民事执行当事人追加的效力……第五章 执行管辖第六章 执行名义第七章 民事执行标的第八章 民事执行程序第九章 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第十章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第十一章 执行中的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制裁第十二章 民事强制执行救济第十三章 民事执行措施第十四章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强制执行第十五章 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第十六章 刑事强制执行后记

章节摘录

1.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主要联系(1)两者的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维护民事合法权益、解决纠纷以及维护私法秩序等。(2)一般情况下,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后续和保障。审判程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执行程序实现经审判程序确定的民事权利。如果确定的义务已由当事人自动履行,则不必进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就须启动执行程序。通过法院解决纠纷,首先要通过审判程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决或达成一致。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时,没有民事审判,就没有民事执行,没有民事执行,当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民事审判的结果就不能实现。(3)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交叉。这主要体现为,在审判程序中,必要时审判机构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导致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的交叉;在民事执行中,如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审判机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导致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交叉。(4)两者均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程序只包括民事审判程序,而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包括民事审判程序,还包括民事执行程序。2.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的主要区别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任务与作用不同。民事执行的任务与作用是实现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应当受到保护的民事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民事审判的任务与作用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法作出裁判。简言之,民事审判的任务在于确认权利,民事执行的任务在于实现权利。(2)权力基础不同。民事执行以民事执行权为基础,民事审判是以民事审判权为基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在性质上的区别决定了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在性质上的不同。(3)价值取向不同。二者不同的任务决定了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价值取向应当有所不同。其中,民事执行应当优先考虑效率价值,民事审判则应当优先考虑公正价值。

后记

民事执行法是规范执行机构的组织及其运用强制力实施执行行为的程序规范的总和,包括执行法院的组织、权限,执行当事人的能力、资格,执行行为的程序、要件等内容。在我国法律体系上,执行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编,并未独立出来,但这并不妨碍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专门探讨和研究。民事执行工作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的贯彻落实,是维护法制权威、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一环,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目前,“执行难”仍然是困绕我国司法工作的一大难题。认真学习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精神,规范执行行为,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无疑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诉讼利益,解决“执行难”的措施之一。为此,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民事执行法律理论与实务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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